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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法规导航 > 中外条约、协定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约旦 【实施日期】1986-03-13
【颁布日期】1986-03-13 【是否有效】 有效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的文化合作,决定签署本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和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籍和印刷品,互办文化书籍展览。
  
第二条 
双方鼓励档案工作者互访,考察档案工作,交换档案出版物和具有历史价值文献的副本,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双方通过互派讲学者和专家,互换资料,互派文化机构工作人员访问,加强文化领域的合作。
  
第四条 
双方鼓励互办造型艺术展览并互派艺术家访问。中方于一九八七年或一九八八年派三至五人艺术家考察团访问约旦。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互派剧团、乐团、演奏家和民间艺术团访问。其人数和访问细节,则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高等教育
  
第六条 
约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在约旦有关大学学习阿拉伯语,为期四年。中方将根据需要派遣大学生或进修生。约方向中国留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医疗费,并发给每人每月三十五第纳尔生活费(含伙食费和零用费)。
  
第七条 
中方每年向约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在其大学学习。中方向约旦留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和医疗费,并发给每个人每月人民币一百八十元(本科生)或二百元(进修生)的生活费。中方另向约方提供五名自费生的名额。
  
第八条 
双方互换一个三至四人的教育代表团到对方进行一至二周的考察访问。具体事宜提前三个月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双方鼓励并促进两国高等院校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
  三、新闻
  
第十条 
双方鼓励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和新闻素材。两国广播、电视机构互派代表团访问。中方于一九八六年接待约旦三至五人的新闻代表团访问两周。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官方通讯社交换消息和新闻报道,为通讯社和报社记者提供必要的方便。双方促进约旦佩特拉通讯社与新华通讯社之间签订一项双边合作协定。
  四、体育
  
第十二条 

  (1)签约双方鼓励通过在两国间举行比赛和互派体育专业人员访问,发展体育关系;
  (2)双方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专业教练赴约旦任教,并举办训练班。体育专家和教练的经费,由两国有关方面就此细节签订双边协定;
  (3)双方鼓励两国体育负责人互访,了解体育成就,并交流体育各方面的经验。
  以上各项需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五、社会发展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从事社会福利和发展本国社会工作的专家互访,双方于一九八七年互派五人左右的社会福利和发展工作者代表团访问两周,了解对方的成就、活动并交流经验。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卫生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交流卫生、科学方面的经验,鼓励卫生事务专职人员互访,了解卫生领域的制度和方法,并进行培训。
  七、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两个月,通过外交途径将代表团访问日期、目的和人数通知接待方。
  
第十六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联系,提出增加本计划未列入的其他合作项目。
  
第十七条 
本计划交流项目的国际旅费由派遣国负担;接待国负担国内的接待费用。
  
第十八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三日在安曼签订,一式两份,各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代表             代   表
          刘秉顺            扎业德·法里兹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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