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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名称】加拿大WTO协议实施法
 【颁布部门】加拿大 【实施日期】
 【发布日期】1994-12-15 【是否有效】 有效
 【全文】

加拿大WTO协议实施法


(本法于1994年12月15日通过)
  

  第一章 对协议的总体性执行
  第二章 相关及后继性补充规定
  第三章 生效

  序言
  鉴于加拿大政府、欧盟及其他政府参加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并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
  鉴于自由、公正及公开贸易是加拿大未来经济的根本,是确保加拿大竞争力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鉴于贸易扩张能创造工作机会,提高生活水平,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并加强加拿大经济联盟;
  鉴于以已达成共识的市场准入条件为基础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及对所有国家都适用的非歧视的贸易规则是加拿大贸易政策的基石;
  鉴于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贸易协议会给加拿大农业、资源、生产、服务、科技和投资带来实质上更加开放及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
  鉴于世界贸易组织将会为新的、更加巩固的多边贸易体制提供统一的管理,特别是为贸易争端提供了解决方法;
  鉴于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之继承者将为未来以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建立新的全球贸易规则而进行的贸易谈判提供场所;
  并鉴于为使该协议生效,有必要对某些法案作相关的或后继性的修正,
  因此,现在女皇陛下,根据并依照加拿大上议院及下议院之建议并征得两院的同意,颁布法令如下:
  简称
  
第一条 
简称
  本法可援引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实施法。
  解释
  
第二条 
定义
  (1)在本法中,
  “协议”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包括
  (a)该协议之附件1A、1B、1c,附件2及附件3规定之协议,并
  (b)协议之附件4规定的,加拿大已接受的协议,
  以上所述均构成代表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结果的具有最终效力法律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联邦法”指任何议会法案或任何根据议会法案所授予的权力而发布、制定的规章,命令或其它指令的整体或任何部分。
  本法任何条款所称之“部长”,系指为第九条之目的而被指定为部长的加拿大女皇枢密院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指根据协议第一条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
  “WTO成员”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2)协议的公布
  此协议应在《加拿大国际条约系列》中予以公布;
  宗旨
  
第三条 
宗旨
  此法案之宗旨在于执行协议的内容。
  皇权
  
第四条 
皇权效力
  此法案具有限制女皇陛下皇权的效力。
  总则
  
第五条 
因私人原因而根据第一章采取的行动的禁止
  在未得到加拿大总检察长的许可前,任何人都无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的行动程序,行使或决定规定于或仅仅是由于第一部分或依第一部分所作出的命令的权利或义务。
  
第六条 
因私人理由而根据协议采取的行动的禁止
  在未得到加拿大总检察长的许可前,任何人都无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及程序,行使由协议所列明或来自于协议的权利,或认定当事人根据协议规定应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对水的不适用
  (1)为使协议或本法案更加明确,除协议附则1A中的加拿大执行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间表外,协议或本法案的任何规定都不适用于水。
  (2)“水”的定义
  在本条中,“水”指一切自然的以液体、固体、气体形式存在于地表或地面上的水,但不含作为饮料而包装的水及盛在箱、桶等容器内的水。
  
第一章 对协议的总体性执行

  协议的通过
  
第八条 
被通过的协议
  兹此,协议被通过。
  部长之任命
  
第九条 
任命部长的命令
  加拿大总督可以通过行政令的方式,任命加拿大枢密院的任何成员担任负责执行本法案的部长。
  世界贸易组织
  
第十条 
部长级会议
  加拿大总督可以任命加拿大女皇枢密院的任何成员,担任按协议第四条所建立之部长级会议的加拿大国代表。
  
第十一条 
委员会和机构
  部长可以任命任何人担任除第十条所述之部长级会议外的任何按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规定而建立的委员会或机构的加拿大国的代表。
  
第十二条 
费用的支付
  对于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活动或因世界贸易组织的活动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加拿大政府应按总额之合理比例支付。
  
第十三条 
命令
  基于《关于处理世界贸易组织附则2所列之纠纷的规则及谅解备忘录》,对其它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所作出的贸易减让或承担的让步性义务,加拿大总督可以行政令的方式通过实施下列一项或几项行动,暂时停止贸易减让措施的实行或暂时停止承担让步性义务:
  (a)暂时取消加拿大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或联邦性法律而给予世界贸易组织某成员国或该成员国之商品、服务提供商、供应商、投资商及投资活动的优惠性待遇或权利;
  (b)修改或暂时取消加拿大适用于该成员国或该成员国的商品、服务提供商、供应商、投资商及投资活动的优惠性联邦法律;
  (c)将非优惠性联邦法律适用于该成员国或该成员国的商品、服务提供商、供应商、投资商及投资活动;
  (d)采取其它任何加拿大总督认为必要的措施。
  (2)暂停对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让步
  对于任何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加拿大总督可以行政令采取下列任何一项或几项行动:
  (a)暂时取消按联邦法律给予该国或该国的商品、服务提供商、供应商、投资商及投资活动的优惠性待遇及权利;
  (b)修改或暂时取消任何适用于该国或该国的商品、服务提供商、供应商、投资商及投资活动的优惠性联邦法律;
  (c)将任何非优惠性的联邦法律扩展适用于该国或该国的商品、服务提供商、供应商、投资商及投资活动;
  (d)采取其它任何加拿大总督认为必要的措施。
  (3)命令的有效期
  除非被废止,任何按第一款或第二款所下达之行政令在该命令所列明的时期内,都具有法律效力。
  (4)“国家”的定义
  在本条中,“国家”包括任何主权国家或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之规定能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独立关税区。
  
第二章 相关及后继性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至第二百二十条(补充规定和废止)
  
第三章 生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生效
  (1)本法案或本法及其它法案的任何规定,含按本法案执行的任何附件的规定,由加拿大总督以行政令的方式确定生效日或生效期。
  [备注:第一条至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五条,第七十条至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至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至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百零二条至第二百一十一条,及1995年1月1日生效的附件四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见S1/95-5;1995年1月1日生效的附件一的A节、B节、C节,见S1/95-6;1995年1月1日生效的附件一的D节、E节的某些条款,见S1/95-7;1995年8月1日生效的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见S1/95-83;1995年8月1日生效的附件(一)D节的有关条款见S1/95~87和S1/95~88;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至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九十至第二百零一条及1996年1月1日生效的附件(五)的第三条至第四条见S1/96-1;1996年1月1日生效的第一百一十六条见S1/96-3。
  (2)条件
  任何按第一款应下达之命令由加拿大总督认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已生效之后作出。
  附件(一)至附件(三)
  [补充协议]
  附件(四)
  
第二百二十条 

  1至5[补充协议]
  6[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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