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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村民小组)

第10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立村民小组的规定。 
  由于一些地区的村民较多,或者是管辖范围较大,居住分散,为便于村民自治,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可根据居住地区划分若干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可以分别由几户、十几户或几十户组成。村民小组按居住地区划分,一个小组人口较少,居住集中,互相熟悉,有了问题便于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解决;有利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直接行使自治权;可以使村委会的自治任务和工作计划通过各小组得到落实。目前,全国多数地区在原来的生产大队一级设村委会,在原来的生产队一级设村民小组。有的地区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一个村委会,每个自然村分别设立村民小组;有些大的自然村分设几个村民小组,情况不一。 
  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层次。村民小组作为全体村民的一种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一种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在发包时,由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承包给村民经营。有的地方,村民小组还兴办了集体企业,也应由小组经营、管理,或由小组承包给村民经营。 
  村民小组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由本组全体村民参加。推选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由一人或几人推荐,大家举手或鼓掌同意;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荐候选人,然后由全组村民投票表决。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小组长后,应报村委会备案。村民对小组长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随时撤换。村民小组长的职责:一是收集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二是向本组村民传达村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三是协助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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