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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机械部关于木工平刨床安全管理规程
【颁布部门】机械工业部 【法规文号】机械部机生字〔1985〕60号
【颁布日期】1985-05-10 【实施日期】1985-05-10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机械部关于木工平刨床安全管理规程

机械部机生字〔1985〕60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木工平刨床的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木工平刨床、木工平压两用刨床及木工多用机床中的平刨部分。
  
第三条 
凡木工平刨床的设计、制造和使用部门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四条 
本规程如有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 
木工平刨床的设计与制造应符合JB3380-83《木工平刨床的结构安全标准》。
  
第六条 
木工平刨床电气设计与安装应符合JB2738-80《机床电气设备技术条件第一部分普通机床电力传动及控制》。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现有的木工平刨床,必须符合《JB3380-83木工平刨床的结构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刀片磨损后,重新换入的一组刀片的重量应符合JB3380-83《木工平刨床的结构安全标准》中的相应的规定。
  
第九条 
木工平创床的操作者,要经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才允许独立操作。
  
第十条 
木工平刨床应装有灵活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一条 
开机前,应经过检查,才允许起动刀轴电机,以防止飞刀事故。
  (一)检查安全装置的性能是否正常可靠;
  (二)检查刀轴的刀片是否夹紧;
  (三)用点动一、二次刀轴电机来检查刀轴运转是否正常。
  
第十二条 
对带有吸尘装置的平刨床,应在开机前先启动吸尘设备。停机后,才能停止吸尘装置工作。
  
第十三条 
拆装刀片时,必须先将刀轴固定好。装刀片时,应先拧刀片的中间螺钉,后拧两头的螺钉,要检查所有螺钉都应拧紧。如发现刀片变钝和缺口,必须先停机(切断机床电源),待刀轴完全停止后,方可进行刃磨或更换。
  
第十四条 
禁止在木工平刨上刨削:
  (一)非木质的构件;
  (二)腐烂的木料;
  (三)带有大节疤的木质窄料;
  (四)带铁钉和水泥块的木料;
  (五)长度短于木工平刨床工作台开口宽度6倍的木料;
  (六)木块在10毫米厚×20毫米宽以下的薄料。
  
第十五条 
带有小节疤的木材和木质比较硬的工件应减小刨削量和放慢进给速度。
  
第十六条 
对于厚度小于25毫米的木条料和厚度小于20毫米的板料,在刨削时,必须使用“送料压板”(见附图.略)推送木料。禁止用手推送木料。
  
第十七条 
对于厚(高)度小于100毫米的木料不允许两根以上同时进行刨削,对于厚(高)度大于100毫米的木料,几根同时进行刨削其总宽度不得超过120毫米。
  
第十八条 
当一根木料的一个面需要多次进行刨削时,每次刨削都应将木料从平刨床的前工作台向后工作台推送。严禁将木料从后工作台向前工作台拖回后再进行刨削。
  
第十九条 
机床的出屑道应保持畅通。清理机床出屑道时,应先停机,切断机床电源,待刀轴完全停止后,才能进行清扫。清扫时,严禁用手或脚扒木屑。
  
第二十条 
企业要建立各种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一)木工平刨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交接班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度;
  (四)安全装置的维护保养制度;
  (五)设备和人身事故的登记、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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