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觅法首页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司法解释及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义乌市商城宾馆与香港宏生贸易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答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法规文号】法函〔1996〕141号
【颁布日期】1996-09-09 【实施日期】1996-09-09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义乌市商城宾馆与香港宏生贸易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答复函

法函〔1996〕14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浙法经字71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审查意见,即义乌市商城宾馆与香港宏生贸易公司间的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无法执行,该仲裁条款无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对该案有管辖权。
  此复。
  
 实务讲解>>>>

    觅法网最新推出实务法规查询系统,汇集实践中常遇问题,只要选中所需的问题, 就可简单,快捷、准确的查询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可全面比较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帮助您更好的理解该问题。

∷ 最新文件 ∷
关于觅法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客户服务 - 网站地图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