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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警察人警察正以下具有危险及劳力等特殊性质职务降低退休年龄标准」
行政院。
考试院令。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院授人给字第○九四○○六二一一八号。
考台组贰二字第○九四○○○三六四九一号。
废止「警察人警察正以下具有危险及劳力等特殊性质职务降低退休年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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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http://www.34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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