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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旨在征收每年的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担保基金的摊款和其他相关的特别赋税。
[2000年12月21日通过]澳大利亚议会颁布:
本法可被引称为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担保基金摊款)2000。
(1)以第(2)条的规定为条件,本法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2)如果本法于御准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按照第(1)条的规定生效,那么本法于该期间结束后的第一天开始生效。
本法中的术语与出现在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的该种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依据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每年必要的担保基金的摊款按照本节的规定征收。
依据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必要的特别赋税按照本节的规定征收。
第6部分6摊款和赋税的数额
(1)依据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的规定,教育服务提供方每年交纳的担保基金的摊款的数额由提供方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该法第4章第5节的规定来决定。
(2)依据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的规定,教育服务提供方缴纳的特别赋税的数额由提供方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该法的第73节的规定来决定。
(1)如果没有本节的规定,本法将因违反宪法第114节的规定而无效,则本法将无法被执行。
(2)假定符合宪法第114节的规定,则按照本节的规定,州应包括澳大利亚首府地区和北部地区。
注释
[国务大臣在2000年8月30日众议院和2000年11月10日参议院上的二读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