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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1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释义】 本条是对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权益的保护的规定。 
  一、商标权人权利的行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行使,二是代理行使。直接行使是指商标权人自己行使;代理行使是指商标权人委托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代为行使。在代理行使的情况下,商标权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的关系适用民法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现象不断发生,甚至愈演愈烈。这种现象在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中时有发生。为了保护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规定,如果本联盟一个国家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所有人授权而以其自己的名义向本联盟一个或多个国家申请商标注册,该所有人有权反对该项申请的注册或者要求予以撤销,并有权反对给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使用其商标。如果该国法律许可,还可要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自己,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能提出其行为正当的证明。我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应当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因此,本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本条规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接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委托进行商标注册,应当以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名义进行。如果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有权提出异议,对提出异议的商标,商标主管部门不予注册,并禁止其使用。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还可以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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