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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3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本条是关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的处理程序的规定。 
  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条对此又作了具体程序的规定。第一,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通知书》,而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第二,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因为根据本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因此,本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应当将复审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而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第三,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内容是这次修改商标法增加的。原商标法的规定是: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次修改,增加了对当事人诉权的规定。一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手段,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的规定保持一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被告是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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