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语字第0940051886C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0点;并自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原名称:教育部补助办理语文教育活动实施要点)
一、依据: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执行施政计画之「加强推动语文研究、整理、推广工作及乡土语言教育」,特订定本要点。
二、目的:加强培养学生及社会大众本国语文能力,提升本国语文程度,并推动本国语文教育,增进多元语言文化传承。
三、补助对象
(一)直辖市政府及各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
(二)社教机构。
(三)大专校院。
(四)登记立案之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以下简称民间团体)
四、补助基准或原则
(一)补助经费之项目内涵:
1.本部得协调辅导申请对象各依权责规划策办本国语文教育活动。
为配合社会需要及本部政策之推动,对于现阶段推行较迫切之类别,应多予鼓励。所提计画内容与本部各项语文业务有关者,依其相关程度,酌予优先补助。
2.各申请单位举办本国语文教育活动,应订定详密计画,透过研习、参观访问、教学、座谈、演讲、观摩、比赛、网际网络、研讨会、休闲教学等多元方式,增进学员语文知能并提升语文程度及素质。
3.语文教育活动办理方式应符合推广本国语文教育政策理念。计画性质涉及本部其它相关补助要点或本部已编列专款补助者,不得重复申请,如有违反,经查明属实者,应退还本项补助。
(二)补助原则:
1.费用除由参加学员依活动天数、性质缴交参加费及主办单位编列筹措外,余由本部视各主办单位所提内容是否详实、参加人数、过去办理成效,依下列原则补助:
(1)一般性:民间团体自行办理之语文相关活动,其补助款以新台币三万元至五万元为原则,并依评审结果决定实际补助金额。
(2)特殊性:本部主动规划或属政策性工作,经民间团体配合,或所提计画内容与本部年度语文推动重点工作有关,经审查通过者,得予全额补助。
2.对直辖市政府及各县(市)政府之补助,每年度以补助一次为限。对同一学校、社教机构、民间团体之补助,每年度以补助二次为限。
3.同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同时有多案申请时,则并案审查后,予以一定数额之补助,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进行适度分配。
相同时间及地点之活动,仅择一案进行审查补助。
4.例行性之会务及庆祝活动,不予补助。
(三)补助项目及基准:
每一核准补助案,其基准如下:
1.讲师钟点费,以有授课事实者为限,按下列标准补助:
(1)国外聘请者,每节钟点费新台币二千四百元。
(2)国内聘请者:专家学者,每节钟点费新台币一千六百元;与主办或训练机关(构)学校有隶属关系之机关(构)学校人员,每节钟点费新台币一千二百元。
(3)内聘,主办或训练机关学校人员,每节钟点费新台币八百元。
2.外地讲师交通费、住宿费(有住宿之事实者):比照相当职级之差旅支给标准。
3.膳食费:每人全天新台币四百元,半天新台币二百元。
4.场地租借费:依实际费用标准支出,最高新台币五千元。
5.场地布置费:依实际费用标准支出,最高新台币五千元。
6.讲义资料费:最高每人新台币一百元。
7.宣传费(DM、活动看板、布条):新台币五千元。
8.印刷费:最高新台币六千元。
9.材料费:每人新台币一百五十元。
10.交通费:每辆次不超过新台币一万元。
11.文具、纸张及邮电费:最高新台币五千元。
12.杂支(含照相、文具、纸张、文宣及邮电):活动经费百分之五内支用。
13.其它补助项目未能逐项列举者,依中央政府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要点规定编列之。
五、申请作业申请单位办理语文教育活动,如因经费不足,得拟订实施计画(内容包括:名称、目的、内容、时间、地点、主协办单位、参加对象及人数、活动行程表、组织工作细则、考验表、总预算金额、向本部申请补助金额、向其它政府机关申请补助金额、报名表及预期成果等)及经费概算表(如附表一、二)一式三份,于活动开始三个月前向本部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但急迫性计画不在此限。
六、审查作业:
(一)由本部于每年二月二十日及七月二十日前汇集实施计画书、计画申请表、经费概算表及活动行程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就审查合格者,予以部分或全额补助,不合格者不予补助,并于审定后二周内通知审查结果。如有特殊情形得随时办理。
(二)评分原则:
1.计画周延性:二十分。
2.计画之语文教育推广评估:二十分。
3.计画参与对象:十五分。
4.符合年度语文推动重点工作:三十分。
5.历年办理活动之经验与成效:十五分。
七、经费核拨与核销
(一)经费核拨
1.校务基金学校:
经本部同意补助之学校,于收到本部通知函后,检附自行收纳款项统一收据送本部请款拨付。
2.社教机构、地方政府、民间团体、私立大专校院及未设校务基金学校:
经本部同意补助之受补助单位,于收到本部通知函后,检附领据(加盖出纳、会计及负责人之印鉴),并于左上角载明金融机构名称(含分行别)、帐户名称(应与受补助者名称相同)及银行帐号,送本部请款拨付,如为部分补助且接受二个以上政府机关补助者,应列明各机关补助项目及金额,并于收据注明「部分补助」字样,地方政府须纳入预算办理(含部分或全额补助)。
(二)经费核销
1.公立学校及社教机构:
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成果报告表(如附表三)、参加学员名册(如附表四)及经费收支结算表(如附表五)送本部核结,原始支出凭证留原单位保管。
2.地方政府:
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成果报告表(如附表三)、参加学员名册(如附表四)及收支结算表(如附表五)送本部核结,原始支出凭证留原单位保管。
3.民间团体及私立大专校院:
部分补助者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成果报告表(如附表三)、参加学员名册(如附表四)及经费收支结算表(如附表五),请详列补助经费项目及金额明细送本部核结,如系全额补助应加附原始支出凭证送本部核结。
(三)有关补助经费请拨、支用、核销结报请依本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八、有关依本要点补助所产生之讲义、材料或软件,授权本部及其所属机关,在教育利用范围内得以无偿重制、改作及利用,并提供各级学校师生教学与学习之用。
九、补助成效考核:
(一)补助单位未依计画期限办理、未依规定提送成果报告表及相关表报、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成果绩效不彰者,本部得视情节轻重,分别为下列处置:
1.撤销补助。
2.列为下年度不予补助之对象。
3.不再补助该项计画。
4.作为以后年度补助经费增减之参考。
(二)办理绩优之受补助单位,由各该主管机关依权责予以叙奖或依有关规定办理表扬。
十、其它应注意事项:
受补助单位应依活动计画书执行,因故延期或变更地点及行程时,应于事前报本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