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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财政部关于2007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部门】财政部 【法规文号】财库〔2007〕64号
【颁布日期】2007-07-17 【实施日期】2007-07-17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财政部关于2007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7〕64号

2006-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7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期限6个月,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贴现发行,发行价格按竞争性招标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确定。计划发行面值总额28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本期国债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三)时间安排。2007年7月25日招标,7月26日开始发行并计息,7月30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07年8月1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于2008年1月26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到期偿还等事宜。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美国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本期国债的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价格承销。
  (二)投标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02元。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35个标位。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100个以上(不含100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三)时间安排。2007年7月25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7月26日至7月30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机构于2007年7月30日前(含7月30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570-0716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和2007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6]82号)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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