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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代表与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兽医局代表工作会议纪要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 【实施日期】1997-04-02
【颁布日期】1997-04-02 【是否有效】 失效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代表与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兽医局代表工作会议纪要


  1997年3月31日至1997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代表与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兽医局代表就中国向俄罗斯出口肉的问题在北京进行了工作会议。俄罗斯驻华使馆及商务代表处的代表参加了会谈。参加会谈人员名单见附件1。会谈在友好的、建议性的气氛中进行,俄方对中方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定了中国向俄出口肉类企业《企业调查表》(见附件2)的格式,并确定《企业调查表》作为俄罗斯对企业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1.目前该调查表在考核申请向俄罗斯出口肉企业时使用,也可在对俄方于1996年2月26日正式确认的向俄出口肉的企业进行抽查时使用;
  2.如果该调查表所要求的内容没有变化,该调查表将长期有效;
  3.已经俄方于1996年2月26日正式确认的对俄出口肉的164家企业,不因为没有该调查表而影响其向俄罗斯出口肉的资格(经双方考核不符合该调查表要求的企业除外)。
  二、为了促进中国向俄罗斯出口猪肉,双方同意目前向俄罗斯出口的猪肉临时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发货证明》(见附件3)。
  1.双方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发货证明》应足够本批货物出口使用;
  2.在考察企业中,遇到具体问题中俄双方应积极地解决。
  三、俄方确认,鉴于中俄双方1996年12月已经检查确认山东、安徽、江苏三省的注册企业完全符合俄罗斯的兽医卫生规定,因此,在1997年不再对上述三省的注册企业进行检查。
  四、俄方确认中国现在就可以向俄罗斯出口符合双方1996年8月8日商定的《兽医卫生证书》要求的牛肉。
  五、在临时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猪肉的发货证明》期间,根据俄方的建议和出口猪肉量,由中方分别发出邀请俄罗斯兽医来华。
  本纪要用中俄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兽医局
  代   表         代   表    
  刘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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