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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名称】越南关于外商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规定的实施办法
 【颁布部门】越南 【实施日期】
 【发布日期】2000-10-20 【是否有效】 有效
 【全文】

越南关于外商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规定的实施办法


(2000年10月20日越贸易部部长和旅游总局总局长联合签发)

  根据政府于2000年9月6日颁布的关于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分公司的45号决定,以下简称“45号决定”,贸易部和旅游总局统一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颁发成立代表处、分公司许可证的对象及条件
  1、获得许可证的对象
  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商人”,若提出要求并具备45号决定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均可获得颁发在越南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
  2、获得许可证的条件
  a、代表处
  属于本实施办法第1部分第一条所指对象的外国商人,根据其母公司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已经登记进行合法经营的并且其经营的内容不属于越南法律规定的禁止经营领域的均可获得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
  b、分公司
  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一项第1款所指对象的外国商人符合如下条件的,可获得在越南成立分公司的许可证:
  —根据外国商人母公司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已经登记进行合法经营的;
  —自登记经营之日起,经营满五年以上的;
  —经营的商品、劳务属于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根据越南法律规定的各个时期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商品和劳务目录范畴的。
  二、颁发成立代表处、分公司许可证的机关
  1、代表处
  a、旅游总局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外国商人在旅游领域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
  b、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以下减称省级人民委员会)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外国商人成立代表处许可证的对象为:
  —在贸易领域进行经营的;
  —获得旅游总局以公文形式的同意后在贸易和旅游进行比营的。
  2、关于分公司
  a、贸易部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外国商人成立分公司许可证的对象为:
  —在贸易领域进行经营的;
  —获得旅游总局以公文形式同意后在贸易和旅游领域进行经营的。
  b、旅游总局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外国商人在旅游领域进行经营的分公司的许可证。
  三、颁发成立代表处、分公司许可证的文件和手续
  1、文件
  外国商人呈送给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获得成立代表处、分公司许可证的文件包括:
  a、外国商人
  申请成立代表处、分公司许可证的申请表(成立代表处的申请表按本办法颁发的附件1a格式;成立分公司的申请表1b格式);
  b、授权机关确认的经营登记证明的副本以及由越南公证机关或越南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确认的经营登记证明的越文译本;
  除以上两种证明文件外,外国商人不必提交其他任何文件。
  2、手续
  a、许可证颁发机关在收到完整合格的申请后15日内向外国商人颁发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按本实施办法颁发的附件2a格式;成立分公司的许可证按2b格式);
  对于颁发成立在贸易和劳务领域进行经营的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在决定颁发许可证给外国商人前,许可证颁发机关须以书面形式征求旅游总局的意见。旅游总局在收到许可证颁发机关的征求意见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公文形式答复是否同意(注明理由)以使许可证颁发机关决定是否颁发给外国商人在贸易旅游领域进行经营。
  b、许可证的正本颁发给外国商人,副本根据45号决定第七条2款a、b、c点的规定寄给各有关部门,并在许可证颁发机关存档一份。
  c、申请文件不完整或不合格的情况下,在接到文件3日内,许可证颁发机关须以书面形式通报以使外国商人补充、完善申请文件。
  四、代表处、分公司的活动内容
  1、代表处
  代表处的活动内容根据45号决定第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在许可证中具体注明。
  2、分公司
  a、在贸易领域进行经营活动的分公司
  经营内容在成立分公司的许可证中注明,包括:
  —可以购买“外商分公司获准在越南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商品目录”中第一项规定的商品出口;
  —在出口上述“商品目录”中第一项规定的商品获得外汇后,在获得贸易部的许可且进口金额不超过出口金额的情况下,可以进口“外商分公司允许在越南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商品目录”中第二项规定的商品,以代理的形式在越南市场上出售或开设商店直接销售。
  b、旅游领域进行经营活动的分公司
  经营内容根据各时期“外国分公司获准在越南经营进出口业务商品目录”具体执行。
  五、变更许可证内容事宜
  1、在要求变更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内容时,外国商人必须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上此项变更符合母公司所在地法律以及越南法律的证明文件。
  2、颁发新的许可证以修改、补充、代替已发许可证的手续按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2款的指导进行。
  3、代表处、分公司在同一个省(市)变更办公点或负责人则不必办理许可证的修改、补充手续,但代表处、分公司办公点变更须在10日内向许可证颁发机关通报。
  六、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1、代表处按许可证中注明的内容进行活动;
  2、代表处只能租一处地方作为驻所;可以租赁、购买代表处进行活动必需的设备、物资;
  3、代表处可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雇佣越南人和外国人在代表处工作;
  4、代表处在一家越南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银行存入一笔外汇即可开立一个专门的外币帐户和一个专门的越币帐户,并且代表处在进行经营时只允许使用该帐户;
  5、代表处可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进口代表处经营活动必需的设备;
  6、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代表处可以有自己的印章;
  7、根据45号决定第十四条第4款的规定,代表处必须执行定期报告制度;
  8、代表处不允许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允许将驻所出租,不允许做其他商人在越南的代理;
  9、代表处的总代表在获得外国商人对于每个合同和合法授权书后可与越南商人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和劳务供应合同(经营旅行合同与旅客运输合同除外);
  10、代表处中的工作人员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七、分公司及分公司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分公司须根据许可证中注明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
  2、分公司只准租一处地方作为驻所;可以租用、购买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必需的设备、物资;
  3、分公司可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雇佣越南人和外国人到分公司中工作;
  4、分公司可以在越南允许进行经营活动的各家银行用外币和越币开立清算帐户用以进行经营活动;
  5、分公司可以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进口分公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设备;
  6、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分公司可以有自己的印章;
  7、分公司可以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将利润汇出越南;
  8、分公司必须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登记、申报和缴纳税款;
  9、根据45号决定第15条第4款的规定,分公司必须执行结算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
  10、分公司经理有权签订符合分公司经营内容的合同;
  11、分公司中的工作人员享有越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依法履行各项义务。
  八、组织执行
  1、2000年10月1日以前到期的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仍然有效,外国商人不必申请新的许可证,但须在2000年11月1日至2000年12月1日之间以公文的形式通报许可证颁发机关外国商人的名称、代表处的名称、代表处的驻所及其活动内容以及已获许可证的副本。
  2、本实施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生效。
  
  附件:
  外商分公司获准在越南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商品目录
  (越南政府第45/2000/ND-CP号规定附件)
  一、在越南订购供出口的商品:
  1、手工艺品;
  2、农产品和加工农产品(不包括大米和咖啡);
  3、果蔬及其加工产品;
  4、工业消费品;
  5、禽肉、家禽及其加工产品。
  二、进口并在越南市场销售的商品:
  外商分公司通过上述出口活动取得的外汇可进口以下商品在越南市场销售:
  1、开矿机械设备、农产品加工机械设备、水产品加工机械设备;
  2、药品生产原料和兽药生产原料;
  3、化肥和农药生产原料。
  进口上述商品须经越贸易部批准并颁发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进口金额不得超过出口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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