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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农村能源法

目  录
  
  第一章 主旨与实施
  第二章 能源定额
  第三章 受益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章 违法与惩治


  
  (2002年12月30日联邦官方日志公布)
  

第一章 主旨与实施

  
第一条 
本法依据墨西哥合众国宪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二十款、第二十八条制定,在墨西哥全国执行。
  本法中的规定为公共秩序服务,目的是通过一些提高生产率和竞争力的活动促进农村发展。本法的措施旨在缩小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差距,以使第十三条第九款和《农村基础发展法》其他条款的精神得以体现。
  本法由农业部、畜牧业部、农村发展部、渔业部和食品部负责实施。
  
第二条 
《农村基础发展法》第二条中提到的相关内容以本法为准。
  
第三条 
本法效力与下列内容同时存在:
  (一)农牧业活动。基于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初级生产活动: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渔业。
  (二)宪法。墨西哥合众国宪法。
  (三)能源定额。每位受益人所获得的农牧业能源消耗量。
  (四)农村基础发展法。依据相关条款,在保证对农村地区的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环境进行永久保护的前提下,使该地区群众的社会福利和经济活动有整体改善。
  (五)农牧能源。石油、柴油、燃油以及直接用于农牧业的电能。
  (六)法令。农村能源法。
  (七)奖励价格。这些价格的用意在于奖励本法条款所规定的农牧业活动。
  (八)计划。农村能源计划。
  
第二章 能源定额

  
第四条 
联邦执行委员会根据农牧业能源的奖励价格制定计划。
  联邦执行委员会将把为实施本法所必需的条件列入《收入法》与《联邦支出预算法》的计划中。
  
第五条 
在《农村基础发展法》的条款中为实现本法而向生产者提供的奖励价格将推动生产力和农牧业活动的发展。
  资产部和公众信用部将与农业部、畜牧业部、农村发展部、渔业部、食品部、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合作,以《联邦公务行政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十款所列为基础,在考虑经济条件和国内外大方向的前提下,制定农牧业能源奖励价格。
  同时,《电能公共服务法》第十二条第六款和第七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也将被遵守。
  为不同的农牧活动制定的奖励价格对全国所有生产者同等适用。
  
第六条 
为配合奖励价格而制定的能源定额应与农业部、畜牧业部、农村发展部、渔业部和食品部制定的相关条款保持一致。
  
第七条 
能源定额的确定应预先得到农业部、畜牧业部、农村发展部、渔业部和食品部的授权,并仅用于以下情况:
  (一)根据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用于本法目标活动的农业、畜牧业发动机、拖拉机以及其他农业机械。
  (二)用于改善农业用地、牧场、水生动植物用地以及森林用地的重型机械。
  (三)农业部、畜牧业部、农村发展部、渔业部和食品部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活动。
  其法律将根据情况规定每小时、每月或每年的消耗量。计划应该带动这一地区生产力的提高,因此要求受益人保证更高的生产效率和能源效率。其具体要求将由农业部、畜牧业部、农村发展部、渔业部和食品部自己来规定。
  申请能源定额应根据每个生产周期来进行。
  
第八条 
能源定额由农业部、畜牧业部、农村发展部、渔业部和食品部规定,资产部、公众信用部和能源部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生产体制的特点并对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本法中应制定出能源定额在实施和执行中的监督机制和修正机制。
  
第三章 受益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能源定额被看作是土地的附属,同时也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土地有使用和占有的转让权的生产者应按此定额行事。因此,对土地使用和占有的转让应上报农业部、畜牧业部、农村发展部、渔业部和食品部。
  
第十一条 
计划的受益人应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受益人在一个生产周期结束时还没用完的能源定额的结余应被扣除。
  
第四章 违法与惩治

  
第十三条 
以下为违法行为:
  (一)将能源定额挪用于授权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将能源定额商业化。
  
第十四条 
上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将根据之后的两个生产周期中能源定额的损失而受到处罚。
  如有再犯,将按照能源定额损失的全部进行处罚。
  附则
  
第一条 
本法自其于联邦官方日志公布之后第二日起生效。
  
第二条 
本法生效后七十五个有效日内,联邦执行委员会将签发本法的标准文本及其他必要的行政条款。
  
第三条 
废除一切与本法冲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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