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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法规导航 > 中央法规 > 宪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规名称】台湾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规文号】
【颁布日期】2007-04-27 【实施日期】2007-04-27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台湾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台湾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如下:
   一、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参加协商选举会议。按照选举法规定,采用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二、协商选举会议人数为122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席协商选举会议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定。中央国家机关和解放军驻京单位出席协商选举会议人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有关部门协商选定。参加协商选举会议人员的选定工作于2007年12月底以前完成。
   三、协商选举会议定于2008年1月在北京召开,会期约一周。
   四、协商选举会议要发扬民主,酝酿代表候选人应考虑各方面的代表人士,适当注意中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人选。
   五、协商选举会议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杨国庆召集。
   
   附件:台湾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 
   
附件: 

台湾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 

   单   位       台湾省籍同胞人数      参加协商会议
          (据2006年统计)       代表数
   北京市          1450            6
   天津市          848            4
   河北省          736            3
   山西省          124            1
   内蒙古自治区       205            1
   辽宁省          1498            6
   吉林省          249            2
   黑龙江省         405            2
   上海市          1651            6
   江苏省          1460            6
   浙江省          1923            6
   安徽省          713            3
   福建省         14827            15
   江西省          1536            6
   山东省          512            2
   河南省          527            3
   湖北省          542            2
   湖南省          598            3
   广东省          3750            9
   广西壮族自治区      402            2
   海南省          3250            5
   重庆市          454            2
   四川省          367            2
   贵州省          180            1
   云南省          415            2
   西藏自治区         0            0
   陕西省          303            2
   甘肃省          146            1
   青海省           56            1
   宁夏回族自治区       46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02            1
   中直机关                      4
   国家机关                      6
   解放军驻京单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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