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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缅甸劳动部关于对《劳工补偿法案》进行修改的2005年第1号通知经缅甸联邦政府内阁2005年7月14日举行的第26/2005次会议批准,缅甸劳动部部长吴当于2005年7月21日签发了劳动部2005年第1号通知,对《劳工补偿法案》进行修改,主要对补偿金额及比例进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在《1923年劳工补偿法》第2节第1小节的(n)(i)条款中关于“劳工人员”一词的定义,除体力工人之外,月薪超过4万缅币的其他劳动人员不包括在内; 2、对《1923年劳工补偿法》中的下列条款修改如下: (a)根据第4节第1条的A(i)和(ii)条款,因受伤导致死亡的,补偿金额最低为15万缅币,最高可达45万缅币; (b)根据第4节第1条的B(i)和(ii)条款,因受伤导致永久性瘫痪的,补偿金额最低为20万缅币,最高可达60万缅币; (c)根据第8节第1条,如劳工人员死亡,雇主应提前支付给其亲属总数不超过10万缅币的赔偿金; (d)根据第8节第2条,其他不低于5万缅币的数额应由雇主存入地方劳工补偿委员会; (e)根据第8节第1条和第4条,赔偿金内应扣除低于2万缅币的数额作为劳工的殉葬费用,并支付给发生该项费用的人; (f)根据第30节第1条,诉讼中的争议金额应不低于3万缅币。 3、该通知内的金额比例和补偿金规定自2005年5月11日开始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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