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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对使用本国财产和资金成立的经营活动主体税收歧视的法律

  
  (乌克兰议会2000年2月17日审议通过)

  本法律旨在保护无外国资金或财产(财产权或非财产权)参与的经营活动主体与外国投资经营活动主体之间的竞争,为本国生产者提供国家保护,保障乌克兰居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
  

  第一条 
对于在乌克兰境内成立的非居民经营活动主体或其他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使用乌克兰法律中有关无外国投资企业的税费征管规定。
  
第二条 
对于外国投资参与经营的企业,以及在乌克兰境内有外国投资参与的非法人经营活动主体,其中包括根据协议(合同)进行的生产合作,共同生产,共同活动等,使用乌克兰法律中有关无外国投资参与企业的外汇调节和税收征管规定,乌克兰法律为无外国投资参与企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例外。
  
第三条 
乌克兰有关外国投资的专门法律,以及乌克兰法律中为保护外国投资规定的国家保障不能协调乌克兰境内现行的外汇、海关及税收法律问题,乌克兰最高拉达批准必须执行的乌克兰作为协约国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除外。
  
第四条 
下列法律文件声明作废:
  乌克兰《外国投资法》(1992年);
  乌克兰最高拉达《关于“外国投资法”实施办法的决议》(1992年);
  乌克兰内阁《关于外国投资制度的法令》(1993年);
  乌克兰最高拉达《关于“关于外国投资制度法”实施办法的决议》第五条(1996年)。
  
第五条 
本法律适用于所有外国投资企业,无论其注册时间和外资到位时间如何,包括1992年3月12日颁布的《外国投资法》、1993年5月20日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制度的法令》及1996年3月19日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制度法》生效前后成立的外国投资企业。
  本法律不涉及乌克兰《关于鼓励乌克兰汽车生产法》规定的法律关系。
  由国家提供担保获得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在偿清该贷款前继续依照本法律生效前的有关法律规定,以进口商品海关报价为基础缴纳税费。
  
第六条 
乌克兰内阁和乌克兰国家银行依据本法律在两星期内作出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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