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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3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裁定生效的条件,以及对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条件及其注册时间的计算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十五日是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的法定期限,三十日是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定期限。为当事人提供复审、诉讼的程序,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裁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生效。即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复审权、起诉权。 
  本条第二款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或准予注册作了规定。对予以核准注册的规定是: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这里的裁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商标局作出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二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准予被异议的商标取得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进行公告。对不予核准注册的规定是:经裁定异议成立的。这里的裁定也同样包括上述两种情况。裁定异议成立的,则不予核准注册。 
  本条第三款对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注册时间的计算作了规定。社会公众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异议后,商标局要调查核实,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不服的,还可以上诉。因此,从各个环节的程序来讲,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因此,待异议不成立的裁定生效而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时,如何确定注册时间就是一个问题。为此,本条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即取得注册的时间是在法定的三个月的异议期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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