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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6月修正案

目  录
  
  第Ⅱ-1章 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Ⅱ-1章 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

  B部分分舱和稳性
  1.在现有第8-2条后面增加新的第8-3条如下:
  “8-3条对乘员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的特殊要求
  尽管有第8条的规定,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证书载明乘员400人或以上的、除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在假定船长L范围内任意处破损的情况下,应满足第8条中第2.3款和2.4款的要求。”
  
第Ⅴ章 航行安全

  2.在现有第8-1条后面增加新的8-2条如下:
  “8-2条船舶交通服务
  1.船舶交通服务(VTS)有助于海上人命安全,也有益于航行安全和效率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有利于沿岸水域、工作站及近岸设施免受海上交通带来的不良影响。
  2.缔约国政府承诺在其根据交通量或风险程度认为有必要提供这种服务时,建立VTS。
  3.正在规划和实施VTS的缔约国政府应尽可能地遵循本组织制订的导则。VTS的应用只有在某沿岸国的领海内才可以强制执行。
  4.缔约国政府应努力保证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参加并遵守VTS的规定。
  5.本条或本组织通过的导则不妨碍各国政府在国际法或有关国际海峡和群岛水道的法律框架规定下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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