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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2002年财政法(节录)

  
  21、取代第43A款的新条款
  以下部分将取代所得税法案的原第43A款,并于2003年4月1日其颁布实施:
  43A、即使在本法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一旦纳税人因从事贸易或职业需要在过去数年中从印度以外的国家获得了任何资产,并将获得的该资产根据过去数年中汇率兑换成本币,则当其需支付以下款项时,该纳税人以印度货币表示的负债也将会相应增加或减少(与获得资产时的负债相比)
  (a)支付因获得该资产发生的全部或部分成本费用;
  (b)以任意外币方式偿还该纳税人为获取该资产以及相关利润,直接或间接从他人借得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如果这些款项存在),
  则将这些在过去数年中使负债增加或减少的,并在付款时不考虑纳税人采用的会计方式已记入帐目的款项,追加到或视情况而定冲减下述款项:
  (i)在第43款第(1)条中所描述的因获得该资产而产生的追加成本,或
  (ii)在第35款第(1)节第(iv)条中提到的一种资本类型的支出款项,或
  (iii)在第35A款中提到的一种资本类型的支出款项,或
  (iv)在第36款第(1)节第(ix)条中提到的一种资本类型的支出款项,或
  (v)因第48款为获取资本资产(不同于第50款提到的资本资产)而发生的成本,
  经上述追加或冲减完成后计算得出的款项将作为资产的追加成本或一种资本类型的支出,或者视情况而定,如前文所述,可作为获取资本资产发生的成本。
  说明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本小节中:
  (a)所述的汇率是指经中央政府指定或认可的由印度货币转换成外币或由外币转换成印度本币的汇率,
  (b)“印度货币”和“外币”的含义分别按照1999年的外汇管理法案第2条中所赋予的含义来执行。
  说明二、当上述全部或其中部分负债由其他人或权力机构而非该纳税人直接或间接的偿还时,则已经偿还的负债在本小节不予考虑。
  说明三、当纳税人与1999年外汇管理法第2条中定义的授权的经销商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在未来的某日或某日后,以合同规定的汇率,经销商向纳税人提供一定的外币款项,以使其弥补前文所述的全部或任意部分负债额度;这些将要追加到或冲减资产的追加成本或一种资本类型的支出,或本小节中描述的因获得资本资产而发生的成本的,根据合同规定用来清偿负债的上述款项数额,将根据合同规定的汇率估算得出。
  (a)因获得短期资本资产而发生的亏损,如果有的话,将用其他资本资产在本税收年度可估算的主要“资本收益”项下的收入来冲销。
  (b)因获得长期资本资产而发生的亏损,如果有的话,将用其他资本资产但不是短期资本资产,在本税收年度可估算的主要“资本收益”项下的收入来冲销。
  (c)如果该亏损不能完全被冲抵,则余下的亏损结转至下一税收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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