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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2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使用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一、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按照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分为《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是商业银行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对于经营许可证的使用,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复印。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许可证丢失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已刊发的登报声明向发放机构重新申领。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 
  二、法律严格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伪造经营许可证是指仿照经营许可证的形状、特征、色彩、样式,非法制造假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变造经营许可证是指在经营许可证的基础上加以改造,从而改变其内容的行为,如变更商业银行的名称、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颁发日期等等。转让是指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有偿或者无偿地将经营许可证让与其他组织的行为。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是将经营许可证有偿、无偿地交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的行为。 
  三、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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