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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7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释义】 本条是对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 
  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业内的竞争愈来愈激烈,这种竞争必然会加速银行业改革的步伐。国外一些商业银行由于赢利和信用等级下降,致使破产倒闭。而亚洲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一系列的金融危机,致使国外一些著名的商业银行纷纷破产,造成全球经济的震动。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各国都有相应的管理手段。比如,美国在1993年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监管和处理,授权联邦保险公司来承担,一旦在法律上宣布商业银行没有偿还能力,而且不能满足存款人的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被指定为接收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从未出现过破产倒闭的情况。我国广大存款人对银行的信誉和支付能力一直十分信任。即使在亚洲金融风暴中,我国的商业银行依然保持着比较稳定的地位,没有因此引起存款人对商业银行的不信任,出现挤兑现象。目前大多数老百姓还是认为,把钱存入银行就如同放入保险柜一样安全和可靠,国家的银行不可能出现破产倒闭的情况。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已从单一的纯国有的性质,发展到多种成分,国有银行也在向着股份制的方向改革。商业银行已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法人组织。为了谋求自身的发展和效益,商业银行之间必须要有激烈的竞争。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这种竞争将会更加激烈。有竞争就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那些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就有可能出现挤兑现象,而引发破产倒闭。商业银行“自己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经营方针,决定了它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破产的责任。 
  我国商业银行改革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对于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濒临破产的商业银行,根据本条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破产程序除适用本法外,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破产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受理破产 
  商业银行破产案件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破产企业自己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债权人。公告和通知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债权人收到通知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不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二、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商业银行破产之日起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参加清算组的工作。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工作并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 
  三、组成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人申报期届满后的15天内召开首次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会员。债权人会议还可以应人民法院、清算组、会议主席或者占无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债权人的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四、和解和整顿 
  债权人申报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个月内,商业银行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整顿,同时向债权人会议提出申请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发出公告,中止破产程序。被整顿企业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 
  五、破产宣告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告商业银行破产:(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2)不执行和解协议、整顿期间财务继续恶化的;(3)整顿期满企业不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六、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主要包括宣告破产时商业银行所经营管理的财产、破产商业银行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和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权利。一般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1)支付破产费用,即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得的费用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应当支付所欠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支付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里的“优先支付”的含义,主要指优先于国家税收和单位存款,即在偿付国家税收和单位存款前支付储蓄存款。第四,应当支付破产商业银行所欠的税款;最后应当支付破产债权。清算组提出破产分配方案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在商业银行法起草过程中,存款人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破产,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商业银行有着众多的债权人,如果规定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本条没有限制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权利,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银行破产,所以表明债权人是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的。由于商业银行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对破产程序都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商业银行破产前,人民法院还要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所以,规定债权人有权申请破产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不会因此影响金融业的正常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破产在以下三个方面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破产: 
  1.一般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执行和解协议,整顿期间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严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者整顿期满后企业不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即可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破产的,除需具备以上条件外,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判决前,必须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商业银行确实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可以同意该商业银行破产。规定宣告破产前要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能所决定的,也是基于银行业的特殊性。商业银行的破产不仅涉及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更和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对国家金融业的正常运转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有必要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这最后阶段把好关。 
  2.一般企业破产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人员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即可。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破产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清算组的当然成员,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参加清算的工作。 
  3.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在支付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即在偿付国家税收和单位存款前支付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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