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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内务部关于结婚登记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登记应按离婚办理的答复
【颁布部门】内务部 【法规文号】内社〔54〕字第389号
【颁布日期】1954-01-01 【实施日期】1954-01-0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内务部关于结婚登记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登记应按离婚办理的答复

内社〔54〕字第389号

上海市民政局:
  [54]民社字第555号报告收悉。关于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得结婚证后,未曾同居,即要求撤销结婚登记,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中央法制委员会已有规定,应按照离婚手续办理。此复。

附:

上海市人民政府民政局给内务部的报告(1954年11月23日)

  本市有个别男女双方到区办理结婚登记,具领结婚证后,没有几天就到该区都说结婚是自愿的,现因故不能结婚,并强调双方始终没有同居过,等于没有结婚,要求撤销登记。经区劝说不必撤销无效。对这问题我们初步意见:认为男女双方一经办好结婚登记,夫妻关系即已成立,若要解除夫妻关系,不论曾否同居,应办离婚登记。但有些区干部认为他们始终没有同居过,只有结婚形式,而无结婚实际,如办离婚登记,未免机械,且使他们以后与别人结婚变成第二次结婚。因此,只须将原结婚登记撤销,收回结婚证即可,不必办离婚登记。究应如何处理?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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