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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美国《1990年污染预防法》6601.短标题 此副标题可以引用为“1990年污染预防法” 6602.调查与政策 A.调查——国会发现 (1)每年美国生产数百万吨的污染物,而且支付数百亿的美元以控制这些污染。 (2)对于工业有许多的机会可以通过经济而有效地改变生产、操作和原材料使用而从根源上减少或预防污染。这种改变实质上为工业生产解决了减少原材料消耗、污染控制与补偿费用的问题,同时也有助于保护环境和减少工人健康与安全上的风险。 (3)由于对工业生产所适用的现行法规仅着眼于处理排放而不是从根源上削减,因而从根源上削减的机会并不常为人们所认识。现行法律没有重视多媒介的污染管理;企业在采纳削减方案及克服体制障碍方面需要信息和技术支持。 (4)源削减与废物管理和污染控制截然不同且更令人满意。环保局需要重视历史上忽视源削减的做法。 (5)作为通过源削减污染预防的第一步,环保局必须制定一项削减规划,收集并散发信息,向各州提供财政支持,并实施本法律中提出的其他活动。 B.政策——国会在此宣布,必须从根源上尽可能地预防和减少污染,是联邦的国家政策;没有消除的污染尽可能地以一种环境上安全的方式进行再循环;没能消除和经再循环后产生的污染须尽可能地以一种环境上安全的方式进行处理;排放和泄露到环境的只能暂时作为最后的归宿而且应以一种环境上安全的方式进行。 6603.定义 以此法案为目的—— (1)“行政长官”为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 (2)“局”指环境保护局 (3)“有毒化学品”是指1986年超级基金修正案和再授权法案第312节(C)中所列名单上的任何物质。 (4)“排放”与超级基金修正案和再授权法案第329节(8)所提出概念同义。 (5)(A)“源削减”是指以下活动: (a)在循环、处理或排放之前,削减任何进入废物流或排放到环境当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或污染成分。 (b)减少有关这些物质、污染物或组分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危害;这一概念包括设备与技术的更新,工艺与流程更新,产品的重组与设计更新,原材料的替代以及促进内务管理、维护、培训或仓储控制。 (B)“源削减”不包括通过一种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中本身没有或不必要的工艺或活动,而改变某种有害物质、污染物或污染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或体积。 (6)“多媒介”指水气及土壤。 (7)“SIC规则”指标准化工业分类手册中用于区分经济活动的二进制规则数码。 6604.环保局的活动 A.授权——行政长官应在局内成立一个办公室以行使行政长官依本法案所应行使的职能。该办公室就推行多媒介的源削减方案的活动进行评价和建议。该办公室需要在局行政长官指定的此办公室负责人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B.职能——行政长官应制定和实施一项推动源削减的战略对策。作为战略对策的一部分,行政长官须: (1)建立衡量源削减的标准方法。 (2)确保当局考虑现行和拟议中的规划项目对实施源削减的影响,同时须审查环保局的规章,保证这些规章在提出后,能制定出其在源削减方面的效果。 (3)协调局内各部门有关源削减的活动,协同有关部门促使源削减在其他联邦机构实施,促进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技术与工艺的研究和开发。 (4)根据联邦环境法律,提出更进一步协调和完整的方法,确保公众能够得到有关的数据。 (5)促使企业采纳源削减技术。这项战略对策包括利用源削减技术信息交换和该法案所规定的州配套资金,促进有关源削减技术信息交流,扩大这类信息向企业的传播,充实对企业技术支持的内容。该这类对策还应考虑各类企业使用源削减技术的能力。 (6)确定反映本法案政策的适当而且可以考核的目标,需达到这些目标的工作任务,重要任务可望完成的日期,所需要的资源,组织机构的职能以及针对目标衡量工作进展的方法。 (7)成立一个有工业、各州及公众利益集团代表组成的技术专家咨询小组,向行政长官就数据的收集和传播途径问题提供咨询。 (8)为州及联邦所有在环保局项目办公室工作的实施许可证发放、执法、监督的官员制订一项源削减知识的培训计划,包括专题讲座会和指导性文件。 (9)明确和向国会提出动议,通过使用鼓励和非鼓励性措施减少对实施源削减的阻碍。 (10)确认利用联邦为中介促进源削减机会。 (11)开发、试验和宣传用于体现源削减机会的示范削减审计程序。 (12)设立一个年度奖励金,表彰在源削减方面进展显著或有创新的一家或多家企业。 6605.用于各州技术支持项目的基金 A.一般性授权——行政长官为促进企业使用源削减技术应向各州拨付配套资金。 B.标准——当评估此节中的基金申请时,行政长官应在考虑其他事情当中考虑所提议的州项目能否完成如下内容: (1)向寻求源削减机会方面信息的企业提供特别的技术支持,包括资助专家向寻求支持的企业提供现场技术咨询和帮助制订源削减计划。 (2)有针对性地支持因短缺信息而妨碍源削减的企业。 (3)提供源削减技术的培训。这类培训可通过当地工程学院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 C.配套资金——根据此节用于任何州项目的联邦资金不得超过各州每年参与项目所耗资金的50%。 D.效益——行政长官应采用适当手段,以衡量本节所设的州基金在促进企业使用源削减技术方面的效果。 E.信息——各个根据本节获得资金的州应向行政长官告知基于资金而产生的信息。 6606.源削减技术信息交换所 A.授权——行政长官应建立一个用于储存信息的源削减技术信息交换所,包括一个容纳源削减管理、技术和操作运行方案等信息的计算机数据库。行政长官将技术信息交换所用于: (l)使之作为源削减技术转让中心; (2)向各州主动推广和培训,促进源削减技术的应用; (3)收集和储存有关报告6605各条接受资金的州在源削减规划进展及成果方面的信息。 B.公众适用——行政长官应向公众告知根据本法案收集的有关源削减方面的信息和类似其他有关信息,以及行政长官所掌握的有关源削减问题的分析。该数据库将允许任何人获得数据。 6607.源削减和再循环数据的收集 A.申报要求——根据1986年超级基金修正案与再授权法案(SARA)中第313条的规定,每一设备的所有人和操作者需填写一份每年的有毒化学品的排放表,连同这份年度报表还需有所有有毒化学品前一年度的削减与再循环报告。有毒化学品源削减和再循环报告应包括依照上述法案第313条(C)的规定所有人与操作者填写的年度有毒化学品排放报表中所列的每一个有毒化学品。这一条应适用于依照上述法案第313条在实施本法案后为所开始的第一个全年度而填写的年度报告。 B.报告所包括的项目——根据A款所规定的有毒化学品源削减和再循环报告,应提出基于逐一设备每一种有毒化学品的如下内容: (1)报告所编写的全年度化学物质在再循环处理或排放之前进入废物流(或另外进入环境中)的数量以及与前一年的变化比率。所报告的数量不包括第(7)项所报告的数量,如果对进入废物流的有毒化学品的数量还不能确切测定,应根据量化的工程判别来作出合理的推测。 (2)本年度内经再循环(在设备上或其他地方)从设备中产生的化学品数量与前一年的变化比率,以及所适用的再循环工艺。 (3)用于该年度对设备的化学物质进行源削减的情况。除非行政长官发现了其他更为合理的条目,报告应依照下列条目来反映情况: (a)设备、技术、工艺或工序的改进。 (b)产品的重组和重新设计。 (c)原材料的替代。 (d)管理、培训、仓储控制、原料处理或其他工业设施一般性操作阶段的改进。 (4)在该报告申报的第三年度,据第(1)和(2)项中所要填报的量仍需填报,但由于(1)和(2)项中量的形式变为百分率变化的形式。 (5)申报年度与前一年度的生产比值。该比值应以最能反映涉及有毒化学品所有活动的方式计算。对有关本条的特殊工业类型,若原材料或其他一些非生产因素主要影响废物的特征和体积,那么报告可根据每一年有毒化学品的主要变量提供一个参数。行政长官需尽力提供生产数量供各独立的工业自由使用。 (6)用于确认源削减机会的技术。所列技术应包括但不限于职员推荐,内部及外部的核算,参与协作管理以及物料衡算。依第(3)项所列出的每一种源削减类型与用于确认源削减技术或技术组合有关。 (7)排放到环境当中导致灾难事件,补救行动或其他一次性事件的任何有毒化学品的数量,而这个数量与申报年度的生产过程无关。 (8)在本年度经处理(在设备上或其他处)而从设备上产生的化学品数量及前一年变化率。对于依本款申报如果是第一年,只需与现在尽可能有的前一年情况作一比较。 A.SARA条款——1986年超级基金会修正案中第322、325(C)和326条的规定,以该法案第313条相同的方式适用于本条的申报规定。行政长官可能依据该法第313条修改所填报的表格和增添他认为必要的补偿信息。 B.补充备选信息——依本条编制年度报告的任何人,都有可在年初补充有关源削减、再循环及其他污染预防技术的额外信息。 C.数据获得——根据1986年超级基金修正案与再授权法第322条,行政长官应使依本条所收集的数据与依上所述法案第313条的数据收集同样公开和有效。 6608.环保局的报告 A.两年报告——行政长官应在该法实施18个月内和其后每2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表述依据第4条B实施促进源削减战略所采取的行动和这些行动的结果。报告应包括对技术信息交换所的作用及为促成该战略目的依本法案所设立的资金规划报告,还应评议依联邦环境法律所收集有关数据的空缺和重复的问题。 B.后续报告——根据A款第一个报告之后的每一个2年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逐一企业以不少于5个SIC规则或其他行政长官认为合适的条目,对依第6607条所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分析应从那些属于SIC规则或排放有毒化学废物最大量的设备的问题开始。分析应包括工业企业规模、生产或其他实用途径对源削减的趋势继续的评估。每一份这类的后续报告都应报告在前一报告中没有涉及的5个SIC规则或其他条目。 (2)对依第6607条所收集数据的实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把握源削减和企业采用源削减的趋向。 (3)确认法律和缺少法律对源削减的阻碍,利用现行法律、鼓励及非鼓励性措施促进和支持源削减。 (4)确定在多媒介源削减方面需优先支持的工业行业和污染物。 (5)推荐需要刺激源削减应用、研究及开发的鼓励性措施。 (6)确认在源削减方法与技术方面优先研究开发的时间及进展情况。 (7)评价对于生产及工艺的源削减机会在费用和技术上的可能性,拿出分析结果,确定出实施源削减有重大障碍的工业行业。 (8)评估促进公众获得依联邦环境法所得数据的协调而完善的方法。 (9)对根据联邦环境法所得数据的空缺与重复问题进行评估。 在第一个双年度报告之后依本法案所编制的报告中,从第(3)项的内容到第(9)项的内容可由行政长官酌情决定。 6609,保留条款 A.本法案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与1968年超级基金修正案和在授权法第三章实施的更改与冲突。 B.本法案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或适用于扩充、替代、优先适用其他减弱根据其他州及联邦法律(不管是行政法规还是普通法)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 6610.拨款授权 行政长官有权支配1991、1992和1993财政年度为执行本法案百万美元的使用(不是各州基金)以及1991、1992、1993年各财政年度提供八百万美元用于根据第6605条所设定的各州基金。 注:本材料选自国家环保局污染控制司1994年编《美国污染预防清洁生产政策文献选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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