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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法规导航 > 中央法规 > 部委规章及文件 > 国务院组成部门
【法规名称】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2号--发行2007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
【颁布部门】财政部 【法规文号】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2号
【颁布日期】2007-07-25 【实施日期】2007-07-25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2号--发行2007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

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2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7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8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8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6个月,经投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98.653元,折合年收益率为2.77%,本期国债2007年7月26日开始发行并计息,7月30日发行结束。8月1日起,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低于票面面值贴现发行,2008年1月26日按面值偿还(节假日顺延)。
  五、本期国债在2007年7月26日至7月30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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