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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请字第13号请示报告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法规文号】〔1996〕经他字第26号
【颁布日期】1996-10-10 【实施日期】1996-10-10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请字第13号请示报告的复函

〔1996〕经他字第2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川高法经一请字第1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6条的规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该案。你院请示报告中的意见是正确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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