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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名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为外国在越南投资者提供优惠待遇条例
 【颁布部门】越南 【实施日期】1992-01-01
 【发布日期】1992-01-01 【是否有效】 有效
 【全文】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为外国在越南投资者提供优惠待遇条例


(1992年1月颁布)

  为鼓励外国在出口加工区投入更多的资金和技术,越南部长会议特颁布条例,使所有在该区域的外国投资者享有更多的优惠待遇。
  出口加工区是专门从事制造外销产品的工业区。所有外国经济组织及个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越南各种经济实体,均可成为出口加工区的投资者。
  在出口加工区的投资方式有三种:一是百分之百的外国独资企业;二是与外资合作的联营企业;三是转让给外国公司及当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投资者在出口加工区可以获准租用土地建造厂房,也可租赁或购买厂房;投资者可自行招聘工作人员,薪金及其它报酬由劳资双方协商;企业销售到当地市场,或自当地市场购进的货物,均被视为越南制造的产品,必须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及纳税。
  出口加工区内的生产企业及服务企业,分别享有免征所得税4年或2年的优惠待遇。从开始获得利润之日起计算,生产企业所得税税本为10%,服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企业还可获得免征机械设备及原料进口税,产口出口税,投资者还可按《外国在越南投资法》的规定汇款到本国或第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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