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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3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的规定。 
  存款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存款在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吸收更多的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在国家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各个方面缺乏资金现象比较普遍,都需要向银行贷款,存款在银行业务中的重要性更为突出。由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质,如果国家不对存款利率进行干预,势必引起银行业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吸取存款,例如,利用银行手中的权力强迫、诱骗客户存款,擅自提高利率竞相吸引存款,或者设大奖招揽储蓄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单个银行而言,提高存款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存款利率,能够增加客观的吸引力,从而扩大银行的存款规模。但从整个银行体系看,就会产生相互恶性竞争,竞相提高贷款利率,将使存款的平均成本不断增加,而贷款利率却不可能无限地提高,最终将造成银行不能用合理的利差获取正常的利润,甚至会出现负利差,使银行发生亏损,甚至倒闭,从而影响存款人的利益,对社会经济也会带来巨大震动。同时,储蓄对回笼货币,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因此,加强对储蓄存款利率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国家授权中央银行对储蓄存款利率进行控制,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或者确定一个不变利率,或者允许它在一定的幅度内调整,通过确定不同的利率达到调节经济对资金的需求的作用。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途径。至于本条规定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确定后的公告,则体现了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从而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本条体现了国家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理调控对存款人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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