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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缅关于相互承认船舶证书的换文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缅甸 【实施日期】
【颁布日期】1963-08-28 【是否有效】 有效
【全文】

中缅关于相互承认船舶证书的换文


  (一)我方去文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外交部常任秘书
  吴梭丁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到中缅两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关于两国政府相互承认船泊证书的谈判。基于这一谈判,双方已获致下述谅解:
  一、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缅甸联邦间的经济合作,发展两国商船的友好往来,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相互承认由对方主管机关核发的下列船舶证书:
  1.适航证书;2.吨位政书;3.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4.乘客定额政书;5.船舶安全证书;6.船舶安全设备证书;7.免除证书;8.船舶起重设备检验簿;9.船级证书;10.蒸汽锅炉检验簿;11.冷藏设备入级证书;12.船舶无线电报安全政书;13.船舶无线电话安全证书。
  二、双方主管机关应相互提供其所核发的船舶证书样本。我荣幸地建议,如果上述凉解能为缅甸联邦政府所接受,则本照会及贵国政府关于此事的复照即将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自贵国政府所发照会之日起生效。
  阁下,请接受我的最崇高的敬意。
                     中国大使李一氓
                        (签字)
                    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于仰光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特命全权大使
  李一氓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通知您,我已收到阁下今天的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荣幸地对上述凉解加以证实。
  据此,阁下的照会以及本复照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这一协议自本日起生效。
  阁下,请接受我的最崇高的敬意。
                      常任秘书
                       梭丁
                      (签字)
                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于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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