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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电于签名与认证

第2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于签名认证证书内容的规定。 
  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用以证明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身份、资格及其他有关信息的电子文件,它是电子交易当事人在互联网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身份证和通行证。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互不认识的双方当事人用其证书证明各自签名的真实性,可以在双方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基础。因此,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不仅具有证明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作用,还可以为交易当事人提供身份及从事交易的资格、权限等方面的证明。基于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重要作用,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否则就可能产生损害电子认证、电子交易的后果,影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权威性和信任度。 
  二、依照本条规定,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和证书持有人的名称、证书序列号、证书有效期、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和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以及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这是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载明其他内容,如载明证书的种类与等级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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