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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3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网络的特点是公开、便捷、资源共享,极大地方便了各种人员在网上这个虚拟的空间自由沟通,也有利于社会使用多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服务,这无疑大大提高了生活质量和经济效益。网络的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由于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彼此不见面,这也为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本条所讲的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就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同时,这种行为也严重影响了电子交易的安全,法律对这些行为应当严厉制裁。本条所讲的伪造他人的电子签名,是指未经电子签名合法持有人的授权而创制电子签名或者创制一个认证证书列明但实际并不存在用户的签名等。本条所讲的冒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是指非电子签名持有人未经电子签名人的授权以电子签名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行为。本条所讲的盗 
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是指秘密窃取并使用他人电子签名的行为。 
  二、按照本条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本条的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关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构成该条的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观上是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伪造他人的电子签名的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伪造他人电子签名的行为;造成政治影响很坏、经济损失很大等严重后果的等等。行为人在实施伪造电子签名等违法行为过程中,也可能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等的犯罪。即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诈骗,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司法机关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对于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进行了民事违法行为的人在民法上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如果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则需要给权利人以充分的法律救济,这就是民事责任制度。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不同,民事责任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本条所讲的民事责任,指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对于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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