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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意大利共和国卫生部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合作谅解备忘录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意大利 【实施日期】
【颁布日期】2004-09-01 【是否有效】 有效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意大利共和国卫生部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意大利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做好两国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方便往来,保护两国公民的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在国家间的传播,提高两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效能,同时,根据相关国际法规,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和欧盟的卫生法规,以及各自国内的规定和职责范围。
  商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卫生检疫部门应加强疫情信息交流和人员互访,建立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以及预防控制如SARS、艾滋病、肺结核、禽流感、人畜共患疾病等传染病方面的合作机制和渠道,开展两国口岸卫生检疫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及有关快速检测技术等的交流与培训。
  
第二条 
当两国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双方应采取紧急卫生检疫措施,防止疫情传播,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对方。
  
第三条 
对发现的可疑感染传染病但并不构成直接公共卫生威胁的旅行者,应允许其继续旅行,主管机构将逐个地决定是否通知对方国家卫生检疫部门其相关疾病情况。
  
第四条 
双方签发的卫生检疫证书,均应将除《国际卫生条例》规定使用的证书外的其他卫生检疫证书的式样通报对方。
  
第五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在本备忘录期满前六个月双方没有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则本备忘录将自动延期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备忘录于2004年9月1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意大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发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意大利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生部
         李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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