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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名称】厄立特里亚投资条例
 【颁布部门】厄立特里亚 【实施日期】1994-08-21
 【发布日期】1994-08-21 【是否有效】 有效
 【全文】

厄立特里亚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领域,土地和/或水的分配
  第三章 技术转让协议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五章 争端解决和投诉
  第六章 批准证书的申请
  第七章 投资中心
  第八章 财务规定
  第九章 杂项

  鉴于,厄立特里亚已经进入一个和平、稳定和经济繁荣的新时代;
  鉴于,厄立特里亚已经采取一个开放,自由市场导向的经济政策;
  鉴于,作为国家经济活动最主要部门的私营经济,获许不受羁绊和不受歧视地运作;
  鉴于,政府决心促进、鼓励、保障和保护私营部门的投资;
  鉴于,投资应当为一种良好的投资环境所鼓励;
  特颁布投资条例如下:
  第一部分投资鼓励和发展
  
第一章 总则

  1.发布机构
  本条例由厄立特里亚政府发布。
  2.简称
  本条例可被引述为"投资条例1994第59号"。
  3.定义
  除非条例内容中另有所指,本条例中词语含义如下:
  1/"顾问委员会"指本条例第22条所指中心所属的委员会;
  2/"适当机构"指政府组织、机构、直接或有限度负责或运作投资事务的部或署;
  3/"银行"指厄立特里亚银行;
  4/"营业组织"或"组织"指"过渡期商业规则"所定义的,依照本条例从事生产、商业或服务的企业;
  5/"资本"指现金、票据、工厂、机器、设备、建筑、零件、原材料和其他营业资产;
  6/"批准证书"指依照本条例第17条第2款由中心所颁发的文件;
  7/"国家"指厄立特里亚;
  8/"企业"指任何在厄立特里亚从事经营的企业;
  9/"厄立特里亚的"指
  (i)厄立特里亚公民;或
  (ii)依照厄立特里亚法律设立的公司;
  10/"扩大"指下述数量的增加:
  a)现行生产
  b)现行服务;或
  c)通过改进生产或服务提供能力或者开设分支机构或增加设备而增加的新产品和服务;
  11/"外国资本"指源于外国的投资,外国可兑换货币,票据,工厂机器,设备,建筑,零件,原材料和其他投入厄立特里亚的经营资产,包括利润转增资本;
  12/"外国投资者"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厄立特里亚之外注册的法人,该自然人或法人已在厄立特里亚投入资本、实物和设备,亦可包括居住在境外的厄立特里亚国民、外国政府和非厄立特里亚的地区或国际组织。
  13/"政府"或"国家"分别指厄立特里亚政府和国家;
  14/"投资中心"或"中心"指本条例第20条所述机构;
  15/"主任"指投资中心首席执行官;
  16/"人"指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及,
  17/"留存"指可能从出口收益中被提留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目的
  本条例旨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目的:
  1/鼓励投资以发展和利用国家自然资源;
  2/扩大出口并鼓励竞争性进口替代经营;
  3/创造和扩大就业机会;。
  4/鼓励引进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以优化资源利用;
  5/鼓励地区平衡发展;及,
  6/鼓励中小规模企业。
  
第二章 投资领域,土地和/或水的分配

  5.投资领域
  1/除本条例另有规定以外,所有投资领域应当对投资者开放。
  2/国内零售和批发贸易,进口和委托代理仅在厄立特里亚与投资者所在国已存在双边互惠协议时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但,政府可以放弃此条件。
  6.土地和/或水的分配
  土地和/或水的分配的数量、方位,用途,条件和对价应当由厄立特里亚相关法律法规决定
  
第三章 技术转让协议

  7.技术转让协议
  1/"技术转让协议"指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关于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协议:
  a)专利,商标,商号,版权的使用;
  b)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帮助,工程和咨询;及,
  c)管理和市场销售技术的获得。
  2/技术转让协议应存放并登记于中心。
  3/技术转让协议应经过相关政府机关的批准。
  4/非经中心延续,协议当在其期满后失效。
  5/投资者、投资项目、组织在缺乏当地技术或管理专家时可雇佣外国专家,但负有培训当地人员替代外国专家的义务。
  
第四章 鼓励措施

  8.进出口税
  1/作为资本进口的货物,半成品,工业零件和原材料应缴纳2%的低关税。
  2/投入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应缴纳3%的销售税。但若所有原材料和投入物料,其生产的产品均用于出口,则销售税全额退还。
  3/出口产品应免征出口税和销售税。
  9.所得税
  1/所得税不予免征。
  2/尽管有本条第一款之规定,最低税率当如下计算:
  ---个人所得税2%至38%;
  ---非公司利润2%至38%;
  ---公司利润25%至35%;
  ---商业性农业25%至20%;及,
  ---租赁所得1%至48%。
  3/公司利润若用于再投资,其税率为20%。
  4/派发红利不征税。
  5/投资者经营的头两年的亏损可被摊入连续下三个年度。
  但是,国内税收办公室可根据特别重要的情形,在认为延长分摊期能促使正常经营时,将分摊期延长一年。
  10.贷款
  1/投资者可依照国家银行法规获得当地贷款。
  2/投资者只有在厄立特里亚银行事先知情的状况下获取境外贷款时方可获取外汇便利。
  11.外汇的分配
  1/投资者可依照厄立特里亚银行的规定,在厄立特里亚开立和运营外汇帐户。
  2/投资者可使用其帐户的外汇用于投资事业必需的采购。
  3/厄立特里亚银行可依其规则和制度拨给投资者外汇,但应优先给予出口商。
  4/投资者在厄立特里亚可依照厄立特里亚银行规章保留其100%的出口收入的外汇。
  12.外汇的汇出
  1/在遵守本条例的前提下,外国投资者可以依照其当时的汇率,将下列收入汇出厄立特里亚:
  a)由投资资本产生的净利润和红利;
  b)依照本条例和厄立特里亚银行规则发生的对外国贷款的偿付;
  c)有关任何技术转让协议的费用和提成;
  d)由于投资事业的清算和/或扩张而产生的收益;及,
  e)股份出售或转让所得。
  2/依照本条例和和厄立特里亚劳工法雇佣的外国专家可依照厄立特里亚银行的外汇制度将其工资节余汇出。
  13.投资保证
  1/依照本条例进行的投资和/或其扩张和此项投资和/或其扩张中的所有财产应当:
  a)不受国有化或没收;及,
  b)除非为公共目的和依照适当法律程序,不受查封、扣押、冻结、征收,或置于政府监护之下。
  2/在征收的情况下,政府应作出充分和公平的补偿。
  14.其他便利
  1/此处所指便利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可指定特殊种类和特殊领域的投资以授予其他鼓励性便利。
  2/为鼓励中小规模企业的发展,中心还应当提供以下便利:
  a)为与适当私人和/或政府机构的合作提供各种支持计划;
  b)提供与投资相关的技术和管理咨询,以及单独和/或与私人和政府机构合作提供培训;及,
  c)帮助创造私人部门和各政府机构之间的良好工作关系以促进研究和发展。
  
第五章 争端解决和投诉

  15.争端解决
  1/有关本条例的争端,其解决方式应当在协议中予以规定。
  2/政府应当通过加入适当的双边和多边投资保护或担保条约(如MIGA,ICSID)给予外国投资者更多的保护。
  外国投资者可选择上述二者中任一方式。
  3/所做决定应当依照厄立特里亚法律执行。
  16.投诉程序
  1/投资者感觉不满可将其案件提交中心。
  2/案件在中心未得到解决的投资者可在中心作出决定之日起60天内上诉至顾问委员会。
  
第六章 批准证书的申请

  17.批准证书的申请
  1/投资者申请下列批准证书应当按要求填写中心出具的申请表并提交中心要求的所有必需的文件:
  a)技术转让协议的登记;
  b)对投资和争端解决的担保;
  c)有关亏损分摊期限的财政鼓励措施。
  2/中心应当在投资者完成所需手续后至多10天内发放批准证书。
  3/中心发放批准证书时应查实下列各项:
  a)投资者名称、国籍和地址;
  b)投资类别和数量以及经营机构的类型;
  c)技术转让协议的签字;
  d)争端解决方式的签字;及,
  e)享受财政鼓励措施的声明。
  4/中心发放批准证书前还需查实下列各项:
  a)当地及外国雇员的数量;
  b)对当地雇员的培训;
  c)防范事故的谨慎措施;
  d)活动报告方式;
  e)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程度;
  f)对生态和动物的保护程度;及,
  g)有关公共利益的其他要求。
  18.实施和报告
  1/中心可对需要批准证书的投资项目的条件进行审查。
  2/获得批准证书的投资者应当遵守中心的审查、监督和报告制度。
  19.批准证书的转让和取消
  1/未经中心事先书面批准,批准证书不得转让。
  2/下列情况下,中心可撤消或取消已发放的批准证书:
  a)通过虚假称述或信息获得的批准证书;
  b)批准证书的转让未经中心事先批准;
  c)所获便利、优惠、土地或服务正为他人或为其他目的所使用;及,
  d)不符合批准证书要求的条件。
  3/中心在取消批准证书时,可采取必要行动取消优惠措施。
  第二部分投资管理和杂项条款
  
第七章 投资中心

  20.投资中心的设立
  1/兹设立厄立特里亚投资中心(EIC)。
  2/中心设一名主任和必要的人员。
  3/中心直接对厄立特里亚总统办公室负责。
  4/依照"条例1991第18号设立的中心资产负债兹转予依照本条例设立的中心。
  21.中心功能
  中心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实体,有权解释、实施本条例条款。中心的功能应当是:
  1/促进厄立特里亚的投资和提供投资信息和机会;
  2/监督和评估本条例的实施;
  3/为当地投资者提供咨询意见和培训服务;
  4/帮助外国投资者获得对其投资的法律认可;
  5/保存批准证书和技术转让协议的记录;
  6/就投资政策向政府提供建议;
  7/为本条例目的进行其他活动;
  8/履行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务。
  22.顾问委员会
  1/顾问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a)一名总统办公室代表-------------------------------主席;
  b)一名财政和发展部代表-----------------------------成员;
  c)一名海关代表-------------------------------------成员;
  d)一名税务局代表-----------------------------------成员;
  e)一名贸易和工业部代表-----------------------------成员;
  f)一名厄立特里亚银行代表---------------------------成员;
  g)一名商会代表-------------------------------------成员;
  h)根据案件所需的一名相关部的代表-------------------成员;
  i)中心主任-----------------------------------------成员和秘书。
  2/顾问委员会的作用帮助中心实施其职责及保证适当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公正廉洁。
  3/顾问委员会应根据情势需要每三个月开会一次或更多。
  4/顾问委员会应帮助中心解决投资事务,尤其是本条例未包含的事务。
  5/顾问委员会应接受投资者申诉并就此向中心提出意见。
  23.主任
  1/中心主任由厄立特里亚总统任命。
  2/主任是中心首席执行官。
  3/除前述之外,主任应当:
  a)组织中心运作,雇佣、管理、解聘人员;
  b)依照本条例代表中心;
  c)代表中心谈判和签字;
  d)运作银行帐户;
  e)集中中心收入;
  f)准备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建议并提交总统办公室;
  g)每一财政年度完结后三个月内向总统办公室提交包括财政称述和工作情况的报告;
  h)向总统办公室提交建议书、研究报告、信息;
  i)授权他人;
  j)作为成员和秘书参加顾问委员会会议;及,
  k)执行本条例第21条列举的中心的功能。
  24.中心官员的责任
  1/中心官员应当:
  a)履行其职责以便利相关项目或投资,及其实施和运作;
  b)不得从事任何行为致害于投资或项目,延迟、阻碍其实施或运作;及
  c)保守工作中接触到的秘密、资料和文件。
  2/中心官员触犯本条第一款,应依照厄立特里亚过渡期刑法典处罚。
  
第八章 财务规定

  25.收入来源
  中心收入源自以下:
  1/收费
  2/出售公告、汇编和报告的收入
  3/政府补贴
  4/捐赠和其他形式的援助
  26.财政年度
  中心财政年度当与政府财政年度一致。
  27.审计者
  中心帐本和所有财务活动当由总审计长或其指定人员进行至少每年一次的审计。
  
第九章 杂项

  28.有关机构
  政府有关机构当依照本条例履行以下义务:
  a)协助并与中心合作完成其职责;
  b)尽可能在中心确定的时间内答复中心的询问;
  c)就投资事项和政策与中心合作。
  29.惩罚措施
  任何人有下列行为应当依照厄立特里亚过渡期刑法典进行罚款:
  1/故意提供虚假或错误引导信息或证据;
  2/当中心需要时拒绝提供信息或文件;
  3/不实施中心作出的决定;或,
  4/造成不执行本条例或依此条例作出的指令和决定。
  30.废止
  投资条例1991第18号即行作废。
  31.过渡性条款
  1/尽管有本条例第30条之规定,任何依照投资条例1991第18号进行的投资和/或扩大和被授予的鼓励措施应当依本条例得以延续。
  2/本条例生效之前提交但未获中心批准的投资申请应当受本条例管辖。
  32.未包含事宜
  本条例未包含事宜应当由顾问委员会解决。
  33.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在厄立特里亚法律汇编中发布之日起生效。
  阿斯马拉
  199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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