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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3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释义】 本条是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具体办法的规定。 
  一、目前,电子签名主要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政府部门实施一些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中,也开始采用电子手段,如电子报关、电子报税、电子年检以及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等,这些也都涉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样需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而不必再另行单独制定法律。同时,考虑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活动中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特殊情况,需要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二、政务活动中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电子政务。所谓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在其管理和服务职能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重组优化,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制约,建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电子政务模型可简单概括为两方面:政府部门内部利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决策科学化;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界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充分进行信息共享与服务、加强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及促进政务公开等等。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其他社会活动中也可能会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如电子医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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