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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电于签名与认证

第1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电子签名认证的规定。 
  一、电子签名可以依赖于很多技术来实现,有些电子签名可能并不需要认证,例如一些以生物识别技术生成的电子签名,其直接依据签名人的生理特征就可以辨别电子签名的真伪。在目前,各国电子商务或者电子签名立法中确认的需要认证的电子签名一般指的是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指通过使用非对称密码加密系统对电子记录进行加密、解密变换来实现的一种电子签名,目前它在各国的电子商务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作为第三方的数字签名认证机构通过给从事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颁发数字证书、提供证书验证服务等手段来保证交易过程中各方主体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本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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