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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关于苏里南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苏里南 【实施日期】1997-07-01
【颁布日期】1997-02-17 【是否有效】 有效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关于苏里南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大使馆向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部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第1258号照会,内容如下:
  “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苏里南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苏里南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苏里南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苏里南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五、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六、苏里南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及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苏里南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大使馆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于帕拉马里博
  注:苏方2月17日来照内容同中方复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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