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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运输辐照监督管的复函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秦山核电公司第五根辐照监督管运输工作的请示》(原安发〔2007〕5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按已经拟定的运输方案运输秦山核电公司第五根辐照监督管,运输时间为2007年11月5日至10日。
   请你院认真组织此次运输,确保安全,并将此次运输方案提前通知北京市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二、请北京市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配合做好辐照监督管运输活动的监督工作。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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