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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越南政府《关于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第12号通知2000年5月5日,越南政府颁布第12号通知,对政府1999年7月8日颁布的《关于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第52号通知)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政府根据1999年9月30日政府组织法;按建设部部长、计划投资部部长和财政部部长的提议,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政府1999年7月8日颁布的《关于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第52号通知)的部分条款修改、补充如下:(一)对第六条第一、第二款修改、补充如下: 1.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与性质,国内投资项目划分为A、B、C三类以便进行分级管理。各类项目的特征见本通知附录规定,A、B类项目的资金规模有调整,附本通知后。 2.对含多个分项目或小项目的A类项目,如其中各分项目或小项目可按预可研报告审批文件规定的分期投资进行独立运行、开发和实施,则每个分项目或小项目可进入投资准备,从立项、送审可研报告到实施投资过程的管理可按独立项目运作。 (二)对第七条第二款c点修改、补充如下: c)会同各部、部门和地方对A类投资与建设项目的技术设计和总预算进行审定,呈审批单位审批。按本通知第一条第十二款规定执行的专业建设部门的A类项目除外。 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国家统一管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特别是A类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第九条第六款补充、对第一、二款修改如下: 1.项目立项资金包括项目调查、考察、研究、立项和审批资金。 2.用于制定地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地区建设规划,城市与农村统一规划,各城市市中心详细规划,使用土地详细规划的资金可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并可在国家年度投资计划中平衡。 6.计划投资部是会同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和重点经济区规划进行最后审定,并呈政府总理审批的机关。 (四)对第十条第一款d、e点,对第二款c点作修改、补充如下: d)政府向国外借贷用于投资发展的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包括ODA官方发展援助资金)须按国家预算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b点和国家预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将上述资金用于各投资发展项目的机关须安排足够的国内配套资金以确保项目实施。 取消第一款e点。 c)总局长,部直属局长;各军区、兵团、兵种、边防部队司令和国防部直属的相应职级,可经部长授权决定C类项目投资。 (五)对第十一条修改如下: 1.使用国家担保信用资金、国家投资发展信用资金的项目业主对投资效果和按期还贷负责;贷款单位负责审定财务方案、还贷方案并提供资金,监督贷款正确使用及贷款回收。对于使用国家担保向国外贷款的项目业主,贷款时须按法律规定履行各项承诺。 2.国营企业使用国家担保信用资金和国家投资发展信用资金的投资项目的审批,按政府1999年7月8日颁布的《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第52号通知)第十条第二款和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国家总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C类项目。但政府总理成立的国家公司(91总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B、C类项目。 3.各分级项目的决定投资审批人有权按法律规定决定项目实施过程的各项工作。 贷款单位按投资决定跟踪、监督和检查投资执行,并进行投资资金决算。 (六)对第十二条修改如下: 使用国营企业投资发展资金项目的决定投资和实施投资的审批规定如下: 1.A类项目决定投资和实施投资的审批,按使用国家预算资金项目的规定执行。 2.对B、C类项目,国营企业根据经审批单位审批的产业发展规划或计划决定投资,如项目涉及使用土地,则需获地方人民委员会对项目申请地点和土地面积的认可,并按土地法规定办理土地转交或租赁手续。实施投资过程由企业在按国家《关于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和《投标规定》各项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自行负责。 企业的资金管理单位和项目资金资助组织负责检查投资决定的执行和投资资金决算的落实情况。 3.使用国营企业投资发展资金的项目是:部分使用国家财政资助或来源于国家财政的资金;企业内部积累资金;用于投资发展的贸易信用资金;投资发展基金;财政预防基金(财政损失补偿);福利基金(投资各福利工程);固定财产损耗资金和国家留给企业投资的截留款。 财政部会同有关各部具体指导落实国营企业投资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如国家固定财产损耗资金、部分投资发展基金、企业应上缴财政但国家允许截留的款项等。 (七)对第十三条修改如下: 对私营、非国营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项目,由业主自行决定投资并对生产经营效果负责;对土地转交或租赁手续、建设许可证申请手续规定如下: a)对需进行土地转交或租赁的投资项目,由业主向项目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地方人委会提出申请并附营业执照上已获认可的生产经营投资项目,在项目地点和用地面积得到认可后,业主按土地法规定办理土地转交或租赁手续。 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与建设项目,如无需进行土地转交或租赁,则业主不必办理土地转让和租赁手续,仅需申请建设许可证。 地政总局负责指导办理申请土地转交或租赁手续。 b)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建设许可证的工作按《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2.外交机构、国际组织和其他外国机构在越南的投资建设项目,按与越南政府签订的协定或协议进行管理,业主须按《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的规定申办建设许可证。 3.对于多个成员集资的项目,各成员可根据集资比例和项目特点,通过协商确定项目业主和项目的组织、管理方式。 (八)对第十四条第一款b点修改、补充如下: b)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决定审批人不能兼任项目业主。 行政事业单位只能担任本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业主。 对于政府总理决定成立的国营企业(91总公司),总公司董事会可以委托成员单位经理决定使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资金来源投资C类项目。 (九)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a点修改、补充如下: a)对预可研报告经政府总理审批并允许划分为分项目或小项目的A类项目,这些分项目或小项目可编制预可研报告,其送审和管理按独立项目运作。 (十)对第二十七条补充第三项如下: 3.投资项目审定机关须对审定内容负法律责任并将审定报告、相关资料及投资决定草案呈审批人审批。 (十一)对第三十五条修改补充如下: 1.对生产经营性投资与建设项目,由业主会同地方人民委员会统一拆迁赔偿方案,制定拆迁计划、经费、进度、决算和结算工作,以便地方人民委员会根据项目进度组织实施赔偿和拆迁,并将建设地面交付承包商施工。 2.对经济、社会、国防、安全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国家重点项目,由各级人民委员会会同业主共同负责组织进行拆迁赔偿并按项目进度交付地面,兴建搬迁居民区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和项目的资助政策开展搬迁安置工作。 3.国防部会同地方指导并标明尚须探测排除炸弹、地雷地区;配合各相关部和部门开展建设地面探排炸弹,地雷工作。 (十二)对第三十八条3.1点a、d节修改、补充如下: a)A类项目的技术设计和总预算在经建设部牵头组织审定后由部长、部级机关负责人、政府所属机关负责人、政府总理成立的国家总公司(91总公司)董事会和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进行审批。但属交通运输部的交通建设工程;属工业部的矿井、工业建设工程;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的水利、农林业建设工程;邮电总局的邮电建设工程;文化通讯部的遗迹工程;国防部、公安部的国防、国家安全保卫工程则由这些部门或机关自行牵头组织技术设计和总预算审定,并送审批单位审批。 对于只采购有特殊专业要求装备,设备的投资项目,各部和部门自行审定技术设计和总预算以呈审批单位审批。 牵头组织技术设计及总预算的审定机构须对审定内容负法律责任。 以上各部和机构负责指导下属机构开展本部门内的B、C类项目的技术设计和总预算审定工作。 d)业主可审批辅助工程项目(围墙,值班室)和无须投标工程项目的详细设计和预算,但不得影响经审批的工程技术设计和总预算。 (十三)取消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五款改为第四款。 (十四)对第四十三条修改、补充如下: 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国家担保信用资金、国家投资发展信用资金和企业发展投资资金的项目须按《投标规定》执行。 (十五)对第四十六条第四款b点修改、补充如下: b)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建设厅和各专业建设厅对本省、市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国家管理。 (十六)对第六十三条修改如下: 自行实施项目的形式仅适用于下列情况: a)业主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生产建设能力,项目使用资金为业主合法资金(如企业自有资金,组织或个人筹集资金等),但信用组织贷款除外。 b)业主具备符合下列项目要求的生产建设活动能力:每年新种、管理农作物项目;水产养殖(属农、林、水产部门)项目;农作物、畜牧育种项目;开垦农田项目;建设工程、生产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 2.在自行实施项目(自行生产、建设)中,业主须严格监督生产建设,并对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负法律责任。 建设部负责具体指导项目的管理形式。 第二条 本通知自签署之日起15天后生效。第三条 建设部会同各有关部、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通知的执行。第四条 各部部长,部级机关、政府所属机关负责人,中央直辖市、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国家总公司董事会和有关组织负责执行本通知。政府总理 潘文凯(已签) 《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投资项目分类 附录(随越南政府2000年第12号通知颁布) 按以下规定对投资项目(不含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进行A、B、C分类: 序号Ⅳ投资项目类别总投资额 Ⅰ.A类项目 1含国家保密性质的国防安全项目;具有重要政治-社会意义的项目;建设新工业区基础设施项目。无论投资额 2生产有毒物质、爆炸物项目,不取决于生产规模无论投资额 3各项目:电力工业,油气开采、加工,化工,化肥,机器制造(包括船舶采购和制造、汽车装配),水泥,冶金,矿产开采、加工;交通项目:桥梁、海港、河港、机场、铁路、国道。6000亿越盾以上 4各项目:水利,交通(与Ⅰ.3不同),供排水与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电力技术,生产通信设备,电子,信息,制药,医疗设备,其他机械工程,物资生产,邮政通信,国内BOT,建设住宅区,详细规化经审批的都市区市内道路。4000亿越盾以上 5各项目:新都市区技术基础设施;轻工业,搪瓷,陶瓷,玻璃,印刷;国家公园,自然遗产保护区,采购建筑机械,农林生产,水产养殖,农林产加工。3000亿越盾以上 6各项目:医疗、文化、教育、广播电台、电视台、民用建筑、仓储、旅游、体育、科研及其他项目。2000亿越盾以上 Ⅱ.B类项目 1各项目:电力工业,油气;化工,化肥,机器制造(包括船舶采购与制造,汽车装配),水泥,冶金,矿产开采、加工;交通项目:桥梁,海港,河港,机场,铁路,国道。300亿-6000亿越盾 2各项目:水利,交通(与Ⅱ.1不同),供排水与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电力技术,生产通信设备,电子,信息,制药,医疗设备,其他机械工程,物资生产,邮政通信,国内BOT,建设住宅区,中小学校舍,详细规化经审批的都市区市内道路。200亿-4000亿越盾 3各项目:新都市区技术基础设施;轻工业,搪瓷,陶瓷,玻璃,印刷;国家公园,自然遗产保护区,建筑机械,农林业生产,水产养殖,农林产加工。150亿-3000亿越盾 4各项目:医疗、文化、教育、广播电台、电视台、民用建筑、仓储、旅游、体育、科研及其他项目。70亿-2000亿越盾 Ⅲ.C类项目 1各项目:电力工业,油气,化工,化肥,机器制造(包括船舶采购与制造,汽车装配),水泥,冶金,矿产开采、加工;交通项目:桥梁,海港,河港,机场,铁路,国道;纳入规划的中小学校舍(无论投资额)。300亿越盾以下 2各项目:水利,交通(与Ⅲ.1不同),供排水与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电力技术,生产通信设备,电子,信息,制药,医疗设备,其他机械工程,物资生产,邮政通信,国内BOT,建设住宅区,中小学校舍,详细规化经审批的都市区市内道路。200亿越盾以下 3各项目:新都市区技术基础设施;轻工业,搪瓷,陶瓷,玻璃,印刷;国家公园,自然遗产保护区,建筑机械,农林业生产,水产养殖,农林产加工。150亿越盾以下奥 4各项目:医疗、文化、教育、广播电台、电视台、民用建筑、仓储、旅游,体育,科研及其他项目。70亿越盾以下 备注:1.属A类项目的铁路、公路项目,经与计划投资部统一后,须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指导,按里程、级别和桥梁分段实施。2.国家机关建设住所、办公楼项目,需按政府总理决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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