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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太阳能(建筑物强制使用)法

  
  为节约常规能源、保护环境等相关利益,推进太阳能在商用、工业、政府以及住宅建筑物中的强制使用,特制定本法。
  本法于印度共和国历五十四年由议会制定生效。
  
第一条 

  (1)本法可能被命名为《太阳能(建筑物强制使用)法》(2003)。
  (2)本法的法律效力及于印度全境。
  (3)本法的具体施行日期将由中央政府在政府公报中予以公告。
  (4)本法对在本法生效以后建设规划已提交给有权机关审批的所有新建筑物适用。
  
第二条 

  本法所指的集热装置除条文明示排除之外,包括一切以热力或者电能形式收集、转换或者储存太阳能的装置。
  
第三条 

  (1)每一幢新建筑物的所有人、承包人、承建人和发展商都有义务在那些需要热水的建筑物中安装太阳能辅助热水系统。
  (2)每一幢新建筑物的所有人、承包人、承建人和发展商都有义务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方式在建筑物中安装太阳能光电模块和热能面板用以满足发电的需要。
  (3)太阳能集热装置、光电模块和热能面板可以安装于建筑物的顶部或者附属于该建筑物地表。
  
第四条 

  (1)为实现本法的立法目的,中央政府可以通过政府公报宣布建立一个总部设在新德里的国家太阳能促进委员会。
  (2)该委员会可视需要向各邦委派一定数量的官员。
  
第五条 

  (1)该委员会将由中央政府按照规定任命的主席和其他五位委员共同领导。
  (2)委员会主席和其他成员将按照规定的年限和条件履行职责。
  (3)委员会将按照规定设立秘书处。
  (4)委员会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并严格遵守规定要求的议事程序。
  
第六条 
为维护本法的实施,该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必要措施(不以此为限),包括:
  (a)规定属于本法涵盖范围内的建筑物的种类和尺度。
  (b)制定适用于上述建筑物的附属规章,以保证每一幢新建筑物的所有人、承包人、承建人和发展商都能够依据本法的要求忠实履行安装太阳能集热装置和光电模块的义务。
  (C)规定建筑物中利用太阳能弥补电能所需达到的百分比。
  (d)规定因积极适用本法而获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势和技术背景。
  (e)对在新建筑物和现存建筑物中安装太阳能装置的行为提供补助和其他形式的激励。
  (f)普及和提升公众对太阳热能产品和光电产品本身的实用性的认识以及使用上述产品各项益处的认识。
  
第七条 
在议会依法拨款之后,中央政府需按期提供为落实本法所必需的资金。
  
第八条 
任何人违反本法的规定,将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随着工业化的迅猛发展,我国已成为发展中国家中电力消费最大的国家之一。考虑到化石燃料储备的迅速枯竭和国家发展对原油进口的依赖,当前探索和发展属于可再生能源之一的太阳能的时机已经成熟。
  化石燃料有限的使用性所带来的对能源的限制和制约,已经促使发达国家投身于对拥有无限供给潜力的太阳能这种清洁、可选择和安全的辐射能的开发。
  太阳能具有无噪声、无污染和无维护成本诸多优势,与将化石燃料转化成为能源的成本相比,价格低廉是太阳能的又一优势。
  大量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已经取得了成功。太阳能在取暖和制冷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太阳能冰箱、路灯、泵站等等在地球的不同地域已经十分常见。在许多国家,太阳热能面板已成为住宅区房顶上的一道普通景观,而为解决国内电力需求,安装太阳热能面板已成为房主的一项责任。
  我国每年所接收的太阳能相当于5000万亿千瓦时。我国的绝大多数地区,每年都有250至300个晴天。
  国家物理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表明,印度作为拥有巨大的太阳能潜力的国家,加之今日作为世界第三大太阳能电池和模块生产国,一旦给予国内企业以合适的激励,完全有可能大量生产用于安装在住宅区建筑物房顶的太阳能光电模块和太阳热能面板。尽管最初安装的成本有些贵,但今后由太阳能光电模块和太阳热能面板所接收到的太阳能则是完全免费的,而且没有期限、没有运行成本和面积限制。同样也不存在窃电和长期超负荷运行的问题。
  考虑到城市面积和住宅区的不断扩张以及国内工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对所有房屋建筑商强制适用本法有关安装太阳能系统的规定,用以实现节约常规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是合理的。
  据此制定本法。
  本法第4条规定建立一个委员会以促进太阳能的利用。本法第6条规定对在新建筑物和现存建筑物中安装太阳能装置的行为提供补助和其他形式的激励。本法的制定和生效将会影响印度统一基金的支出。据估算,每一财政年度发生的连续性支出将达到30亿卢比。
  一笔属于非连续性的50亿卢比的支出也同样包括在内。
  为推进本法的实施,本法授权中央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规章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规章只允许对与本法有关的具体情势作出规定。
  立法授权属于普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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