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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2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变更申请的规定。 
  注册商标的各个注册事项是不能随意变动的,但是如果商标在注册的有效期内,它的注册事项由于情况的变化而发生了变动,就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注册事项变更手续。只有这样,商标注册人才能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这种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商标注册事项的变更,首先是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比如,已经注册了商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于机制的转换、体制的改革、资产重组,都会引起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改换。使用新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简单地继续使用原有注册人名义,而是应当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手续,使更换了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成为合法的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不致因为未作变更而使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商标注册人的地址和其他已作注册的事项,凡是发生改变时,都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事项手续。因为每一个注册事项都是反映了一定的权利义务,与一定的法律关系相联系,所以已经作了注册的事项一旦有了改变,就应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注册事项变更有必要的程序。首先是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变更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的证明材料,这种申请如果经过商标局的核准,由商标局发给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 
  在注册事项变更中,还有一项要求是商标注册人应当办理的,就是在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对直接有关的注册商标应当一并办理。比如同一商标经过注册使用于几种不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如果这个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和地址作了变更的,就必须将全部注册商标一起办理变更手续,不应只办其中的一个或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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