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法务培训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法律法规 > 法规导航 > 外国法规文献
 【法规名称】美国纽约州车辆与交通法--道路条例
 【颁布部门】美国纽约州 【实施日期】
 【发布日期】 【是否有效】 有效
 【全文】

美国纽约州车辆与交通法--道路条例


目  录
  
  
  
第23章 交通法规的执行及效果

  1100.对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规定及例外条例
  (1)本条例适用于公共高速公路,对公共交通运输开放的私人道路及任何其他停车场,除外条例明确指出的特异地点。
  (2)本条例与停车信号,闪动信号,退让标志,交通控制信号及其他控制设施有关单行、停车、暂停、存车及转弯规定适用于停车场,仅在该城市、农村、城镇的立法机构采取地方法规时限定其相应的信号、标志、设施或法令时遵照使用。
  (3)尽管本节中(2)分节提到且1202节(1)分节中两段中的部分段落及1203节(3)分节也会提到适于残疾人在指定地点停车的有关规定。
  1101.要服从交通法。
  这是对做禁止行为的人及不执行本条例要求行为者规定的交通行为法则。上述行为是违法的,除非条例中还有关于特殊犯法的说明。
  1102.服从警官和挥旗员
  任何人不得违抗或拒绝服从法令或警官或挥旗员或其他在正常交通方向被授权的人的指挥。
  1103.公务员及雇员遵守条例;例外法规。
  (1)对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员适用的本条例中的规定还将对(拥有机动车的驾驶员或雇佣驾驶员)全美国范围内各个州、农村、城市、城镇、行政区任何其他州内的行政小区内适用,如本章中1104.节提到的关于紧急车辆的规定作为特殊例外法规另行规定。
  (2)除非使此规则的适用范围更明确,否则此规则将不适于个人、团体、机动车、及其他在高速公路上忙于工作的设施,1202节(1)分节也不适于危险车辆在高速公路及其附近冒险行驶;但它适用于处于危险操作前及后的人和机动车。上述条款规定并未排除个人、团体、机动车驾驶员或其他在高速公路上忙于工作的设施从任务中在工作的全部过程和时间内应从事那些被充分认为对人类安全的操作的规定,及避免忽视安全带来的不良后果的规定。
  1104.特权紧急车辆
  (1)特权紧急车辆驾驶员,在进行紧急行驶时可执行本节中(2)分节所设的特权,不过要受此节中声明的情况的制约。
  (2)特权紧急车驾驶员可行使的特权:
  (A)停车、暂停、存放可不顾条例规定;
  (B)可闯红灯、红色闭动信号、或停止标志,仅在安全行驶的需要时减慢速度;
  (C)在无生命和财产危险的情况下行车速度可达最快极限。
  (D)可不顾特殊条例对速度、转弯的规定。
  (3)除特权紧急车辆和警车,有特殊豁免权外,只有配备警铃、警报器、警笛、电于发声装置或警哨的机动车有此豁免权,此类机动车至少要配备一个在距车500英尺内的任何方向都可见的闪光灯,至少配备能明显可见的红灯。
  (4)警察、司法长官、司法长官助理驾驶特权紧急车辆因特殊任务可超过速度限制规定的最高速度行驶。
  (5)上述规定并未解除特权紧急车辆驾驶员实行安全驾驶的规定,避免由于忽视其他方面的安全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6)尽管与此相反的任何法律、条款、规则都规定了救护车于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街道、马路上行驶不受限制,但拥有管辖权可特别禁止救护车在认为有巨大危险及运送过程中可能加重病人病情的高速公路、街道、马路上行驶。
  1105.对于乘骑动物及驾驶兽力车的交通法则。
  乘骑动物及驾驶兽力车的人应享有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的全部权力及义务,除外本章因其特殊本性而不适用的特别规定。
  
第24章 交通标志、信号、标志线

  1110.服从并规定交通控制设施
  (1)每个人都应遵守与本章规定一致的那些适用于他的交通控制设施的指令,除非那些在本规则中被授予特权的特权紧急车辆驾驶员,其余人都要听从交通信号或警察的指挥。
  (2)本章对那些在违章时间和地点内信号没在适当的位置且使得有正常观察力的人不能够看清楚的情况下,被判定的违章没有规定。只要没有特殊的章节说明所要求的信号时,即使没设立信号或信号不到位,本章节也同样生效。
  (3)只要法定的交通控制设施基本上按本章要求的位置设置时,它就被认为是在法定行为或合法权力指挥下设置的,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证实不是这样。
  (4)交通控制设施符合本章的规定设置有关于此设备法令的要求即被认为是遵从本章要求,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证实不是如此。
  (5)本章的意图,路口包括私人道路或私宅车道与高速公路交口的那部分道路,“道路交叉口”包括私人道路或私宅车道的交叉口。
  1111.交通控制信号指示
  只要使用交通信号指挥交通,除1116节中提到的狭路交通信号指示外,只能用绿色、黄色、红色指示灯,别的各种颜色灯,各种颜色闪光信号禁止单独或联合使用。信号灯指示并应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如下:
  (1)绿灯指示
  (A)交通中,除了行人,面对固定不变的绿灯时可照直前行或右转或左转,除非此地有标志禁止转弯。此交通中包括左右转弯时,应将道路的右边让给其他合法的交通。(在交口或邻近的人行道范围内,只要绿灯显示)。
  (B)交通中除了行人,当绿色箭号固定显示时,只能按箭号所示方向进入道路交口。没有“U”型转弯的禁止信号或“U”型转弯在法律中某条款属于违章,“U”型转弯时应遵从左边绿色信号指示,而其它的车辆移动则按照同一时间内其它信号指示进行。
  (C)行人面对固定的绿色信号,除了这唯一的绿色信号是表示转弯的箭号时,可在任何标志线内或非人行横道穿越道路,其他方面要遵照1112节中提到的行人控制信号的指挥行事。
  (2)黄灯指示:
  (A)交通中除了行人,当黄灯固定显示时,可进入道路交口;然而,所提的交通由此提示绿灯指示下的行动将被终止,红灯在其后马上就要显示。
  (B)交通中除了行人,当黄箭号固定显示时,只能遵从黄箭号的指示小心地进入道路交口;而其他的行动则按同一时间内其他信号执行的行动将被终止,红色信号马上就要在之后显示。
  (C)行人面对固定的黄色箭号,也就由此提醒他没有足够的时间在红色信号显示前穿越道路,不要冒失行动,其他方面可按照1112节提到的行人控制信号行事。
  (3)红灯指示:
  (A)交通中,除了行人,当红灯显示固定时,应停在明显的停车线上,其他的行动按同一时间内其他的信号执行,但是如果不这样做,那么就该在进入接近道路交口的人行横道前停止,或者没有人行横道,在交口上挨着流动车辆的地方应暂停,直到可前行的信号显示为止。
  (B)除了拥有百万或以上人口的城市或道路上设置禁止下列转弯的标志:
  (a)当红灯固定显示时,按本条款第(A)段停车后可缓慢进入道路交口向右转,除非同一时间内绿信号显示,向右转弯行驶的车流不容许停止。此种车流应将右侧路让给道路交口上(有或无人行道)的行人以及合法使用路口的交通使用。
  (b)当在单行路上行驶时,面对红灯固定显示,应按本款第(A)段停车后进入交口向左转。此种交通应将右侧路让给(有或无人行道)交口上的行人及交口处更合法的交通使用。
  尽管法律另有别的法则,但拥有百万或百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有采纳地方法规的特权,在此类城市可特准执行本款中(A)、(B)段。规则中除了为拥有百万或百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提供的在所采纳的地方法规基础上制定的规则外,其余规则将不再适用此类城市。
  (C)交通中,除了行人,面对固定的红箭号显示时,不允许进入道路交口按箭号方向移动,进人道路交口时的其他移动则按同一时间内其他信号指示行动,否则将必须停在明显的停车线上,无停车线时,要停在交口附近的人行横道前或无人行横道时停在交口前驾驶员能看见交通流动车辆,离交口最近处暂停,直到有前行信号显示。
  (D)除了其他方面应按1112节提到的行人控制信号执行外,行人面对红灯固定显示时不准进入道路。
  (E)尽管有本分节第(B)段的规定,但学校班车送学生参加任何活动遇红灯时,都不允许继续前行。
  (a)在道路交口处应遵守要求服从交通控制信号标志,除非路口设置了灯光信号。在本节生效期之前未受交通标志控制的道路交口,以后不受这种控制方法支配,也不会采纳有关此要求的法规、法令、规定。
  (b)若一个官方交通控制信号长期设在道路交口以外,则可适用本节规定,除非条款本身性质不适用。在人行道上将用道路标志、标线来指示停车行为,若没有设置这样的标志标线,则根据信号灯指示停车。
  1112.行人控制信号指示
  无论行人受“通行”或“禁止通行”行人控制信号时,此信号都指挥并适用于下列行人:
  (1)固定或闪动的“通行”信号
  此种信号显示时,行人可按照信号指示穿越道路,其他交通要把右侧道路让给行人通行。
  (2)固定或闪动的“禁止通行”信号
  在此信号指示下,行人不得穿越道路,但在“通行”信号显示时已穿越部分道路者,在“禁止通行”信号显示时可以继续前行至边道或安全岛。
  1113.闪动信号指示
  用在交通标志或信号上的闪动信号控制交通时,只能用红色或黄色,上述信号将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车辆驾驶员:
  (1)红色闪光指示
  车辆驾驶员遇到红灯闪烁应将车停在停车线外,除非同时有别的指示信号,或者应停在交口附近的人行横道前,在无人行横道时,应停在驾驶员能看到交通情况的离交口处最近点,按停止信号暂停后可依照相应规定继续行驶。
  (2)黄色闪光指示
  车辆驾驶员遇到黄色闪烁信号时可以通过路口,在通过这种信号时必须小心谨慎。
  (3)本章规定不适用于铁路道口,车辆驾驶员过铁路道口时应服从1170节阐明的有关规定。
  1114.非法信号、标志、标线
  (1)任何人不得在高速道路设置、建造、仿造、类似或与官方交通控制设施、铁路标志、信号相象的非法标志、标线、信号设施,并且不得用此类非法信号设施指挥、规制交通,不得用它们阻碍官方交通控制设施与铁路标志、信号发挥其效用。
  (2)没取得高速公路公共权力许可证,任何人不得在其上建立、设置交通标志、信号及其商务广告。
  (3)若宣布以上类似的被禁止的标志、标线或信号是公共场所障碍物且授权警务人员或公务人员清理,则不必下通知就将其拆除。
  1115.干涉官方交通控制设备、铁路标志和信号及其他高速公路(设施)的规定。
  (1)无合法权力的人将不得企图.或事实上改动、损毁、损害、撞倒、遮盖、挪动、或对交通控制设备进行干涉,或干扰铁路标志或信号,或文字指示牌,或其上的识别标志,或它的其他部分;或损坏桥梁及相似结构设施;不得损害任何纪念碑、路灯柱、电线杆、路栅栏、边道线、道牙、路缘石、植物隔离带及其他高速公路上的有关设施。
  1116.车道方向控制指示
  只要由高速公路的单行车道上设置的车道方向控制信号控制交通时,仅有绿色、黄色,红色信号可被使用,上述信号将指示并适用于下列情况:
  (1)交通中遇到固定朝下的箭号显示时,可驶进信号所设地之上的任何车道。
  (2)交通中遇到固定黄色“×”信号时,也就提醒人们绿色朝下箭号指示就要终止,红色“×”就要在之后显示,此交通须用一种安全方式停在信号所设地之上的车道。
  (3)交通中遇到闪动的黄色“×”信号时可驶进信号显示地之上的任何车道,并作为左转弯之前的适当警告。
  (4)交通中遇到固定的红色“×”信号时不可进人或行驶在信号所设地之上的任何车道。
  
第25章 靠右行驶、超车等

  1120.靠右行驶;例外法规
  (1)足够宽度的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在道路右半边行进,除非以下情况:
  (A)当在同一方向直驶以法则控制的速度超车时;
  (B)当要赶上或超过道路右半面的行人、动物、障碍物时;
  (C)当有障碍物存在而必须在高速公路中心左侧行驶时;并且这样,可以给其他正在正常行驶的车辆让出道路右侧以便有机会正常通行。
  (D)在按法规划分了三个车道的道路上行驶。
  (E)在单行道上行驶时。
  (2)此外,当机动车低于正常速度行驶时,根据时间、地点等道路情况,应该靠右边道路行驶或尽可能靠近车道边线行驶。除非正要或正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其他机动车或者在路口要左转弯时,或者要进入私人道路或私宅的车道。
  (3)在为双向交通设置了4个或以上车道的道路上任何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中心线左侧行驶。除非有道路标志线指定在中心线左侧行驶,或在本节(1)分节(B)中的情况下且得到许可时。
  1121.通过相对行驶的机动车的规定
  机动车须从右侧通过相对而行的其他机动车,若道路宽度仅够各个方向一个车道时,机动车驾驶员应该尽可能给对方让出道路中干道的一半。
  1122.从左侧超车
  以下规定了在超越或经过同向机动车的规定,特例及特殊规则:
  (1)机动车驾驶员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前面的机动车时,须保持安全距离。从左侧超车。而且超越后确定安全后才能返回右侧道路。
  (2)除非被允许从右边超车。这时被超过的车辆要把右侧让出以便让要超车的车辆看得见信号且不得加速直至要超车的车辆完全超出。
  1123.当被允许从右边超车
  (1)在下列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被允许从右边超车:
  (A)当被超过车辆准备或正在左转弯时;
  (B)在其路肩无机动车停留可畅通无阻的高速公路或公路上行驶,此高速公路或公路每一方向有两条或两条以上供车辆行驶的车道。
  (C)在单向行驶的道路上行驶,此路可畅道无阻,设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时。
  (2)机动车驾驶员在安全行驶情况下允许右侧超车。无论如何不会有机动车驶离人行道或道路干线的行为。
  1124.左侧超车的限制
  在同一方向行驶时,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中心左侧超车,除非本章有规定授予此权,且左侧道路显而易见,超车时有足够的距离避开驶来的交通车辆而不受对面机动车行驶的干扰。一旦完成超车,超车的机动车要及时回到规定的车道上行驶。超车所利用的是供对面驶来的机动车使用的车道时,要距对面驶来的机动车200英尺前超车。
  1125.在道路中心左侧驾驶的进一步限制
  (1)以下情况机动车无论何时不得在道路左边行驶:
  (A)就要上到坡顶时或行驶到高速公路转弯处,驾驶员视线受阻碍,而距对面驶来的车辆很近,可能产生危险时;
  (B)在距对面行驶车辆100英尺时或横越铁道时;
  (C)在距水桥,旱桥或遂道100英尺,驾驶员视野受限时;
  (2)以上的限制规定不适用于单行道,也不适用于在特定时间专门车道上沿一定方向行驶的机动车,行驶时要注意分道标志牌的示意。
  1126.禁行区域
  (1)当用官方标志标明在此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论是超车还是正常行驶,到此标志的左侧将会十分危险,这时任何正在沿高速公路行驶的驾驶员都不得将车驶到此标志左侧道路。
  (2)不论是进入还是离开高速公路,准备左转弯的车辆可不受前分节的禁行约束。
  (3)在有两个左转弯车道或辅设了隔离对面驶来车辆交通的横断带的道路上,车辆可不受前节限制,以安全距离左转弯离开高速公路或左转弯进入高速公路。
  1127.单行道与环岛
  (1)在标明或注明是单行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按指示行驶。
  (2)除非有特别指示,车辆必须从右侧饶环岛行驶。
  1128.按车道行驶
  只要交通道路被分成两条或更多有清楚标记的车道时,下述规则或附则将适用:
  (1)机动车要尽可能在有信号指示的车道行驶、且不得从此车道上移动,除非驾驶员已事先查明移动后更安全。
  (2)在有三条车道双向行驶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驶入中间车道,除非在显著的安全距离,以同一方向超车时,或准备左转弯时,或由官方交通控制设施指定,中间车道作为特定时间内同向专门车道时。
  (3)当官方交通控制设施指挥慢速交通、卡车、公共汽车或特种机动车应使用指定的车道;道路中心某些特殊方向的交通应使用某指定车道时,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这种交通标志、信号、标志线的指挥。
  (4)当官方设立的标志线指挥道路部分车道的交通时,越线将是特别危险的,沿高速公路行进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在任何时间内驾车越线。
  1129.保持适当的车距
  (1)机动车驾驶员要充分估计车速、交通状况、高速公路条件、不可使车距超过合理的,慎重的间隔而距另外的车辆太近。
  (2)卡车或带拖车的牵引车驾驶员在非商业区或非住宅区的道路上行驶跟随另外的卡车或带拖车的牵引车时,只要情况允许,应与跟随车保持足够的间隔以便要超车的机动车能进入并占据无危险的地方,除非这样并不阻碍卡车或带拖车的牵引车超越类似的机动车或其他机动车。
  (3)在非商业区或非住宅区道路上以车队的形式行驶时,无论是否带车斗,各车之间或各机动车联体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隔使得其他机动车能够行进并占据无危险的地方。此规定对丧葬队伍不适用。
  1130.被划分且被控制了道路的高速公路。
  1.无论是用插入空地、植物隔离带、还是用隔离设施,只要高速公路被划分两条或以上的车道,机动车必须在右车道行驶,除非通过官方交通控制设备或警察指定使用其他车道,或者得到特权。任何车辆不得驶过、穿越或进入用于隔离的空地、植物隔离带或隔离设施,除非这些地方开了人口或建在交叉路口。
  2.除非官方交通控制设备或警察指定或允许用其它出入口,任何人驾驶汽车或摩托车时必须使用高速公路设定的出入口进出封闭的高速公路。
  
第26章 道路的右侧

  1140.机动车接近或进入交叉路口
  (1)机动车驾驶员在接近某一交叉路口时应把道路的右侧让给从别的高速公路已经进入该交叉路口的机动车。
  (2)当两辆机动车几乎同时从不同高速公路进入同一交叉路口时,在左侧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该把道路右侧让给在右边的车辆。
  (3)本节(1)、(2)分节中所述道路右侧的规定,适用于正在通过高速公路以及本节标题所提到的情况。
  1141.机动车左转弯
  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交叉路口准备左转弯时或准备进入小巷,或私用道路,或私用车道时,应该把右侧道路让给对面驶来的、在交叉路口内的、或已经距离很近会造成危险的任何机动车。
  1142.机动车进入暂停状态或让出交叉路口
  (1)除了有警察指挥可以前进外,任何机动车驾驶员在接到暂停信号时要按1172节的要求停车,并将右侧道路让给从另一高速公路进人交口的机动车,或在穿越道路或处于交口时由于离上述的高速公路及接近而带有瞬间危险的机动车。
  (2)接近退让标志的机动车驾驶员应按标志指示根据情况减慢车速,或根据1172节提供的必要时需暂停,并将右侧路让给合法穿越道路的行人;在交口的机动车;在穿越道路或处于交口时(由于接近另一条高速公路)带有瞬间危险性的机动车。但换一种作法,如驾驶员冲过退让标志而没有停车,造成碰撞通过公路的行人或撞车。这种碰撞行为将被认为是未将道路右侧让出造成违章失误的主要证据。
  1143.机动车进入道路的规定
  除了从另一条道路驶来以外,从任何地方进入道路或穿越道路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将道路右侧让给正在此道路上行驶的与之接近的那些机动车。
  1144.机动车驾驶员遇到特权紧急车
  (1)遇上特权紧急车辆除了警车,这种特权紧急车辆至少配备一个闪光灯,闪着的红色灯在正常大气间可有500英尺能见度并且响着由警报器、警哨、警铃等发出的可听信号时,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应将道路让出并立刻行驶到某个位置,并尽可能靠在路的右侧边上或紧靠路边或驶向交口处较分明的有三条或更多车道宽度的单行路的任一边,并在此位置暂停,直到特权紧急车辆通过为止,除非有另一种方式,由警察指挥才可起动。
  (2)特权紧急车辆驾驶员并不能因为本规则而减轻其适当注意在高速公路行驶的其他人安全的责任。
  1145.机动车在接近环行交通圈或环岛时
  除非有交通控制设备指示,机动车驾驶员在接近或要进入环行交通或绕环岛时,应该把道路右侧让给正在进行环行的车辆。
  1146.驾驶员要训练适当的注意力
  每位机动车驾驶员应训练适当的注意力以免撞上道路上的骑自行车的人、行人或家畜并在必要时鸣笛给予警告。此规则所指目标“家畜”是指家养的绵羊、马、牛及山羊等,由人看管并驱使着的家畜。
  
第27章 行人的权力和义务

  1150.行人交通规则
  行人应按1111节提到的规则遵守交通控制信号的指挥,不过,在任何地方行人都被授予特权并要遵循本章规则的约束。
  1151.在人行横道上行人的权利
  (1)在道路上没有交通控制信号时或机动车驾驶员在必须退让时未将道路右侧让出、减速或暂停时,对于利用人行横道已走到有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中间横过道路的行人或由道路对面已过来一半路的行人是很危险的,除非行人在以下情况横过道路,经行人遂道过去或设立的上垮路将道路右侧让给机动车使用时。
  (2)行人不得突然离开斑马线或其他安全地带,走向或跑向极近的车道,使得机动车驾驶员来不及避让。
  (3)在任何机动车停于人行横道线前或交口处未标明人行横道,但允许行人横过道路的地方时,从后面驶来的车辆不得超过在此暂停的车辆。
  1151-a.在边道上行人的权利
  从小巷、楼群、私人道路或私宅车道出来或进入此类地方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将道路右侧让给由这些地方延伸出的边道上走着的行人。
  1152.在非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时
  (1)除了在标明的人行横道或交口处无标志的人行横道外,从道路任一处横过道路的行人,应将道路右侧让给此路上行驶的车辆。
  (2)在人行隧道或人行天桥横过道路的行人应将道路右侧让给此条路上的机动车。
  (3)行人不得在交口处斜过道路,除非有官方交通控制设备授予此权;当允许斜过道路时,行人仅能根据交通控制设备指示的过路行为行事。
  1153.关于盲人的交通规则
  (1)尽管有规则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接近道路交口或人行横道时,应将道路右侧让出或减速、或在必须时暂停,以便让横过道路的或正欲横过道路的行人通过,但本规则尤其强调对靠导盲犬作向导或持白色金属手杖、或白色带红尖的金属手杖的行人避让。
  (2)除全盲或部分失明或近乎残废的人外,其他人不得在公路或高速公路上使用白色的或白色带红尖的金属手杖。
  (3)本规则并未要求全盲或部分失明或近乎残废的人必须使用导盲犬或盲杆或手杖。
  1155.行人使用人行横道右半侧
  只要情况允许行人要在右半侧人行横道上通行。
  1156.路上行人交通规则
  (1)所设边道使行人在道路上安全行走,而行人沿着边道旁的道路走是非法的。
  (2)行人沿没有设置边道高速公路行走时,要尽可能在路左边或路肩上行走。在接近对面开来的机动车时,行人应尽可能靠左离开机动车远些。
  1157.行人搭车或做生意
  (1)行人不得站在道路上搭车或与机动车主做生意。
  (2)行人不得站在或接近街道或高速公路的地方观望或引导停放或将停于此街道或高速公路的机动车。
  (3)行人除了在小镇或农村不得占用州际高速公路从事买卖事务。
  
第28章 转弯、启动及停止和转弯信号

  1160.交口处转弯的位置和方法的规定。
  在交口处预备转弯的机动车驾驶员应按以下规则行事:
  (1)右转。接近右转的、或右转的车辆,应尽可能靠近斑马线右手、或挨着路边进行转弯。
  (2)在双行道上左转。在允许双向行驶的道路上进入交口处地方,快要左转弯的车辆在道路的右半面离中心车道极近处,在能进交口的地方沿中心车道右边通过,进入交口后左转,并必须离开交口进入所要去的道路的中心车道右边行驶。只要能够左转,那么此行为就应在交口部分区域内进行到达交口处中心车道的左边。
  (3)在双行道以外的道路上左转。在拥有一条或多条单行道的道路的交口处,机动车驾驶员欲使车左转,应在能够合法有效运行的道路的最左边的车道接近交口,进入交口后,左转,离开交口,只要一切顺利,即可进入所要去的那条能够合法有效运行的道路的左边的车道。
  (4)当在道路交口或其邻近处设有标志线、徽章、标志牌或其他标记时,此类标记用来要求并指明了机动车在交口处从某个指定区域转弯的不同过程,没有此类标记作出指示,驾驶员不得在道路交口处转弯。
  1161.在某些区域禁止“U”型转弯
  机动车不得在弯路或接近或极靠近坡道公路坡顶处进行“U”转弯,因这些地方是500英尺内从另一方向驶来的机动车驾驶员的视野障碍区。
  1162.启动暂停车辆。
  任何人不得启动暂停的、滞动的、或存放停摆的车辆,只有当此车能正常安全行驶时才可开车。
  1163.转弯行为及要求显示的信号
  (1)任何人开车不得在交口处转弯,除非驾驶员依照1160节的要求从道路适当的位置进行;任何人不得将车转进私人道路或私宅车道,即使从道路的左边或右边指定车道转弯也不允许,只有当这类行为是正当安全时才可进行。不给出适宜的信号(按以后提到的方式)的机动车不允许转弯。
  (2)在转弯前至少100英尺的距离内要连续地给出左转或右转信号。
  (3)对有机会从背后立刻给出信号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在停车或突然减速时事先给出要求的那种适宜信号。(否则属违章)
  (4)1164节中提到的信号适用于要转弯的、要改换车道的,或从停车场启动时由于有另一辆停放的车辆或坏车而不能避让的机动车,或谦让他车时显示“通过”信号,让从后面开来的机动车经过时。
  (5)配有能随时发出闪动信号,如375节中18-a分节提到的那种信号的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共高速公路上刹车或抛锚时要使用此信号,除依照交通控制器的指挥停车或合法停放时。配有这种信号的机动车驾驶员不论何时只要有必要,就要打出此信号,提醒后面存在交通危险的机动车驾驶员超过本车辆,或提醒其他机动车驾驶员,本车辆由于交通或高速公路状况产生交通危险了。任何人为了其他意图不得使用此信号。
  1164.手势信号或信号灯
  (1)在此要求的停止或转弯信号可由手势或信号灯来显示,(2)分节中提的情况。
  (2)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应配有转弯或停止时使用的信号灯,并应在从护车栏顶端中心到车体左界,驾驶室或机动车载体的距离为24英寸时或从护车拦顶部中心到车体后界或车附载体的距离为14英尺时打出信号。后面的数据应适用于任何带有此信号的机动车,也同样适用于所复合作机动车。在复合体机动车上,其尾部信号灯应按在车的最后一节载体背后。此条规则对独体机动车或牵连着另一机动车的车辆或拖着工具的机动车不适用。若为农用机动车且并无在高速公路上使用的意图或趋向、或对于救火车、或特殊用途商业用车应按本法第401节中的第7条F点进行注册登记。
  1165.打手势信号的方法
  用手臂给出的信号应在下列情况下从车左边给出并按下列方式进行:
  (1)左转——手臂水平伸展;
  (2)右转——手臂向上伸展;
  (3)停车或减速——手臂向下伸展。
  1166.转弯到小巷、私宅车道、私人道路、或道路外的私人财产区所要求的位置。
  要从道路转到小巷、私宅车道、私人道路或道路外的私人财产区的机动车驾驶员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右转弯——右转的通路应尽可能地靠右边车道线或道路边。
  (2)从双行道左转弯——从双行道左转的途径应在道路右半面靠中心处进行。
  (3)从多条车道的道路上左转弯——从只能单向行驶的道路上左转的途径应在合法有效交通的最左边的车道上进行。
  
第29章 特殊停车要求

  1170.接近列车时的信号指示
  (1)本规则规定任何人驾驶机动车只要接近横着的铁路坡道时应在距铁轨15英尺外停车,直到能安全通过时才可前进。上述规则还适用于以下情况。
  (A)可听的或清晰可见的电子信号或机械的信号设备发出“火车就要来了”的警报时;
  (B)横截门下落时或掌旗员给出或持续给出“火车就要来”或“正在通过”的信号时;
  (C)列车在接近与铁路垂直的横行道路大约1500英尺时鸣笛,由于车速或距离的原因产生瞬间危险时;
  (D)正开过来的列车清楚可见并接近道路叉口有危险时。
  (2)任何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横截门或栅栏关闭时或正打开时或正关闭时,穿过、绕过、从横截门或栅栏下面钻过铁路。违犯本分节规则的将被处以150~25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30天的监禁或罚款与监禁二者兼施;在18个月内第二次违反本分节规定的被处以350~500美元罚款或处于不少于90天的监禁,或二者兼施,第三次违反本分节规则的人将被处以600~750美元或处以180天监禁或二者兼施。
  1171.某些车辆必须在铁路坡道交叉口处停车
  (1)客车、学校班车、载运部分或全部易燃易爆物资的机动车、履带拖拉机、大铲车、起重机、压路机、各种工具或设备,具有每小时少于10英里的速度或有垂直的车体、或相邻的轴承间距少于1.5英寸(负载物长)、或车体离道路表平面距离少于9英寸,在横过任何轨道或铁路坡道时,应在距最近铁轨15~50英尺处停下以便听见并看见轨道上来往的火车及“来火车”的信号指示,除了以后提到的情况外,一律不许前进直到可安全通行时才能行驶。按要求停车后,在安全时前行时,上述使用齿轮的机动车在横过铁路与道路交口时不必更换车轮,在过轨道时不必抬起齿轮。
  (2)在有警察指挥或有交通信号或标志指示可前行的道路与铁路交口处不必停车。
  (3)本节规定对商业区或住宅区内道路与铁路交口坡道不适用。
  1172.停车标志与退让标志
  (1)除了有警察指挥可前进时以外,接近停车标志任何机动车驾驶员要在清晰标记的停车线处停车,若无停车线,就要停在道路交叉口最近一边的人行横道前,或无人行横道时,停在驾驶员能看见来往车辆在进入交口前离交口最近处,且行驶速度应受1142节规则制约。
  (2)接近退让标志的机动车驾驶员被要求安全停车则要停在清晰标记的停车线处,若无停车线,就要停在道路交口最近一边的人行横道前或根本无人行横道,要停在进交口前驾驶员能看见来往车辆,离要驶入的道路最近处。
  1173.从小巷、私宅车道、私人道路或建筑群中开车出来
  从小巷、私宅车道、私人道路或建筑群中开出的机动车在驶上小巷道、楼群口,小道路或私宅车道伸展出的边道前应先停车,或没有边道,就要先停在驾驶员能看见来往车辆,离要驶人的道路最近处。
  1174.超过学校班车
  (1)在高速公路或街道上行驶的机动车遇到或赶上有本法375节第20分项提到的那种装备和标记的学校班车停在高速公路上等乘客上下车,或在它前面有班车停着让乘客上下车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在接近这种闪着有本法375节第20分节提到的特殊可见红色信号的班车前停车,直到班车再次启动后或警察给出前进信号时才可继续行驶。
  (2)这种班车驾驶员在接收必须横过道路的乘客时,要控制这些乘客在班车前横过道路,并一直闪着那种前面提到的红色信号灯,直到乘客已经到达高速公路对面。
  (3)本规则中“乘客”是指本法中375节第20分节(d)段指明的那种人。
  1175.道路交岔口堵塞
  当道路交口交通流静止时,任何人不得驾车进入该路口,除非转弯,或有允许前行的交通信号指示而且路口对面有足够的空间供机动车行驶。
  1176.公路铁路交口堵塞
  尽管交通信号指示允许机动车前进,但若公路与铁路交岔口无有足够的空间供机动车行驶时,任何人不得驾车驶入该公路与铁路交岔口处铁轨上。
  
第30章 车速限制

  1180.基本法规及最大限度
  (1)任何人驾车不得超过合理的速度,在特定情况及存在或有潜在危险发生的情况下要谨慎驾车。
  (2)除了依照本节(1)分节规定有特殊危险存在时要减慢速度或以后特权规定中对最大速度有所指定外,任何人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55英里/小时。
  (3)根据1620、1622、1630、1643或1662-a节授予的在学校附近的高速公路上驾车上学时的最大速度,任何人驾车在学校开学期间每日上午7点至下午6点之间开车速度不得超过去上学时的最大速度。
  (4)除了上学驾车速度极限,按照1620、1622、1623、1625、1627、1630、1643、1644、1652、1662-a,1663及1670节的规定各时段的最大速度限制,任何人驾车速度不得超过各时段内规定的最大速度极限。
  (5)与本节(1)分节规定保持一致的同时在另一些情况下要减速,接近或经过道路交岔口或铁路坡道交口时,接近或绕过弯道时,接近坡顶时,在狭窄或顶风的路上行驶时,对行人有危险时,或由于天气原因或高速公路状况影响交通时,但对于正在建筑的高速公路或为了维持工地作业面积时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6)任何人违反本节规则应被处以100美元以下罚款或30天内监禁或二者兼施;在18个月内第二次违反本节规则的应被处以200美元以下罚款,或90天内监禁,或二者兼施;十八个月内第三次违反本节规则的应处以500美元以下罚款或180天内监禁或二者并用。
  1180-a.最大速度极限
  尽管有其他法律规定,但没有任何城市、农村、城镇、乡村,公共权威机构,分界区、办公所或州里的部门维持或产生这些情况:
  (1)在任何道路,高速公路,林间小路或桥梁上的驾驶速度超过55英里/小时;
  (2)在公共高速公路的某段道路对某类机动车实行的速度限制,如果在1973年11月1日此段高速公路已有对使用此路的各类机动车都适用的速度限制的情况下;
  假如根据机动车重、体积,包括载运货物的特殊需要,为机动车制定一个较低的速度限制,那么上述(2)分节将不适于因高速公路本身条件、天气,某个交通事故或其他情况存在对交通安全产生暂时性危险的这段高速公路。
  1181.最低速度规定
  (1)任何人驾驶机动车不得用慢速阻碍正常合理的交通,除了为安全起见或依照法律规定有必要减速时。
  (2)只要1620或1642节中对最低速度有所规定,任何人驾车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速度,除非进入或驶出已规定了最低速度限制的高速公路匝道时、准备停车时或为安全驾驶或依照法律规定时。
  1182.速度竞赛及竞赛
  (1)没有管辖州、城市、城镇或乡村等特权机构的允许,任何人不得雇用、援助、怂恿任何机动车进行速度竞赛或演示速度,除非为将要举行的速度竞赛作全程距离的完全有效巡查。违反此规则将被定为轻罪。
  (2)在违反本规则的第12个月内再次违反本规则的将处于6个月以内监禁或200美元以下罚款,或二者并施。
  
第31章 莽撞驾驶及酒后驾驶

  1190.莽撞驾驶
  莽撞驾驶是指驾驶或使用任何汽车、摩托车或除了肌肉作动力的其他助力机动车、或工具车、附属设备非法阻碍公共高速公路正当、自由使用,或非法危害高速公路的使用者。禁止莽撞驾驶,违章者定为轻罪。
  1191.官方不得靠拘押、逮捕获得补偿
  (1)城市或农村不得雇用任何官员、代理人或其他一些靠拘押或逮捕违反本法164或1190节限定的莽撞驾驶的人而获得补偿金的那种人。若在地方法官为惩治违反地方法规者而采纳本法164或1190节中对莽撞驾驶的规定之前,由城市或农村雇佣的官员、代理人或一般雇员拘押或逮捕某些人,此时这种雇佣情况可作为对违反本法规或莽撞驾驶规则的指控的辩护。
  (2)任何城市或农村不得雇佣那些在某种程度上靠逮捕或拘押如1190节中限定的莽撞驾驶者获得补偿金的官员、代理人、雇员,不论他们是选举产生的,还是指定的。若违章者被农村或城镇雇佣的那些官员、代理人或雇员拘押或逮捕是在地方法官采纳1190节中限定的莽撞驾驶之前则此阶段的雇佣行为将成为对1690节中限定莽撞驾驶行为指控的辩护。
  1192.在酒精或药物作用下驾驶机动车
  (1)任何人不得在酒精或药物作用下削弱驾驶能力时开车。违反本规则的人将成为交通违章者,并处以250美元罚款,或15天之内到教养院或农村监狱的监禁,或二者并施。已判定违反本节的违章者在诉讼5年内将处以350美元以下罚款,或30天之内的教养院或农村监狱中监禁,或二者兼施。已两次或多次宣告的违章者在诉讼10年内将被处以500美元以下罚款或90天以内的教养院或农村监狱监禁,或二者并用。
  (2)按1194节中规则规定,任何人在对其血液、呼吸、尿液、唾液进行化学分析下,血液中所含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10%时,不得驾车。
  (3)醉酒情况下不得驾车。
  (4)按本节要求,使用药物而削弱驾驶能力时不得驾车。
  (5)本节第2、3、4分节的违章者将被定为轻罪并处以1年以内的教养院或农村监狱里监禁;或不少于350美元的罚款;或二者并施。机动车驾驶员在已判定是本节第2、3、4分节的违章者、醉酒时驾车或使用药物消减驾驶能力时驾车的,十年内再次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定为重罪,并处以500美元以上的罚款,其他惩罚按刑法规定的处罚。
  (6)尽管有刑法的某些规定,但法官或地方行政官不得将本节规定的违章者判为无条件释放,也不能判为有条件释放,除非这种有条件释放是按本节规定作了罚款处理为附加条件的。
  (7)在因酒精或药物影响下驾车违章前的犯罪被认为是本节第(1)分节违反行为之前的犯罪,目的是限定依本节规定判刑事罪或使地方行政机关依本法510节规定行事;无论怎样,只要此行为在这种状况下出现,即构成对本节规定的侵犯。
  1193.因违犯1192节而逮捕
  假使某人违反1192节规则并造成交通事故或冲突,这在事实上已经构成违法,尽管是在警察不在场的情况下,警察也可确认此人违法,可以在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逮捕此人。
  1193-a.某种机动车驾驶员的呼吸测定
  出交通事故的及违反本章任何交通规则的驾驶员应在警察指令下,按警察的治理进行呼吸测定。若此测定显示此驾驶员饮过酒,则警察可要求此驾驶员按1194中第(4)分节做化验。
  1194.化验。
  (1)上面情况的驾驶员被要求进行呼吸、血液、尿液、唾液的化验,以便限定警察指定下受管理的这种化验所提供的血液中酒精含量。
  (A)已确认此人驾驶时违反1192节、分节、段的规则,2小时后,此人即会以违反此条例被捕然后被安置起来。
  (B)依照1193-a提供的,进行呼吸测定后2小时内,显示出此人确饮用过酒,要按驾驶员所属警队设立的规章制度行事。
  (2)若此人已被捕关押起来,或经呼吸测定后显示其血液系统内含有酒精并此后按要求做化验且宣告此人的驾驶执照或驾驶许可证及任何无居住权的驾驶特权证将被立即吊销,随即撤销对化验的或此中的其他部分拒绝权,无论他被捕所被指控的罪行是否被发现。只有当法院依照1194a节中规则给予许可,才能拒绝化验或其中的其他部分测定,在当事人拒绝行事之前,警官应立即写出“拒绝”的书面报告,可不予化验。此报告经审定后或附加一份声明:错误的陈述将按刑法中210节45中的A级轻罪论处,声明和宣誓作证者的签字一起构成报告的鉴定书。警官拟的这份报告要设四条合理根据来确定此被捕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1192节中某规则,上述驾驶员拒绝顺从化验过程,依照1194a节规定不进行化验。此报告将被呈交法院,法院根据报告提审被捕人。法院在书面报告的基础上依照本节第(3)分节提到的在未宣布判决之前暂时吊销驾驶执照或驾驶许可证及无居住权的驾驶特权证。此报告的抄录本将由法院在48小时内转寄给专审员。法院将提供给被审人一份听审日期表,一份放弃权力声明书,及其他专员可能要求的内容。若如本节第(3)分节提到的,当事人自动放弃申诉,则专审员可依照本法510节中2、6、7分节立即吊销当事人的驾驶执照,驾驶许可证、无居住权者的驾驶特权证。
  (3)、(A)被吊销驾驶执照、驾驶许可证、无居住权者驾驶特权证的人依照本节第2分节中规则规定在撤销之前按专审员颁布的提审日期表听审,依照本节要求提审日期不超过15天。若主管部门没能在本节所规定的日期内提审,则驾驶执照、驾驶许可证、无居住权者的驾驶特权证可在本节提到的审讯之前恢复使用。对于下面有争论的问题审讯将受到限制。
  (a)警官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确定此人在驾驶中违反了1192节中规则;
  (b)警官逮捕此人是否合法;
  (C)此人在拒绝服从化验或其他事项前是否受到过以清晰或明确的语言给予的警告,不论此人被捕所被控告的罪行是否被发现,其结果都是当即停用或以后吊销其驾驶执照或驾驶特权证;
  (d)如果此人拒绝服从化验或其他事项检查则在提审后,执行审讯的提审官发现上述任何一条反面争论点,即可解除对驾驶执照、驾驶许可证或无居住权者的驾驶特权证的限制、吊销或暂时停用。若提审后,提审官发现所有疑问均是肯定的,即可根据510节中第(2)、(6)、(7)分节的规定吊销此人的驾驶执照、驾驶准许证或无居住权者的驾驶特权证。被吊销或撤销驾驶执照、驾驶许可证或无居住权者的驾驶特权证者可根据第(3)分节规定对提审官的判定提出上诉。根据本节规定,任何人都可自动放弃申诉的权利。此人没能按听审日期表规定的时间出庭,将构成自动放弃申诉,若这样,此人可请求专审员尽可能安排新一期审讯。
  (B)根据本节规定被吊销驾驶执照、驾驶许可证、无居住权者驾驶特权证的人,还要服从100美元的民事处罚,除非是在5年之内发布“即刻”或“以后”吊销驾驶证的,或被宣布违反本章中1192节规定是在过去的5年里,且未出于同一事件,民事处罚将给予250美元的罚款。新的驾驶执照或驾驶许可证将不发放,无居住权者驾驶特权证可归还本人,但必须在他服法后。政府部门依本节规定收缴的所有罚款将成为国有财产上交国库。
  (C)在可能必要时,提审官将颁布规章制度使本节第(1)、(2)、(3)分节生效。
  (4)拒绝服从化验或其他项目检查的理由须在审讯中被接受,诉讼或提审应在违反本章1192规则基础上进行,但必须出示此人因拒绝检查已被警官用清晰明确的语言警告过,但他仍固执己见。
  (5)根据本节规定,本法中510节第6、第7分节应适于行使“撤销”权时用;但是,超过本节规定的“撤销”日期范围,提审官可给予作废,原因是此人是在酒精或药物作用下违章的,其恢复程序按本章521节中第4分节规定执行。
  (6)根据被检测人的要求,实验结果应对此人有效。
  (7)、(A)除了内科医生、注册护士、实验技术员等按国内服务业分类的人员或美国社会上注册的临床病理学家及在专人监督下和在内科医生指导下或注册的医生助理外,任何人在按警官的要求行事时无权收回用于测定酒精或药物在血液所含成份的血样,此限定对于测定尿液、唾液或呼吸样本不适用。
  (B)如本分节中(A)段提到的那些医生、注册护士、实验技术员、注册医生助理或医院里雇佣的医生、注册护士、实验技术员、注册医生助理,及这些人的雇员在依照警官的要求收回血液的过程中可不被控告,对所做的或省略的行为可不负责任。
  (C)如上述有理由做出收回血样行为的人,依照(B)段原则没有个人责任,可保持此种行为在本州范围内,如果这些医生、注册护士、实验技术员或注册医生助理是按照本州雇佣的警官的要求去做的话;如果这些医生,注册护士实验技术员或注册医生助理在本州政治部门雇佣的警官指定下行事,这些人可依靠此政治部门维持收回血样的行为。除了要求的注意点有责任被归档或依从法律需要给予服务的行为外,其他任何行为根据本规则规定不得维持。
  (D)尽管有上述规定,但有一种行为需要内科医生、注册护士、实验技术员、注册医生助理、医院雇佣的医生、注册护士、实验技术员或注册医生助理所依靠的州政府或州内政治部门承担,上述这些人的行为或疏漏由州政府或州内政治部门根据本规则承担风险责任,并负责支付数量不多的索赔,其责任原因是由于医生、注册护士、实验技术员或注册医生助理的显著疏忽或不忠于职守。
  (E)注册护士或实验技术员的证明在本规则中给予指定了,关于其对血样的收回可是公认的、显而易见的、达到与医生收回血样同等份量的效果和意义。
  (F)本分节中(b)、(C)、(d)段规则也适用于医院雇佣的其他人如安全保卫人员,他们在收回血样的过程中,依照本章1194a中规定,在法院命令下,警察指示下,所做的行为或疏漏按上述规则处理。
  (8)允许被检测人让自己的私人医生选择要施行的化验,但要排除警官指定施行的那种。
  (9)健康部门将发布并设立规章制度批准通过满意的技术或方法,查明机构成员的资格和能力并监督对人体血液、尿液、呼吸、唾液的化学分析。若此分析是由健康部门许可的个体检测部门作出的,则此分析结果可作为推定证据,这种检测应适当地进行。本规则不禁止采用除了健康部门许可的人员之外的人所作的分析结果作为证据。
  1194a.强制性的化学检测
  (1)尽管1194节中有所规定,但当法院依照本规则发布化验的命令时,在本州内驾车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服从下列一项或多项的化学检验:为限定酒精或药物在其体内血液中所占成份而作的血液、呼吸、尿液或唾液检查。
  (2)除了以前描述过的那些人可以拒绝服从某项或多项化验检查外,根据刑法程度中1、20中的第32条限定,警官或行政区律师请求并获得法院命令后,可强迫人们服从化验,确定其血液中酒精或药物含量以发现确凿理由认为:
  (A)此人是机动车驾驶员,由于其驾驶除了驾驶员本人外有人死亡或身体受到严重创伤符合刑法中10、00节规则限定;
  (B)(a)此人驾车时违反了1192中规则;
  (b)或者根据1193-a节规定,在警官监督下的呼吸检查显示出此人消耗了酒精;
  (C)在合法逮捕后,此人被拘留;
  (D)此人根据1194节中第2分节被要求做某项检查的情况下拒绝了依从某项或多项化学检查。
  本节中提到的“合理的理由”意思是通过对事件全部情况的检查被确定的,当事件都一起发生时,则表明此驾驶员违反了1192中规则。此种事实可以包括,但不受限制;驾驶员驾车时违反本章中某条款或在发生违章的同时又违反了其它规则;有消耗了酒精或药物的明显特征或显示出驾驶能力被消弱;在驾驶员身边或车内存在盛有酒精饮料的开口容器;围绕事件详情的其他证据表明驾驶员是在由于消耗了酒精、药物而消弱驾驶能力或消耗此类物而致醉的状况下开的车。
  (4)、(A)请求法院发命令强迫人们服从化学检侧或其他检查的申请可对事件发生所在法庭的区域内的高级法官,县级法官或区级法官提出,若事件发生在纽约某市,在纽约刑事法庭或高法审判之前可提申请。这种申请可通过电话、电台或其他电讯工具,或专人来传送。
  (B)申请人必须声明申请人的姓名和题目,必须声明传达目的。基于上述建议要求法院发布强制性服从化学检测的命令申请提出后,法院将在申请人立誓约及其他人提供支持申请的情况(如本节规则(C)点提到的)之下发布命令。立过誓的申请人必须声明被要求作化验的人是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除驾驶员本人外有一人丧命或严重受伤,基于以上全部事实,有充分确凿的理由可相信此人在驾驶时违反了1192节的规则,被合法逮捕拘留后,此人拒绝服从化学检测或其它检测,是按照1194中规则规定或没能同意他做某项检测或其他检查的情况下做出拒绝的。申请人必须做出事实的特殊辨解来支持这种申请要求。被适当验明的其他人可为事实辨解盟誓以支持申请所表明的情况。
  (C)基于上述建议,要求法院发布强制性服从化学检测的口头命令申请提出后,法官或审判官要安排申请人立誓及其他人提供情况以支持申请书中所述。这种誓言或誓约书及所有要传达的内容必须要复录,或用录音设备或用逐字逐句速记方法或用逐字逐句书写记录方式进行复制。若使用录音方式或速记方式则须进行译记整理,核实其精确度,在法院将此整理后的译记连同录音原件备案72小时后,法院方可发布强制命令。若使用逐字逐句普通记录方式则要复制一份,在法院备案24小时后法院方可发布强制命令。
  (D)当法院认定要求法院发布命令的申请符合本节中第2分节规定时,则批准申请并发布命令强制被指控人服从对血液中酒精或药物含量的化验,并按1194中第(7)分节规定收回血样。当法官或审判官在口头申请的基础上发布命令强制被控告人服从化验时,申请人应按照法官或审判官的指挥做好准备。命令程序包括发布命令的法官或审判官的姓名、申请人姓名、发布命令的日期和时间。如正式发布命令则由法官或审判官签字;如口头发布命令则由申请人签字。
  (E)在支持呈请法院发布命令的申请时,申请人或其他人提供错误情况,则这些人触犯了刑法210条第四点关于伪证的规定。
  (F)各地法院院长应设立一张一览表,以便在每一个法庭管辖区都有足够数量的法官或审判官能有效地听取按照本法要求的呈请法院发布命令的口头申请。
  (G)按本法发布的命令要求确定血液中酒精或药物含量的化验必须被实施。1194节中第7分节适用于任何按照本节规则实施的化验。
  1195.化验证据
  (1)在对其行为审讯或对其行为之外的情况指控的基础上,可断定被逮捕的人触犯了本法,违反了1192节中规则的规定,法院准许按照1194或1194-a中规则执行的被告人血液中酒精或药物含量的化验结果作为证据,
  (2)下列结果将成为血液中含酒精成份的证据,是被逮捕人因违反了1192节中规则而被要求做化验所得;
  (A)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少于0.05%将成为此人驾驶能力未因消耗酒精而减弱或没在醉态中的主要证据;
  (B)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占0.05%~0·07%则表明此人没处在醉态,但它是有关的证据,因不能提供主要的事实来确定此人是否因消耗酒精而消减了其驾驶能力。
  (C)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占0.07%~0·10%,则表明此人没醉,但此证据提供了确定此人是否因消耗酒精而减弱驾驶能力的主要事实。
  (3)依照本章1194-a节中规定被迫服从化学检测的被告人在因违反1194-a中规则或其它适用法而被强行做化学检测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不公开此证据。
  1196对不同指控的定罪;限制
  (1)驾驶员可因违反1192节中第(1)、(2)、(3)分节被定罪,尽管指控是在法院断定此人违反1192中第(1)、(2)、(3)分节之前提出的,并且不顾是否有犯罪的辩解而被定罪。
  (2)无论如何在法院断定违反了本章1192节中第(2)、(3)、(4)分节之前提出控告,以后为自圆其说而为所定之罪做出的辩解至少要包括对违反本节中第1条规则而是罪的辩解内容,而对于其它指控要求符合条件所定罪的辩解将不作安排;尽管如此,当地方律师审查有效的证据确定对违反本章1192规则的指控不能成立时,他可同意,法院也可以允诺安排对此指控纰漏处作弥补的另一指控所定之罪的辨解。
  
第32章 停车、暂停及存放

  1200.基础法规
  (1)当本章规则、地方法律、法令、规则、准则或规定禁止停车时,任何人不得停车、暂停或存放机动车,无论它是否占用了道路,除非机动车此时有必要避开交通冲突或者是依从警察或交通标志或信号的指挥。
  (2)当本章规则、地方法律、法令、规则或规定禁止暂停时,任何人不得暂停或停靠其机动车,无论其车是否占道,但在此车实际上为了接送乘客上下车时可暂停。
  (3)当本章或地方各种规章制度禁止车辆停靠时,任何人不得将车停靠,但当此车是为了装卸货物或上下旅客时可以停靠。
  (4)当官方标志已做出警告限制、禁止停车、暂停或停靠在任何高速公路上时,任何人不得违反此标志设立的限制内容停车、暂停或停靠。
  1201.停车,暂停,停靠于商业区或居民区之外
  (1)在商业区,居民区以外的高速公路上;任何人不得停车,停靠,或将车停留,不论有意无意;在高速公路边道或主干线上停车,停靠或停留的话,对着畅通无阻的宽敞道路,停着的车辆要给其他机动车让出通道,还要能够看见高速公路200英尺内任何方向。
  (2)本规则在某种意义上对在高速公路边道或主干道上抛锚车辆的驾驶员不适用,而某种程度上本规则也不可能避免抛锚车辆在这些地点停留或暂停。
  1202.在特别区域禁止停车,暂停或停靠
  (1)除非为了避免交通冲突或遵循法律或警察,交通控制设备的指挥时,其他情况任何人不得:
  (A)停车、暂停或停靠车辆;
  (a)在已有车辆停放的道路上将车暂停或停靠在道路边或道牙处;
  (b)在人行道上;
  (C)在交口处,但除外有官方所设标志允许或停车示意表明允许下高速公路对面有一条街道横切过来,而不能横穿高速公路。
  (d)在人行横道上;
  (e)在安全石与邻近道牙之间或正对安全石的道牙上30英尺处,除非在官方标志、标志线或停车示意表的显示下可在不同距离停车;
  (f)当停车、暂停或停靠时与街口或路障并排或相对会阻碍交通的;
  (g)在桥上、高速公路上、高起结构路面上、或高速公路遂道内,不能停车,除有官方标记标志或停车示意表显示。
  (h)在铁轨外;
  (i)在普通道路上、高速公路支路分道之间,包括过渡道,除非有紧急情况;
  (j)在国家高速公路或州际高速公路上,包括出口、入口、及其部分地段,除非有紧急情况。
  (k)在公路上直接向行人兜售冷冻小食品的车辆受本条例1375中第(37)分节原则限制,要保持不少于每小时35米的速度行进。为安全起见,禁止直接向住宅区的消费者或商业区的零售商的顾客出售携带零售产品的零售车停留在公路上的规定已没有什么可解释的了。
  (2)在下述地区不得暂停或停靠车辆,无论其是否占道,但不包括车辆暂停是为了接送乘客上下车:
  (A)在公有或私有车道前;
  (B)在距交口处人行横道20英尺内,除非有官方标志、标志线或停车显示表显示可不受距离限制;
  (C)在距灯光信号、停车、让路标志或其他安装在道路边的交通控制信号30英尺处,除非有官方标志、标线或牌子指定了不同距离;
  (D)当在道路一边正对消防站入口时,车道距消防站要有20英尺;要在消防站入口处75英尺处适当位置立上标志桩,除非有官方标志、标志线或停车显示表指示才可在任意距离停车。
  (E)并排停靠、或堵着为行人提供便利的已被消减的或降低了或改造的人行道地面时。
  (3)除了暂停车辆是为了装卸货物或乘客外,停车时无论是否占道要距横行的铁道最近处的轨道50英尺,除非有官方标志、标线或停车显示表指示可不遵循此距离限制停车。
  (A)任何人不得将车停在距消防栓15英尺之内的地方,除了遇有紧急情况而急刹车之外,有官方标志、标志线、停车显示表指示可在任意距离停车;
  (B)任何人不得违法驾车进人禁止停车区域或在距道牙违法距离内停车。
  1203.附加停车规则
  (1)除了被允许在拐角处停车外,任何车辆停车、暂停或停留在双向道路上要保持右侧车轮平行与右侧道牙或道路边20英寸距离。
  (2)除了被允许转弯处停车外,任何车在单行路上停车、暂停或完全停留,要与道牙或路边平行,要按规定的交通在行为方向停车,使其右侧车轮与右侧道牙或路边相距20英寸,或使其左侧车轮与左侧道牙或路边相距20英寸。
  (3)除了被允许在转弯处停车外,车辆在道路上暂时停留要与道牙或路边保持平行。在单行路上,要按规定的交通行驶方向停车;在双向道路上要在可存放车辆的部分道路上规定的交通方向停车。
  (4)从事出售或修理汽车的人不得为某种目的将车停在道路上:
  (A)展示要出售的车辆;
  (B)给车擦油或修理,除了遇到紧急情况需要修理外。
  1203-a.对残疾人的停车许可
  (1)主管官员要对州内的城乡管理机构发布的特殊修车许可证进行鉴别,尽管地方法律规章不这样规定,但此许可证可使机动车有权利在州内的城市、城镇、农村所指定的任何停车地停车,或遵照本章1203-C节中规定的在残疾人指定停车地点停车。此许可证的设计将由主管官员来确定,城市、乡镇、农村管理机关要委派专门专人发布此许可证,此许可证将对下列发布:
  (A)按本条例404-a节中规则限定的严重残疾的纽约居民,在本人或其家长、监护人的申请的基础上;
  (B)州立设施或非盈利自愿机构的运载残疾人的机动车驾驶员,要在州立设施或非盈利自愿机构提出申请的基础上;
  根据(1)分节规则意见,许可证仅限被发证人在运输时使用,此证不得转让,若其他人持有此证将被没收。任何人,任何设施,任何机构滥用所持许可证的特权、利益、优先权或被授与的特殊照顾,将有充分理由被撤销其许可证。
  (2)由专门委员会颁布的特殊机动车停车许可证可在全州范围内使用,除依据本节第(3)分节限制规则,有效的许可证可保护残疾人的停车场所。
  (3)尽管本节规则没作规定,但地方自治区域可发布临时性特殊车辆停车许可验明证,专门对那些医生诊断为暂时不能借助辅助设施不能自救的残疾人。此项临时性的特殊车辆停车许可验明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并在全州内使用。
  1203-b.残疾人停车场所
  (1)残疾人的停车场如1203-a及1203-c中提到的对依据404-a中规定的注册机动车同样适用。根据本章1203-a颁布的残疾人停车许可证将使驾驶员有权利在这些场所停车。残疾人停车场所是由根据1203-a或404a提供的持有残疾人停车许可证者使用的。
  (2)任何人将车停在残疾人指定停车场均视为违法,除非此车带有1203-a中颁布的停车许可证或404a中发布的注册证用于运送严重残废或残疾人。此条规则对1203-c的违反者不适用。
  1203-c.残疾人街旁停车场
  (1)任何人、商行、公司拥有销售中心或带有5个零售点的至少有20个街旁停车点用于对外销售,其中必须指定仅供残疾人使用的,并标记出至少5%或10个停车点。这些停车点尽可能设置得对销售中心来说切实可行,并合理地分配,便于残疾人使用。此停车场可被出示特殊自治区停车许可证的残疾驾驶员使用(根据1203-a中规定,由机动车专门管理委员会对居住在本区内的所管辖的残疾人分类后确定),也对根据本章404-a规定的注册机动车驾驶员适用,此类车是用于接送残疾人的。
  (2)根据本条规则确定的停车场被明确验明专为残疾人使用,这种指定包括在显示通路的国际符号的这种分级标记之上做永久性装置,也可包括涂成蓝色的路线或标记线。
  (3)拥有销售中心或带有至少5个零售点的销售部门,至少20个供销售用的临街停车场的任何人、商行、或公司违反本规则不按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停车场并明确标记出来,将被处以250美元罚款。
  (4)除非有地方法规规定,否则任何人将车停在本节规则规定的有明确标记的残疾人专用停车场,而没有特殊行政区内停车许可证或机动车没按本章404-a规定注册,专为接送残疾人使用,第一次违法将处于10美元罚款,以后每犯一次将处以15美元罚款。
  (5)使用本节规则时,“残疾人”一词也包括残废人,如本章404-a中指明的。
  1203-d.州外带有残疾人的机动车验明
  出示美国法律限定的领土、行政区或其它州或加拿大国对残疾人颁发的停车许可证或特残牌照,可被确认为有效牌照或许可证,允许机动车行使相邻国家或本国行政区、其他州为残疾人提供的根据本章1203-b及1203-C允许的特殊停车特权。
  1204.被授权移走非法停车车辆的官员
  (1)当警官或拥有百万人以上的城市交通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人员;或在纽约州管辖之下的公路上的停车场或娱乐场的管理人员,县级停车管理委员;或由这些官员,委员会指定或任命在指定停车道、桥面、大桥遂道上管理的专人,一旦发现有机动车违反本章前述规则停在公路上,在那的专门管理人员可迁移此车或命令此车驾驶员或此车上被指控人将车移走,离开道路或公路主干线。
  (2)当警官,拥有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中交通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专管员;在纽约州管辖的公路上、停车场或娱乐场的管理人员,县级停车管委会委员;或由这些官员、委员会指定、任命的在指定停车道、桥上、桥下遂道的专管员只要发现有机动车没停在指定地点而持续地阻碍交通,或停在禁止停车、暂停、停留的地方,上述管理人员有权迁移此车到车库、汽车待领场,或其他安全地点。
  (3)在百万或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里,警官或交通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人员无论何时只要发现斗车或不带牵引车的挂车或拖着另一辆机动车没停在或未进人指定的停车点而在道路上,上述管理人员有权迁移这种斗车或拖车到车库、汽车待领场或其它安全地点。
  (A)对机动车有合法拥有权的车主或其他人在其机动车被发还前可能被指控为其车的迁移和存放付一定合理的费用。
  (B)任何警察或公共场所、州属、市属雇员不得发还没有有效驾驶执照及表明车辆当前保险金额的保险单的,由于驾车违反规则被拖走或扣留的车辆。
  
第33章 杂规

  1210.非故意停下的车辆
  (1)任何人驾驶或看管机动车,不允许在没熄灭发动机、拔出车钥匙、拉紧制动的情况下不经意地停车。若停在坡上,汽车前轮顶着道牙或路边时,为预备紧急情况或汽车起动便利,可不按照要求拔出车钥匙。
  (2)为离开停车地点,驾驶员可移动停在车前阻挡他出去的另一辆车。然而若上坡,将前轮顶着道牙或路边时,随即要重踩制动。此种情况是根据1202中(2)分节中第(E)段限制规定的。
  (3)拖迁部门按房主要求移动非法停在房主私人财产前的车辆而没有被移动车辆主人书面同意时,要立即通知非法停车地区有管辖权的警察所,说明所移动的汽车及移动方向。
  1211.倒车的限制
  (1)车辆驾驶员只有在确保安全且不妨碍其它交通的情况下方可倒车。
  (2)车辆驾驶员不得在任何控制了出入口的公路通道或路肩进行倒车。
  1213.阻碍驾驶员视线或操作机械
  (1)任何人不得超载开车,如前排乘座人员阻挡驾驶员前方或两侧的视线或干扰驾驶员操作汽车机械的时候,禁止开车。除非前排设置的空间超过3人乘座范围且保证每人所占空间180英寸,其余任何情况前排乘坐人数不得超过3人。
  (2)任何人不得坐在可能阻碍驾驶员前方或两侧视线或干扰驾驶员操作机械的位置。
  1214.开闭车门
  在流动的交通中,只有确保安全且不妨碍其他交通正常流动的情况下方可打开车门,且在乘客上下车后立即关闭车门。
  1215.在山路上驾驶
  当汽车行驶在一峡谷或山道时,要尽量靠右侧路端行驶,且在接近阻挡视线的200英尺距离外的急转弯道时鸣笛警示。
  1216.禁止滑坡滑行
  当汽车驾驶员在坡道行驶时不得挂空挡,熄火滑行。
  1217.禁止跟随消防车
  除了官方特别任务车外,当消防车亮着一个或多个红灯、红白组合灯或旋转、闪烁、摇动的灯驶入失火楼群、关掉救火警报时,任何车不得在200英尺内跟随消防车。
  1218.压过救火软管
  没有救火部门官员同意,任何车辆不得压过用来救火或报火警的置于街道、私人车道上的属于救火部门的软管。
  1219.不得在道路上放置玻璃或其它有损伤性物质
  (1)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扔掷玻璃瓶、玻璃片、钉子、电线、图钉、雪块或罐头盒等可能损伤路上行人、动物、车辆的东西。
  (2)在道路上丢下或允许他人卸下或丢下任何破坏性或损伤性物质或影响道路安全使用的任何物质者,应立即移开此物。
  (3)从道路上移开毁坏的或事故车辆时,要注意将车上落到路上的玻璃或其他有损伤性的物质移开。
  1220.禁止在道路或邻近地面上扔垃圾
  (1)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扔掷、倾倒、放置或做其他导致倾倒、扔掷、放置、(或在道路的最右边,或在私人车道邻近公路的地方)垃圾废物、橡胶类东西以及少许或许多令人恶心的东西或使人不愉快的其它物质。
  (2)没有包括的禁止使用的物质,可以解释为用于减少危险或提供在雪地、冰地、霜地上的摩擦力的合理的物质,如骨灰、沙子、盐或其它材料。
  (3)这里没包括的禁止在公路或私人路上存在的东西,可以解释为运送或经过农用货车、农用机械、农用工具或乳制品或家畜、农产品而伴随落下的、不可避免的令人恶心的废弃物或令人不愉快的东西。
  (4)违反本节例(1)分节则要处以100美元以下的罚款。
  1220-a.在道路上施工要有施工许可证
  除了涉及建筑、重建、保养、改善道路的工作外,任何人未经交通委员会发布施工许可,不得在州属公路上施工。
  1221.禁止驾车穿越安全带
  任何机动车不得在任何时间驶过或驶入安全带。
  1222.乘坐卡车
  (1)未经允许,在车里有多于三分之一乘车人站立时,该卡车驾驶员不得驾驶该车超过5英里。
  (A)除非有安全附在车体的适宜座位;
  (B)除非车边附有离车底至少3英尺高的车栏板;
  (C)除非车上附着能安全关闭的车厢后栏板或后门。
  本规则对受公共服务法常规指导、监督、管辖的驾驶售货车或公共代销点车的人或公司不适用,对这些人或公司从事商业活动时雇用的代理商或雇员也不适用。
  (2)未经车主允许,车里有5个以上18岁以下的人的情况下,该驾驶员不得驾驶该车超过5英里,除非所驾驶的机动车上至少有一名是超过18岁的人。
  1223.用于运载乘客的汽车上的照明装置
  除非本章规则有所指定,一般用于运载10人以上乘客的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如去野餐、野营或乘雪橇)从日落后一个半小时到日出前一个半小时这段时间内,至少要在车前打开两个照明灯,一边一个且同等亮度,要在离车前100英尺的范围内清晰可见,可选用白色或黄色灯。车尾至少要有两个灯,一边一个,同等亮度,要在离车尾后边至少500英尺距离内清晰可见,可选用红灯。
  1224.被丢弃的机动车
  (1)下述情况无人照看的机动车可被认为是被丢弃的车辆:
  (A)在公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停留6个小时以上,没有号牌附后的车辆;
  (B)停在公路或其他公共场所超过24小时,除非道路该路段或该公共场所是法定允许停车处;
  (C)如停在法定允许停车的某段公路上或公共场所,停车超车48小时则被认为是违法的;
  (D)在未经主人许可的情况下停在所有权属于私人的地方超过96小时。
  (2)对于一辆丢弃的车,被丢弃的同时,车上没附有号牌,若此车的使用情况有750美元以下的估计批发价格,则其所有权即由管辖部门的地方权力机构所有。
  (3)(A)除了本节第(2)分节对机动车的限制,地方权利部门保管被丢弃车辆时可询问此车最终主人如下问题:
  (a)附挂号牌的车辆的对其颁发号牌的管辖部门;
  (b)没有附号牌的车辆的车辆所属部门。
  (B)地方权力部门要通知最终的车主,如果他认出来,那么有问题的机动车就可以被恢复其本身成份,如果没被承认,那么此车可在公共场所出售或在告示贴出日期10天之后被拍卖。如果(A)段中描述的代销处也通知有扣押权或抵押权的地方权利部门,这种通知也要送到扣押者或抵押者的手中。管理委员会将规定发通知的方法。认领车辆的任何人都应交付车辆的迁移和保存费。
  (a)若没被认领或在收到事实情况通知时最终车主没查明,那么这种丢弃车辆的所有权将归属于地方权力机构。(在发通知之日起10天后)。
  (4)按本节规定,地方授权机构应将弃车保管权授给被丢弃车辆丢弃的地方、农村、城镇、或城市(在纽约州所属快速道路上被遗失的车辆除外),其授权权利、财产权由存车场、休闲场、历史遗迹保管部门、交通部或公共授权机构或专门管理委员会决定。专门管理委员会可依法指定某个部门作为地方授权机构的代理,有权迁移或处置被遗失车辆。
  (5)、(A)地方权力机关将确定被丢弃车辆是否适于在公路上行驶。如果能行驶,那么这辆车可在公共拍卖场所拍卖给出价最高者或按本节第(6)分节变换。
  (B)若地方权力机关确定被遗弃的车辆不适于在公路上行驶,那么此车可卖给汽车装配部门或注册的汽车擦洗部门或按第415-a节原则判定或卖给经营场所不在本州内但符合其经营场所属州的法律准许的汽车装配部、擦洗部。
  (C)没有能识别的号码牌的被丢弃车辆只能卖给汽车装配部或注册的擦洗部或按第414-a节规则行事或卖给经营场所不在本州而符合其经营所所属州的法律准则的汽车装配部或擦洗部。这里没包括的东西可以分析为,为了防止地方权力机关使用,机动车上可识别号码牌的代替物。
  (6)、(A)地方权力机构根据地方法律有权将不受本节第(2)分节原则制约的历年来被丢弃车辆中的1%或两辆车供自己使用,不论车子其本身的大小。
  (B)从出售的被丢弃车辆得到的收入少于地方权力机关付出的开支,则此被丢弃车辆的车主在一年内的利益由非盈利的地方权力机关掌管。若在一年内此类车未被认领,则卖车所得收益归进地方权力机关总基金内。
  (7)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弃车辆。违反此条原则将被处以100美元以下罚款。此规则不适用于百万或百万以上人口的城市。
  7-a(A)在百万或百万以上人口的城市里,任何人不得随意使车成为被丢弃的车辆。违反此规则将处以100—500美元罚款。
  (B)若没付罚款,那么法院将在本州范围内吊销此车驾驶员的执照。法院办事员将把定罪判决书副本送与机动车管理委员会。
  (8)被丢弃车辆的最终主人有责任向地方权力机关支付车辆的迁移和保存费。
  (9)委员会将根据必要程序和形式规则或选择本章中最适宜、有效的规则作出规定。此规定要包括迁移车辆的程序,被遗弃车辆的号码牌的配置,此类车有关所有权问题及对此车的地方机关的记录格式。
  1225.避开路口或交通控制设施
  任何人不得为避开交叉口或交通控制设施而驾车穿越人行道、车行道、停车场、私人属地或驶离路面。
  1225-a.在人行道上驾驶
  任何人不得驾车横越或驶上人行道,除非以合理的速度,但不得超过每小时5英里,其行驶不得妨碍在道路右侧行进的乘客或行人的安全,要在合理或有必要的情况时才允许这样做:
  (1)到达公路入口、私人车道入口、田地入口或公路或小道路附近的楼群入口时;
  (2)在公路上、私人车道或田地上或道路附近楼群中作经营工作时;
  (3)从事有偿的拉雪工作或其他公共服务工作,或其他方面合理的适当的行为时。
  1226.驾驶机动车的限制
  至少有一只手失掉的人不得开车,假使是生理残疾人,在驾车时也至少要有一种装配上的假肢或辅助机械随时给予帮助。
  1227.酗酒驾车
  (1)禁止在道路上开车时饮酒。任何驾驶员或乘客违反此规则将视为交通规范的违章者。
  本节规则并不禁止依从公共服务管委会或州际商业贸易委员会的许可或证明,在行驶的客车上的乘客饮酒。
  (2)按本规则要求,客车为谋取利益或金钱要携带10位或10位以上乘客。
  1228.开汽车活动房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得驾驶牵引着被占用的活动房的汽车;任何人不得占有正在道路上山汽车牵引着的活动房。
  1229.对用于运送邮件的私人汽车的信号要求
  (1)任何人开私人汽车运送全国邮件到某个地址要为此车配上白色信号,从车后部就能明显看见,包括下列情况:
  美国邮件
  此类情况邮件需装进至少4英寸高的黑色邮袋。
  (2)任何人违反此规定将被处以25美元以下的罚款或10天以下的监禁或二者并施。
  1229-a.行人、动物、非机动车禁止在高速公路或州际道路上包括从那儿的进出口处行走
  除非有警察指挥,否则任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作为行人,占用州际高速公路或州际道路范围内的空地,包括那儿的进出口;除非:那里是休息场所、停车场、观光地;做公共服务工作或有公事;由于事故导致的紧急情况或由于汽车损坏,或为得到救援;站在人行道上或道路的人行横道上时;
  (2)占用州际高速公路或州际公路的空间,包括那儿的出入口,供以下车的使用:畜力车、牧群、手推车、自行车。除非有公共服务工作或公事,或在通道上或高速公路上指定可以使用的部分空地上。
  1229-b.禁止载有站立乘客的学校班车、营车、租赁公共汽车行驶
  在乘客数超出座位数时,行驶在公路上的载有站立的乘客的学校班车、营车、租赁公共汽车开出10米以上距离将是违法的。
  1229-C.驾驶带有安全座位和安全带的机动车
  (1)当车辆载有四岁以下乘客或十岁以下乘客时,只有在四岁以下乘客被根据机动车联盟标准条规设置的那种可拆卸,可移动的特殊座位管束着,或者10岁以下乘客有机动车管委会批准的安全带束缚着的情况下方准开车。
  (2)只有在16岁以下乘客都系着安全带或四岁以下乘客坐在如本节第(1)分节提到的可装卸、可移动的特殊设计的座位里才可开车。
  (3)只有在乘客都系着机动车管委员批准的安全带时才可开车。不允许16岁以上的乘客坐机动车前排座,除非他们系着管委会批准的安全带。
  (4)鉴于本节规则,所说“机动车”包括第1283节中提到的所有有关机动车的要求或规定,包括凡在纽约州注册的机动车必须配备安全带的要求,但不包括如本法第142节中说明的学校班车和本法第101节中指明的特权紧急车辆。
  (5)违反本节规则的人员将被处以上至155美元的民事罚款。
  (6)违反本节有关四岁以下乘客的规则应受罚的人员,若在违章公布日期前买了或租了本节第(1)分节要求的那种儿童专用座椅,则法院对其免除罚款。
  (7)本节规定对有生理残疾、无法接受安全座或安全带的约束的残疾乘客或残疾驾驶员不适用,但这种情况须有医生对其残疾的诊断证明,以证明其不适于受约束的原因。
  (8)违反本节规定并不成为触犯法院所审定的民事法行为的可靠证据,反而可作为调解因违反本节规则造成的损害时的证据,也就是说上述证据可在为违章行为作辩护时成为部分有力辩护依据。
  (9)尽管有本节第(4)分节的规定,但出租车、出租马车、拖拉机、卡车等最大毛重达到或超过18000磅的车辆及除学校班车以外的公共汽车将不受本节规则限制。
  1229-d.学校班车跟车人员
  (1)“学校班车跟车人员”是指由学校行政机关雇佣或委派的,乘坐如第509-a节中第(1)分节(A)段中指定的学校班车,以维持车上秩序或为学生特殊需要提供帮助为目的的人员。
  (2)学校班车跟车员申请人的筛选。
  (A)学校行政部门根据规定或所采取的决议,可对学校行政部门签约的或使用的学校班车上的跟车员的申请人作审查,并审慎地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担负此工作。在此过程中,申请人要接受对其犯罪史的审查。学校行政部门取得申请人的指纹后,犯罪审判司中专设部门将会把申请人犯罪史复审结果送给学校行政部门。不超过犯罪史审查费的费用将由犯罪审查部门负担。
  (B)确定学校班车跟车员资格时,学校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法509-CC中第2分节有关定罪的审议标准来判断。
  (C)依照本节规则要求进行的所有质询及所得的犯罪记录要以执行法中第296节规定为根据。另外,这些情况的散布仅限于特权代理人在学校行政部门和犯罪审查部门发表意见时进行。在学校行政部门或犯罪审查部门依靠资格代理人提供的精确、完整的犯罪材料有充分理由和可信度时,任何有碍于学校行政部门或犯罪审查部门根据本节规定散布有关犯罪经历的记录的损害性举动不得发生。
  
第34章 自行车驾驶

  1230.规则的实施
  (1)孩子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授意或纵容孩子或被监护人违反本章规则。
  (2)有关自行车行驶规则适用于自行车在公路上、向机动车交通开放的私人道路上及专供自行车使用的边道上行驶时的管理。
  1231.适用于骑自行车人的交通法规
  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人享有本法规适用于汽车驾驶员的权利并履行同样的义务,除了本法特殊规定及出于自身原因本规则不适用的那种规定外。
  1232.骑自行车时
  (1)当骑车人没坐在车座上或没跨上车座,脚离开踏板时,不得骑自行车行进。
  (2)任何自行车不得一次性超载人或载物。
  1233.搭附车辆
  (1)骑自行车、乘雪橇、穿四轮滑冰鞋、坐冰撬或乘玩具机动车时,不得将所乘物或本人搭附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上。
  (2)任何人不得跨上或搭附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外沿。
  本节规则对下列情况不适用:
  (A)本条例第114-b节中指定的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
  (B)专用于农业生产或农场其他设备的农用型拖拉机;
  (C)乘坐在卡车上装货的敞开、无盖的地方,并经卡车驾驶员允许的情况下;
  (D)市政当局为收集地方上的垃圾而雇佣的机动车;
  (E)依照市政府批准参与阅兵行列的机动车。
  (3)汽车驾驶员不得纵容任何人将某种设备或其本人搭附在他驾驶的车上,而违反本节第(1)、(2)分节规定。
  1234.骑车在道路、路清、自行车狭道或自行车小道上时
  (1)骑车在道路上时,自行车要靠右边道牙,或靠右面路边或者在能使用的右侧路肩上行驶以防过分干扰后面的交通,除非准备左转弯时或非常有必要避免由于靠右侧道牙或路边而产生持续性的不安全的情况时。还有一种情况应考虑到,但并不受限,就是由于有固定的或移动的物体、车辆、自行车、行人、动物、表面危险物或交通车道太窄使得机动车和自行车不能靠边通过。
  (2)道路上不准两人以上并排骑车。当在为自行车专设的路边的路肩,车道或小通道上骑车时,若有便利的空间,骑车可两者以上并排行驶,但不当上述通道有汽车、自行车或行人停留或沿此通道前进的情况,骑车人要呈单列行驶。道路上骑自行车者在被其他车超越时要排成单列。
  (3)在邻近道路或道路上的设有自行车专用车道、边道或路肩上,骑车者应使用此专设道,而不能使用道路或道路上非自行车专设道。
  (4)从私人小路或私人车道小径或道牙周围的地方正欲进人道路的骑自行车者在进人道路之前应停下来。
  1235.载物
  骑自行车人不得载运行李、包袱或物品以防骑自行车人单手扶把。
  1236.自行车上的车灯及其它设备
  (1)从日落后的一个半小时至日出前的一个半小时内,使用自行车时要配备在黑暗中的几个小时内至少能看见车前50D英尺距离的安在车前的白光灯,和能在车后3D0英尺看得见的附在车后的红灯。自1976年7月1日起生效的原则为,至少有一种灯从车两头算起具有200英尺的可见度。
  (2)自行车配有车铃或其它至少100英尺内能发出可听信号的设施后才可骑行,除非自行车既没配备此种设施,骑车人也不使用车上的警报器或警笛。
  (3)自行车应配备能使车轮在干燥、平整、清洁的柏油道路上制动的车闸。
  (4)新自行车应配备反射的车箍,或间隔地将反映镜配在车轮辐条上,所述车箍和反射器应是车辆管委会批准的型号。安装在车轮前的反射器应为无色或琥珀色,安装在后车轮上的反射镜应为无色或红色。
  (5)在日落后一个半小时至日出前一个半小时期间内行驶的自行车,应配备车辆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规章制度所制定的标准限定的反射设施或材料;尽管如此,此标准并不与本节(1)和(4)分节的要求相冲突。
  
第34-A章 驾驶摩托车

  1250.适用于摩托车驾驶员的交通法规
  摩托车驾驶员享有与本章规定的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一样的权利,同时要履行一样的义务,除非本章中特殊规则及由于自然条件所限而不适用的本章其他规则。
  1151.骑摩托车
  (1)骑摩托车者只能坐在车上固定且规定的车座上,且不能驮带其他人,也不能叫其他人骑在车上,除非规定此车可带一个以上的人且该车的后面或旁边附带的固定车座可坐一名乘客。
  (2)骑坐在车座上方可驾驶摩托车,要面向前方,两腿各在车一侧,除非此人是坐在车斗里。
  (3)任何人不准驾驶摩托车载运行李、包裹、或其它物体,以防驾驶员手离开车把。
  (4)任何摩托车驾驶员不得在影响其驾驶或操纵摩托车或干扰其视线的位置载人或让人同骑。
  1252.在交通车道上驾驶摩托车
  (1)摩托车有权完全使用车道,任何其它汽车或摩托车不得剥夺摩托车完全使用车道的权利。然而,此规则并不能被当作禁止摩托车在单车道上并列驾驶。
  (2)摩托车不可超越同一车道上正在超车的汽车。
  (3)任何摩托车不得在车道间,车道线间或汽车队列间行驶。
  (4)摩托车在单行车道上不得两辆以上并行。
  (5)本节第(2)和(3)分节对执行公务的警察不适用。
  1253.搭附其它汽车
  骑摩托车的人,不得将自身或摩托车搭附在道路上行驶的其它汽车或有轨电车上。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