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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部关于重庆市“4.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通 【法规文号】安监总明电〔2007〕2号
【颁布日期】2007-04-25 【实施日期】2007-04-25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部关于重庆市“4.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厅(委):
  2007年4月23日8时15分,重庆汽车运输(集团)公司北碚分公司一辆牌号为渝B64487的中型客车(核载25人,实载32人),在由重庆市渝北区开往北碚区途中,行至北碚区水土镇长生桥处,冲断左侧护栏翻到13米深的桥下,造成26人死亡、6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初步调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在雨天违法超速、超员行驶。这起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部分营运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也暴露出一些道路运输企业存在着的安全管理不严格、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起事故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周永康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重大事故的处理,一定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要认真总结教训,采取坚决措施,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五一"黄金周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和交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2号)精神,要在当地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建设、旅游、教育等部门研究制定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交通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三关一监督"的要求,严把企业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和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客运站场安全监督。"五一"黄金周前,各级交通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督促企业对营运客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客运车辆参与营运;要督促企业对营运客车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对于安全意识薄弱、屡次发生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的,要作为重点管控对象,进一步加强教育,屡教不改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取消运营驾驶资质。
  三、各级交通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公安部门进一步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认真搞好自查自纠。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层层落实、控制车辆超载超速措施是否有效、企业经营及车辆、驾驶员的证照是否齐全有效等为重点内容,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工作。
  四、安全监管和交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认真进行查处,一定要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情况进行督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交通部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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