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新鲜蔬菜(以下简称蔬菜)符合安全卫生要求,AQSIQ和MOAC(以下简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进出口蔬菜卫生和植物卫生要求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议定书中双方进出口蔬菜包括以下5类:1.块茎、根和丁香类;2.果菜和豆类;3.花叶类;4.食用菌类;5.芽类蔬菜。第二条
双方同意对进出口蔬菜中出现的任何检验检疫问题,本着互利合作和科学的原则,通过双边磋商及时予以解决。第三条
双方同意通过由AQSIQ和MOAC指定的专家工作组进行信息交流,及时通报有关蔬菜进出口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等信息。第四条
双方同意出口蔬菜来自于备案的基地和包装车间,以确保其符合基于国际标准的进口方要求。蔬菜种植基地和包装车间名单应由出口方保存,当进口方要求提供时,出口方应予以提供。第五条
双方同意出口蔬菜应附有植物检疫证书。农药残留量不得超过以CODEX标准为参照而制定的进口国标准要求。第六条
蔬菜到达进境口岸后,进口方应检查其植物检疫证书的有效性与货证符合性,并且在抽取样后予以放行。第七条
双方同意如果进口蔬菜发现检验检疫问题,将加大来自同一出口商或同一品种蔬菜的抽样比例。进口方应立即通知出口方,出口方应尽快采取改正措施。如果出口蔬菜经常违反本议定书的规定,进口方将暂停该出口商的进口。双方应立即通过专家工作组进行紧急协商以解决上述问题。当检验检疫问题得到改进并由专家工作组解决后,进口方应恢复进口。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有效期为2年。如在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本协议将自动顺延2年。本议定书于2005年9月22日在泰国清迈签订,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争议,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泰王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农业与合作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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