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法务培训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68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用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释义】 本条是对接管终止的规定。 
  接管终止是指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接管工作停止。根据本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接管工作应当在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接管期限届满的,接管工作应当停止。根据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有权决定延期。这种情况下,接管应当在延期期限届满后终止。由于法律规定的接管期限最长为2年,所以,接管最长只有2年的期限。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在接管期间,如果接管组织采取了较为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了被接管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使被接管商业银行的信用得以恢复,具有了正常的经营能力并能够支付存款人的到期存款,那么,即使接管期限还未届满,接管组织也应当终止接管工作,将被接管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移交给该银行自己行使。 
  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被接管的商业银行被合并 
  接管期限届满前,接管组织为了恢复被接管商业银行的经营能力,可以将被接管商业银行合并于另一家银行。采取合并措施后,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商业银行承担,接管组织应当终止接管工作。 
  四、接管期限届满前,被接管的商业银行被依法宣告破产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接管措施后,被接管的商业银行仍不能恢复正常经营并无法支付存款人到期债务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人破产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和债务应当交给依法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清算,接管组织应当终止接管工作。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