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日期1985年9月27日 生效日期1985年9月27日)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巩固在合作领域中已经取得的成果,并为确保这种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佛拉芒语区执行委员会就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的交流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教育 1.奖学金 双方每年相互提供十个为期十二个月的专业奖学金。 2.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之间进行直接接触。尤其鼓励下述学校之间的直接接触: 华东师范大学——安特卫普大学 浙江大学——天主教鲁汶大学 浙江农业大学——国立根特大学 复旦大学——国立根特大学 复旦大学——天主教鲁汶大学 复旦大学——布鲁塞尔自由大学 上海第二医学院——安特卫普大学 3.根据中国和佛拉芒语区高等学校之间已有的合作协议,双方每年互换一名理工科专家,交换条件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4.佛拉芒语区表示希望在一个中国的大学中,最好是在北京或上海的大学中设立佛拉芒文化讲座。 佛拉芒语区建议该中国大学在每一学年内接待一名佛拉芒客座教授,为期三个月,讲授的内容列入该大学的教学课程。 佛拉芒语区负担该客座教授的旅费和报酬。 中方提供该客座教授的食宿并负担组织此讲座的费用。 中方注意到佛拉芒语区的这一愿望,将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时予以考虑。 二、文化和艺术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佛拉芒语区将组织一个佛拉芒现代美术作品展或弗朗斯·马塞利尔作品展。 中方将尽快将其选定的展览告知佛拉芒语区。 中方希望于一九八六年第二季度在佛兰德举办吴作人及其夫人的“中国绘画展”。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一名艺术家(造型艺术)到对方国家的美术学院讲学,为期一个月。双方相互提供必要的翻译人员。 3.双方鼓励有关机构翻译、出版各自国家优秀文化作品。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两名文学作品的翻译人员,考察、翻译、出版文学作品的可能性。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佛拉芒语区将派一表演艺术家小组访华演出。 中方将派一中、小型艺术团访问佛兰德地区。 5.双方鼓励对对方电影的了解。佛拉芒语区将于一九八六年在中国举办“佛拉芒动画片日”。中方将于一九八七年在佛兰德举办“中国动画片日”。双方互派两人参加“动画片日”的活动。 6.中方将邀请佛拉芒语区派一出版代表团(三人)访华,为期两周,以确定双方在出版领域内的合作。 三、体育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间的体育交流。具体项目的建议将通过外交途径提出。 四、青年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间的青年团体的交往。具体项目的建议将通过外交途径提出。 五、其它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需增加新的交流项目,将另行商定。 六、通则和财务规定 1.人员或代表团互访 (1)派出国负担:往返两国首都间的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 在佛兰德: ——住宿与早饭 ——每日一千比利时法郎的津贴 ——国内旅费 ——健康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 在中国: ——食宿 ——国内旅费 ——急诊医疗费 2.艺术团组互访 (1)派出国负担: ——往返两国首都间的国际旅费 ——酬金 (2)接待国负担: 在佛兰德: ——住宿与早餐 ——每人每日一千比利时法郎的津贴 ——国内旅费 ——健康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 ——组织费用 在中国: ——食宿 ——国内旅费 ——急诊医疗费 ——组织费用 3.专业奖学金 (1)派出国负担: ——往返两国首都间的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 在佛兰德: ——抵达佛兰德时发给五千比利时法郎的一次性安置费 ——每月一万八千比利时法郎的津贴 ——健康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 ——给予一笔赠款用于购买学习所需的书籍或设备,文科至多四千比利时法郎,医学、实用科学和艺术研究至多六千比利时法郎 ——在政府承认和资助的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中免交学费 ——因学习或研究所需在国内旅行时,每月提供至多五百比利时法郎的费用 在中国: ——免费住宿,如有可能提供单人房间 ——每月一百八十至二百二十元的津贴 ——免交学费 ——每年安排在中国旅行一次,减收旅费百分之七十 ——医疗费 ——因学习需要在国内旅行的费用 4.展览 (1)派出国负担: ——展览的设计、制作、展品的包装与集中 ——展品运至第一个展出地及自最后一个展出地运回本国或至第三国的运费 ——“全风险”保险 ——提供用以编制图录的材料(展品说明、照片、彩色照片复制版等) ——提供随展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该专家将监督展览的布置与撤除、艺术品的装箱与开箱 (2)接待国负担: ——提供具有适当设备的展馆 (温度调节、安全设施……) ——提供展品的装、卸,装箱与开箱,布展与撤展所需的人员 ——印制图录、海报及请柬 ——提供用于宣传及必要的维护展览和展览开幕式所需费用 ——至多两名负责监督布展与撤展及展品的开箱与装箱的随展人员(条件与六·1(2)相同)布展与撤展为期各十五天 ——接待国将向派出国免费提供与该展览有关的各类印刷品(图录、海报、请柬和新闻报导等)共二十五份 双方同意常设混合委员会下次会议于一九八七年秋季在布鲁塞尔召开,并同意在下届会议中双方将制定三年的交流计划。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荷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佛拉芒语区代表 章金树 恩斯特·范·伯恩德尔 (签字)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认可佛拉芒语区所承担的义务 扬·霍兰茨·范·洛克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