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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1998-2000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白俄罗斯 【实施日期】1998-09-23
【颁布日期】1998-09-23 【是否有效】 有效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1998-2000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9月23日  生效日期1998年9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致力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加强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根据1992年11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本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中方于1998年第三季度派出4-5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表团访白,为期4天。
  
第二条 
双方于1998-1999年互换5人的艺术工作者代表团,为期7天。
  
第三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的博物馆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其中包括支持白俄罗斯国家艺术博物馆和中国广州美术馆互换展览。展览内容、办展条件及举办时间将由双方按工作程序另行商定。
  
第四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图书馆建立直接联系,包括交换书刊、出版物和图书馆事业专业人员。
  双方于1998-1999年互换两名图书馆工作者研修,为期15天。
  
第五条 
双方于1999年第二季度在中国举办“白俄罗斯文化日”活动;2000年第二季度在白俄罗斯举办“中国文化日”活动。其活动内容、举办时间及参加人数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 
白方于2000年派出4-5人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代表团访华,为期4天。
  
第七条 
双方将邀请民间艺术工作者和业余文艺团体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艺术节。
  
第八条 
双方将邀请文化领域的专家及艺术界人士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艺术活动。
  
第九条 
双方将促进区域间文化艺术领域合作的发展。
  
第十条 
双方商定,文化交流将按下列条件进行:
  在交换代表团、艺术团组时:
  --派出方负担抵达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道具、行李费用;
  --接待方负担在本国内住宿、膳食和交通费用,安排文娱活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按对等原则发给零用费;
  --接待方负担在本国内的道具运输费和保险费及广告费用。
  在交换展览时:
  --派出方负担至对方国首都的展品的国际运费及保险费,负责准备广告材料和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广告宣传,布展、撤展,在本国境内的运输费用,保障展品安全;
  --派出方负担随展、参加展览开幕式代表团人员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负担在本国内的住宿、膳食和交通费用,负责安排文娱活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按对等原则发给零用费。
  举办文化日活动的具体条件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可开展符合本议定书目的的其它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议定书于1998年9月23日在明斯克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白俄罗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
          代表            代表
          吴筱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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