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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新鲜蔬菜卫生和植物要求议定书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泰国 【实施日期】2006-03-22
【颁布日期】2005-09-22 【是否有效】 有效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新鲜蔬菜卫生和植物要求议定书


  为促进中泰双方新鲜蔬菜贸易发展,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以下简称MOAC)于2004年4月12日签署了《SPS合作谅解备忘录》。
  为确保新鲜蔬菜(以下简称蔬菜)符合安全卫生要求,AQSIQ和MOAC(以下简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进出口蔬菜卫生和植物卫生要求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议定书中双方进出口蔬菜包括以下5类:1.块茎、根和丁香类;2.果菜和豆类;3.花叶类;4.食用菌类;5.芽类蔬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对进出口蔬菜中出现的任何检验检疫问题,本着互利合作和科学的原则,通过双边磋商及时予以解决。
  
第三条 
双方同意通过由AQSIQ和MOAC指定的专家工作组进行信息交流,及时通报有关蔬菜进出口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等信息。
  
第四条 
双方同意出口蔬菜来自于备案的基地和包装车间,以确保其符合基于国际标准的进口方要求。蔬菜种植基地和包装车间名单应由出口方保存,当进口方要求提供时,出口方应予以提供。
  
第五条 
双方同意出口蔬菜应附有植物检疫证书。农药残留量不得超过以CODEX标准为参照而制定的进口国标准要求。
  
第六条 
蔬菜到达进境口岸后,进口方应检查其植物检疫证书的有效性与货证符合性,并且在抽取样后予以放行。
  
第七条 
双方同意如果进口蔬菜发现检验检疫问题,将加大来自同一出口商或同一品种蔬菜的抽样比例。进口方应立即通知出口方,出口方应尽快采取改正措施。如果出口蔬菜经常违反本议定书的规定,进口方将暂停该出口商的进口。双方应立即通过专家工作组进行紧急协商以解决上述问题。当检验检疫问题得到改进并由专家工作组解决后,进口方应恢复进口。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有效期为2年。如在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本协议将自动顺延2年。
  本议定书于2005年9月22日在泰国清迈签订,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争议,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泰王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农业与合作部部长
  李长江                 素达拉·盖育拉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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