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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拉利昂2004年投资促进法

  
  本法案于2004年8月17日议会正式通过。塞拉利昂总统艾哈迈德.泰詹.卡巴于2004年8月20日签署,2004年8月26日发布在塞拉利昂政府公告第10号上。
  本法案的制定旨在通过推动和吸引国内外的私人投资来扩大出口和提供就业机会以促进生产和增值活动,同时创造一个有益于私人投资的良好投资环境。
  本法案由现任总统和本届议会全体议员制定和颁布,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序言
  1、术语解释
  在本法案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激励机制”当用于和投资有关的活动中,是指为鼓励投资而给予投资者优惠措施的法律规定,包括给予某些特殊投资行业的优惠措施。
  “投资”是指国内外资金直接注入塞拉利昂的企业。
  “投资者”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公司、商业协会、合伙人、独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遵照塞拉利昂法律运作的组织或商业企业。
  “部长”是指塞拉利昂贸易和工业部部长。
  “SLEDIC”是指依据塞拉利昂1993年出口发展投资法第二部分而成立的塞拉利昂出口发展投资局。
  2、法律适用
  本法案不适用于与武器、军火以及军服、警服、狱警服饰和装备生产有关的投资行为。
  3、其他投资法律
  除本法案以外,还有其他一些涉及旅游、捕鱼、采矿、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商业企业进行投资的法律规定,包括相关的投资激励机制。
  第二部分投资手续
  4、对商业企业的投资
  任何国内外投资者都可以对合法经营的商业企业进行投资。
  5、提供便利措施的机构
  (1)为便利投资者对商业企业进行投资,SLEDIC将负责执行和落实本法案的所有法律规定。
  (2)根据本法案规定,SLEDIC的职责包括:
  (a)为商业企业注册提供便利;
  (b)在开展业务初期,如企业需要,协助投资者获取经营许可、办理经营执照、证书、货物清关手续,以及开展业务所可能需要的其他手续;
  (c)为投资者提供关于投资方面的相关信息;
  (d)协助投资者对在塞拉利昂将要设立合资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鉴定;
  (e)向投资者提供其实现投资可能需要的其他帮助;
  (f)处理有利于本法案中规定的能更好履行其职责的一切事务。
  6、要求协助
  (1)依据第5条的规定,任何希望对塞拉利昂商业企业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可以在SLEDIC协助下获得以下文件:
  (a)商业名称注册证明
  (b)公司证明
  (c)商业注册证明
  (d)商业执照证明
  (2)根据本法案规定SLEDIC负责与相关机构进行协调以使上述第6条中提到的文件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3)如果需要,可以要求SLEDIC为上述第6条中提到的文本的更新提供便利措施。
  第三部分投资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
  7、帮助企业提升竞争力
  为了进一步提升塞拉利昂商业企业有效参与国内外竞争的能力,塞拉利昂政府将利用其发展伙伴的援助,对企业提供如下一些特别的支持:
  (a)商业培训
  (b)小额融资(包括对大宗购买提供支持)
  (c)技术援助
  (d)企业孵化器计划
  (e)帮助企业建立资信计划以便获得贷款
  (f)资信注册
  (g)从本地企业转为合资企业的注册
  8、外汇汇款
  在适用的情况下,持工作许可的外国劳务人员如已按照塞拉利昂2000年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所得税,可以通过商业银行从国外汇款。
  9、利润汇回
  允许外国外投资方通过开户的商业银行按照塞拉利昂2000年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所得税后把利润收入全部汇往国外,而不受塞拉利昂银行的有关规定限制。
  10、投资归还和贷款汇回保障
  (1)外商在企业清偿后得到的财产或其他赔偿可汇到国外。
  (2)外商在归还从国外银行所贷的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时,可向国外汇款而不受限制。外商向塞境外的第三方贷款时必须在塞中央银行备案后,才可以无限制地偿付该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但是所贷款项利息的支付必须根据2000年所得税法规定代扣所得税。
  11、反征用保障
  国家不得征用任何国内外私营企业财产或将其国有化,除非出现宪法第21条规定的以下特殊情况:根据法律要求进行上述征用或转移,涉及到重大的国家利益,且对此征用或国有化必须支付相应合理的赔偿或补偿。
  第四部分其他
  12、免办出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塞拉利昂共和国生产的产品,出口时可免办出口许可证(黄金、钻石和其他临时限定的商品和原材料除外)。
  13、需要的外国劳务人员
  需要外国劳务人员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塞拉利昂劳工、社会保障和劳资关系部提出申请。
  14、外国劳务人员首次到达免收税款
  获得工作许可的外国劳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随身物品可免交关税。
  15、获得土地的权利
  政府承认获取土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运作尤为重要,并将采取必要措施使投资者在土地方面获得更多便利。
  16、纠纷解决
  (1)如果外商投资者和政府之间因投资产生争议,或政府妨碍和迟误了投资的进行,双方将尽己所能来友好解决纠纷。
  (2)如果外商投资者和政府之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纠纷不能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则提交到下列由受损害方选择的仲裁机构:
  (a)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仲裁议事规则保持一致;
  (b)外商投资者可以依托其本国与塞政府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
  (c)根据争议双方都认同的其他国内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投资纠纷;
  (3)如果投资者与非政府团体之间的投资纠纷不能友好解决,并且也无法通过仲裁或上述提到的已有协议或其他法律手段来解决,那么塞拉利昂相关法律部门将在法律适用的基础上解决该纠纷。
  17、官方机密
  任何个人如在官方机构任职期间把来自外商投资者的保密信息擅自传递或泄露给未经任何授权的其他人的行为将构成犯罪并处以不少于三百万利昂的罚款或处以不少于一年时间的羁押,或者罚款和羁押同时并处执行。
  18、规章制度
  贸工部部长为了使本法案得以更好地实施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19、1969年第9号法案的废止
  1969年制订的非公民法(贸易和商业)在此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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