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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名称】越南政府和越海关总局关于暂停初级矿产品出口的规定
 【颁布部门】越南 【实施日期】
 【发布日期】2005-01-25 【是否有效】 有效
 【全文】

越南政府和越海关总局关于暂停初级矿产品出口的规定


  
  在审阅越南资源环境部2004年11月8日关于对清化、富寿、北江各省矿产开发活动管理状况检查结果的4031/BTNMT-DCKS号公文基础上,越政府办公厅2005年1月13日第208VPCP-V.I号公文通报了潘文凯总理对矿产开发活动管理问题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清化、富寿、北江三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发生违法开采矿产活动泛滥且尚未及时发现并加处理的问题提出严肃批评;要求三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立即收回违规发放的矿产开发许可证并进行检查,明确个人责任。
  二、暂停初级矿产品的出口;由工业部牵头并配合资源环境部、财政部及有关部门研究,并报政府考虑不允许出口初级矿产品,仅为国内需求服务进行开采。
  三、由公安部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在矿产管理、开发、出口当中的违规行为。
  四、资源环境部继续在其他一些地方牵头落实检查矿产管理工作,整顿矿产开发活动。
  五、由工业部指导越南矿产总公司就整个总公司范围内及在太原有色金属公司保护古定铬矿问题上放松管理导致在矿区违法开采、买卖检讨责任;严肃处理有关负责人,同时工业部立即拿出整顿矿产总公司的方案。
  越南财政部海关总局第354/TCHQ-GSQL号
  关于管理矿产开发活动事
  各省市海关:
  为落实政府总理在政府办公厅2005年1月13日关于管理矿产开发活动的208VPCP-V.I号公文的指示精神,海关总局指导如下:
  各省市海关指导口岸海关暂停办理初级矿产品出口手续。
  要求各省市海关严格执行,如企业提出疑问则指导其与资源环境部、工业部按各自权限解决。
  海关总局副总局长
  邓氏平安(签名)
  2005年1月25日于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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