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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名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国在胡志明市设立办事处的规定
 【颁布部门】越南 【实施日期】1992-01-01
 【发布日期】1992-01-01 【是否有效】 有效
 【全文】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国在胡志明市设立办事处的规定


(1992年1月)

  各外国公司在获得部长会议商业旅游部发给的执照并在胡志明市人民政府办理各项登记手续之后,方能在胡志明市设立办事处开展活动。此类办事处欲租房或雇用越南工作人员,均须通过胡志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劳务公司办理。各办事处可在越南银行开立帐户,该帐户只能用于办事处的活动需求,不得为了任何理由而支付其它活动经费,且办事处没有签订经济合同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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